实名依法依规依合同公开检举揭发举报信!
举报人:姬脉海,男,1961年12月24 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姬沟社区。现居住地(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姬沟社区闫村南门口2#楼,邮编272500。身份证号370830196112240512。电话13963759085。 第一被举报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抗诉人)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涉案违法买卖六万元转包工程,转包合同、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强买、强卖、强结算、强扣款。合同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相对性结算。该案被举报人在承建的工程上偷工减料上亿元。 第二被举报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抗诉人)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峰,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与第一被举报人赵军是隶属合伙公司,涉嫌经济合同金融融资违法诈骗。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套用2005年7月1人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竣工后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少计算面积价款上百万元。而且合同造价造价、建筑面积规则弄虚作假及不履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被告隶属双方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扣款、强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第三被举报人;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衍琴按有效合同判决裁定! 案由:不要求被告按有效合同约定拨款与结算。我承包、垫款、施工,我合同“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垫付的工程款没有判给我!我合同的相对性结算价没有履行兑现判给我!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没有判给我。甚至开工前被告收取我合同履行约定保证押金43万元都没有判给我!法官王衍琴践踏法律、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剥夺我合同相对性合法权益! 第四被举报人:山东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爱华按无效合同判决。案由: 无效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被侵权剥夺!合同相对性结算价被侵权剥夺。“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垫付工程款被侵权剥夺。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被侵权剥夺。 合同被撤销后,是因涉案工程违法转包,触犯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被告也没有履行兑现合同拨款与结算。无效合同没有返还我承包垫付工程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处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无效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6条、57条 、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107条等规定没有履行兑现。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司法《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而未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也可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补偿原则。而法官张爱华错在无效合同判决后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没有解释说法。错在没有返还我承包当事人合同相对性垫付的工程款。 申请再审人姬脉海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6号。按无效合同判决后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被侵权剥夺!合同相对性被侵权剥夺。“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垫付工程款被侵权剥夺。请求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必须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来判决。 案由: 因本案发生在:2008年3月份。有被告济宁兴鲁建筑公司中介人撒网式介绍,找到汶上县在济宁市工作的公民;吴德民。吴德民找到他本村村民:郑卫东。郑卫东找到汶上县的刘运田。刘运田找到我说;有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工程你能承包吗?因为当今是经济好处社会。我第一反应就问;条件是什么?朋友刘运田说;大包“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我还问;条件是什么?朋友刘说;一栋楼;叁万元中介好处费。朋友刘还说;关键是工程款及时,这是政府形象工程,工期短,任务重,资金全部已到位。为了安全起见,2008年3月8日我在我自己水暖器材商店见到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工程施工图纸。看后我认为并不复杂,就这样3月9日有中介人吴德民带领我去了济宁市兴鲁建筑公司见到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等其他领导。交谈中,公司赵军说;承包工程必须先交保证押金6%。工程按质按工期完成立马退回。我说;可以只要工程款及时,没问题。另外,我开门见山说明;我是农民工,经常组织农民工承包民房或去东北承揽工程。但是,我没有任何施工组织资质,没有任何证件。而该公司领导答应一切不用我管,只要干好工程,公司代扣国家统一税款4.94%,扣上交管理费3.9%。一切有公司安排。处处还顺利,而且中午还一起吃饭。 2008年3月9日回家后,我筹措资金,借贷社会高利贷于2008年3月12日至2008年3月13日两天交于被告济宁兴鲁建筑公司43万元合同保证压金。交款后,我要求签订《经济承包合同》书,被告公司说;这是政府形象工程,工期短,任务重。资金全部到位。因合同还没有拟出,等公司拟出后立马通知你们来公司统一签订。就这样,我上了被告公司贼船。 一、请求事项:再审请求依据;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据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法院“文件”最高院“电话文件”!依据中国政府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民法总则》第十条、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通知建法第798号 第2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3丶304条等等,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事由;请求贵院依法监督法院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6号按无效合同判决! 无效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没有履行兑现!《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第56条、57、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9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107条等规定没有履行兑现。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58条59条和107条没有履行兑现。 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第14条:“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2、依据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3、依据合同约定《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投标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4、依据合同约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5、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3号文、419条不得采用无限风险、475条、476条: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90条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1条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6、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文: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公告:303丶304条之规定没有履行兑现。 7、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补充规定《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通知、附件第三条文件规定:禁止发包人强行签订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合同。 8、依据;山东最高院通知文件: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标签:固定价格、情势变更、无法预见、显示公平、严重失衡、风险范围超出等。法院发布时间:2011-11-30日。判决日期:2013-4-1日。法院制定法律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在这里法院自己通知文件不被采纳无效! 9、依据当今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八、九、十三条【质量保证押金没有按期限返还】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渎职,侵权,枉法,违背,没有支持!第十八条,第(三)中规定;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违背没有支持!等等规定也被法院法官王衍琴,张爱华,检察院检察官不敢写姓名,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剥夺! 10、依据今日头条;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狄城普法驿站2019-07-2211:14:3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2019年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四部分。被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剥夺! 11、依据《经济承包合同》约定“包工包料 独立核算”相对性结算价被侵权 枉法 渎职 剥夺!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被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剥夺! 12、依据2008年中央到地方,全国各省市县级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办法被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剥夺! 13、依据约定文件;山东省济宁市建委文件:2008济建发111号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通知;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当年当时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矛盾相悖!属违法,违规,渎职,侵权,枉法判决裁定! 14、依据合同约定文件;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文件;鲁建标字[2008]27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法院、检察院没有履行兑现当时文件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属枉法判决裁定! 15、依据约定规定;《建筑市场管理规定》通知建法1991年第798号第22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法官判案没有履行兑现与判决裁定书相互印证严重矛盾相悖! 16、依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位,也严重低于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标准 规范规定。关键“固定总价”超越逾越合同约定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超越逾越合同反反复复约定国家标准 规范,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 18、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七条【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第八条【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标准】。第九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任】。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价款结算条件】等等 19、依据2019年11月7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从11月15日到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对查实违法行为,做到“两个清零”。2019年10月底以前发生欠薪案件,要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零;其他新增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发生一起处置一起。说明;难道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法规高于一切”能逍遥法外吗?希望政府公检法司履行兑现法律职责。 法官王衍琴、张爱华,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违法判决裁定!不履行兑现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措施规定!判决裁定不执行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建设部令!法院文件规定。判决裁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印证矛盾相悖!法官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6号91号《建筑法》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八条“禁止”不允许转包工程,转包合同!违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5条两条“禁止”。违背建设部第326号文规定判决裁定! 违背李克强总理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院法官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法律法规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载定只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虚假《工程结算单》结算价。没我当事人《经济承包合同》双方结算价!也没有三方或共同结算价。请求合同约定;依据、计算公式、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当事人合同双方相对性真实结算价要到位!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法院法官一、二审枉法 渎职侵权 判决裁定如下! 实名检举揭发举报控告山东省济宁市黑恶势力保护伞12年至今无结果。实名依宪依法依规依合同公开检举揭发举报控告;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买卖转包工程合同案。实名检举揭发举报控告;山东省司法黑暗腐败、法院法官、检察官腐败。实名举报济宁法官王衍琴、山东高院法官张爱华,官商利益勾结联合作案。揭穿祸国殃民的政府司法败类,架空中央,制造冤案!截访删贴就是架空中央政府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惩不贷!政府网警删贴、屏蔽、控制网络、控制我依法维权网络比病毒流氓更可恶可怕!更可恨的依法治国不依法办案,他们在我实名举报人的网终做文章,他们在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棚户改造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①、没有招投标,却按招投标总价扣结算款。而且还扣我承包当事人招投标费近万元。我承包的C#商业楼是发包商直接发包于我,即没招标,我也没投标,那来的招投标费。54#、55#楼、被告隶属公司,父与子招投标,招投中标后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再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扣款、强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上亿元。②、欺骗诈骗骗取中央财政拨款以及偷逃税款上亿元。③、诈骗骗取我农民工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C#商业楼招投标费近万元。④、诈骗骗取我当事人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合同垫付工程款及人工资12004371.45元。⑤、诈骗骗取所有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中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造价结算面积款上亿元。⑥、诈骗骗取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计价规范结算款上亿元。⑦、诈骗骗取合同约定;公平正义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⑧、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所有拆迁回迁户的外墙保温、房盖保温、中空玻璃、商业楼的暖气上亿元。数量特别极大、民愤极坏,而且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的。 涉案;济宁汶上公民实名举报信;http://www.sdzgw.org/nd.jsp?id=1204。举报济宁市法院院长吕文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涉嫌受贿罪,公诉机已关立案逮捕法办。济宁法官审判长王衍琴、山东高院法官张爱华等人不作为、乱作为、打击实名检举揭发举报我当事人,控制我网络及打压我实名举报诉讼人员是孕育我们访民仇恨仇杀暴发的导火索!法官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就是恐怖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法官王衍琴、张爱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暴利。支持被告公司触犯法律法规!支持被告提供相互印证矛盾相悖以及采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来搪塞应付裁定。被告的答辩词不让我当事人质证、论证、听证,而且四次判决裁定书,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不经传票传唤我缺席判决裁定。济宁市法院我当庭提供的合同以及我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验收合格报告,工程量签证单以及《咨询函》《咨询审计报告》《咨询审计说明》法官王衍琴、张爱华不被采纳,不支持我弱势群体。支持有钱有势有权的黑恶势力开发商和建筑商。法官利用职权,明知被告触犯国家主席“禁止令”国务院“禁止令”建设部“禁止令”法院“文件”最高院“电话文件”!触犯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办法!触犯国家法律“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高于一切”“国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的规定!明知被告超越逾越法律禁区、法律红线、法律高压线。触犯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法官张爱华仍然支持违法犯罪集团! 因此,希望中央政府、政法委、清退举报部、清退督察组及公安清退部门领导严查严惩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工程合同案。严查“非法集资”不履行、不兑现合同行为。严查严惩黑恶势力垄断建筑市场。严查严惩黑恶势力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严查严惩黑恶势力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扣款。严查严惩合同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相对性结算行为。严查严惩违法乱纪、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严查严惩开发商和建筑商在承建的工程上偷工减料上亿元。严查严惩开发商和建筑商克扣农民工垫付工程款上亿元。希望办案机关,查清我承包当事人在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楼垫付资金款15638342.16元来源和10204371.45元资金去向及占用那里去了?查清我承包当事人签字只收到54#、55#楼垫款资金款;6183497.72元(54#楼2812591.84+55#楼3370905.88)(有2013年3月8日在山东省高院给被告公司对账清单签字,有被告公司签字认可证据)54#、55#楼;欠款:15638342.16元--6183497.72元==9454844.44 元。查清9454844.44元那里去了?查清C#商业楼垫款资金;3896865.22元的来源。查清我实际签字收到垫款资金;1859812.00元。欠款:3896865.22元--1859812.00元==2037053.22元资金那里去了?只要一块钱说不清楚,我决不放过!哪怕工程款花的再多,法律允许,也得让我承包当事人看看钱花在那里? 54#、55#、C#楼既然山东高院按无效合同判决,无效合同四种民事法律后果及被告扣我税款和扣我管理费8.84 %也是无效。应该返还原款54#、55#楼总造价8478812.38元的8.84%。即749527.01万元。即欠;9454844.44 元加749527.01万元=10204371.45元。C#商业楼应该返还原款总造价;2564480.00元的8.84 %。即欠;226700.03元。即;2037053.22元+226700.03元。共计欠款;2263753.25元。 累计总欠款;54#、55#、;10204371.45元 + C#楼2263753.25元==12468054.70元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姬脉海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承包单位隶属公司之间的弄虚作假结算价,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案,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姬脉海
202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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