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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404条与刑事诉讼法236条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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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21: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1〕1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零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

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行2018):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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