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18-6-21 20:45 编辑
山东郓城农民王翠霞的控告书 控告人:王翠霞 女 1965年12月18日出生 汉族 住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站东五巷 身份证号372928196512180227电话:15865810122 被控告人:郓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杨洋,副所长;郓城县公安局刑警队赵家明、樊庆革。 控告诉求: 依法查处被控告人郓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杨洋、刑警队赵家明、樊庆革玩忽职守、有案不立,渎职不作为、放纵犯罪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李善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李善忠原为夫妻,因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离婚。期间,控告人长期受到李善忠打骂,威胁,恐吓,特别严重的是,李善忠甚至多次公然持枪恐吓,造成严重后果。 控告人报警后,被控告人郓城县公安局指派城区派出所杨洋等四名民警出警,将枪支弹药提取、收缴。后该案转交郓城县公安局刑警队赵家明、樊庆革办理,尤其恶劣的是在控告人多次催促立案而被控告人拒不立案的情况下,并没有进一步提取控告人和李善忠双方指纹进行辨别,也没有传唤双方进行询问、查明案清,竟然要求作为报案人的控告人在枪支持有人处签字,甚至以“你们一家人,他说是你的,你说是他的”、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或者“枪支属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也脱不了干系”为由敷衍塞责,包庇犯罪嫌疑人,至今仍未立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枪案件无小事!李善忠非法持有枪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明明已经查清事实,涉嫌违法犯罪,却迟迟不予立案,不追查枪弹来源、消除隐患,不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目无党纪国法,已构成玩忽职守、有案不立,渎职不作为、放纵犯罪,性质十分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追究被控告人行政及刑事责任。 恳请国家监察委督促山东省有关部门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严肃查处被控告人的违法失职行为,并责令郓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此致 国家监察委 控告人:王翠霞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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