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接受丁少龙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参加一审开庭审理。在此前,我通过会见、阅卷以及相关的调查,了解到本案事实,今天又通过庭审,更坚定了丁少龙无罪的信念。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指控的不实
(一)丁少龙不存在“煽动”赛维加盟商来沪维权、示威的行为
在汉语词典里,“煽动”的意思是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本案被告人丁少龙作为“为人民服务群”的群主,不仅没有怂恿、鼓动人做坏事,反而一直在鼓励人做好事。起诉书认为是丁少龙煽动赛维加盟商来沪示威,这是违背事实的。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赛维加盟商遭遇赛维洗衣公司的欺诈,自身有维权的诉求。在丁少龙加入之前,这些受害人已经组织了“讨赛维权惩恶扬善”的微信群,要集体维权。有赛维加盟商的受害人认识丁少龙,主动去找丁少龙帮他们。丁少龙当时是“为人民服务群”的群主,该群的宗旨是“学雷锋、做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曾经义务帮助很多人,做了很多公益事情,在网上有一定的影响力。丁少龙被拉入“讨赛维权惩恶扬善”的微信群以后,听说群友们要去采取一些过激行动,就进行了劝阻,他的原话是“我们要倡导理性维权,以和平的方式维权”。丁少龙说,“我是主张理性维权的,所以我就退出了他们赛维加盟的维权群。我认为应该依法维权,相信党和政府,比如在网上发帖,或者去相关部门反应情况”(见侦查笔录2017年9月8日丁少龙口供)。
在丁少龙和这些网友一起来上海前的2017年5月,赛维洗衣公司的一些加盟商自发去上海赛维公司进行了一次维权行动,没有取得任何效果。他们也曾经去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2017年7-8月的维权,只是赛维加盟商对5月活动的延续,并不是丁少龙鼓动的结果。事实上,丁少龙不仅未煽动,而且在这些受害者要取过激行为时还明确反对。本案赛维加盟商也没有一个人指证丁少龙存在“煽动”的行为。丁少龙说,“他们当时准备去赛维总部维权,我说服他们要合理维权不要有过激行为。后来那个微信维权群里有一部分人要去赛维总部聚集起来讨说法,干扰该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我和他们意见不同,我是主张理性维权的。应该依法维权,相信国家担关部门,理性维权。”(见侦查笔录2017年9月30日丁少龙笔录)
(二)丁少龙不存在募集资金和指使群内成员制作横幅、状衣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丁少龙在参与维权过程中募集了资金,暗示丁少龙维权的经济目的。但目前证据可以证明的是,这些受害者每人交了一百至两百不等的维权经费,凑了几千块钱,都是交给赛维加盟商代表的,而且是由几个人分别保管,用于他们为定旅馆、吃饭、制作横幅、制作T恤等开支的经费,所有的账目都有记录,精确到每一元,丁少龙并没有经手,也没有中饱私囊一分钱。不仅如此,丁少龙自己还交钱,还从“为人民服务”群里给他们拉来赞助,提供了“为人民服务”的帆布包。事实上,丁少龙没有募集资金,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的经济利益。从王X的口供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资金是由王X负责收集,用于受害人酒店订房等。今天出庭的证人也证实,募集的钱是赛维加盟商自己用于维权了。
这次维权,丁少龙是反对拉横幅、穿状衣的,横幅和T恤都是聂XX和王X负责,丁少龙并未参与。只有做T恤具体方案时征求丁少龙的意见,他只同意衣服上印“拥护共产党,为人民服务”,没有被采纳。后来是赛维加盟商要加上关于赛维维权的字样,也是他们自己确定了“抵制赛维继续大张旗鼓的全国诈骗”字样的横幅。这些横幅和T恤的制作、经手和后来的活动,都是赛维加盟商的行为。横幅和T恤都是在王X家里找到的。丁少龙指使群内成员制作横幅、状衣,不能仅仅依靠失去人身自由的某证人的证言,既然有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出示丁少龙指使他人制作横幅、状衣的文字或语音证据,更为直接,否则难以排除丁少龙被构陷的可能。在东方电视台门口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王X、崔XX在场的画面最多,如果说是指挥、安排,从行为上看,他们俩的可能性最大,而丁少龙则是从旁监督,大部分时间处于人群外围,完全符合他自己所说的“去现场监督他们不要闹事”。甚至,卷宗视频和个人视频都显示,当王X当众演说的时候,丁少龙并不在现场。
(三)丁少龙不存在“纠集”他人去上海的行为
侦查卷第五卷中,有多达39人的亲笔书写自己如何到上海维权的经过,没有一个人提到是丁少龙纠集的。大多数人说得最多的是“自发、自费”来维权,例如,丁XX说,自己虽然不是赛维加盟商,但曾受到过群内其他人的帮助,所以自发、自愿来声援。刘XX是因为自己开刀做手术缺钱,群内曾经给他募捐过钱,所以自发来声援。很显然,“纠集”这个词只在贬义的意义上使用,指的是联合、集合大家干坏事,而这些参与者自发与自愿参与的,并最终促成赛维洗衣被处罚的,是好事。今天出庭的所有证人都证实他们是在听了赛维加盟商说的情况后,自发、自愿、自费前往,并不是丁少龙纠集。
起诉书指控丁少龙纠集“无关上访人员”,这是给参与维权者贴的一个贬义定性。信访本身并不违法,是公民表达诉求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不能因为参与者曾经信访过,就认定其属于“上访人员”,这种一种有色标签,而且还是“无关上访人员”?难道在一个微信群里,关系不应该是群友吗?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应是一种更加和谐的人际关系吗?事物和事物之间都是互相联系的,“维权”、“防骗”,舆论监督,应该是带有公益性质的话题,与所有人都有关。难道丁少龙被控寻衅滋事的案件,证人们也可以自私地认为与自己无关而拒绝出庭作证吗?
(四)所谓的网络演讲不存在任何煽动的内容
丁少龙的手机里,有他在“为人民服务群”里的一些演讲,我认为有很多是颇有见地的个人思考,他思考社会问题,国家命运,具有厚重的责任感。
“资本集团坐大,长年勾结官僚,不安份,担心GCD清算。利用腐败现状,打着自由民主的幌子,利用把控互联网的能力,忽悠百姓成为被利用的旗子。”
“反腐已进入深水区,百姓不觉醒,就是僵局,GCD有枪,资本家有钱,老百姓人多,老百姓跟谁走,谁就赢。中国梦的核心是百姓走出愚昧,觉醒!如果不觉醒,19大也无法打破僵局。”
“百姓如能觉醒,跟着真GCD走,我们就都赢了,冤案都能解决。反之,如被资本集团利用,中国将陷于动荡,将四分五裂。”
丁少龙去上海之前的演讲,被公安机关冠以《如何打好上海这一仗》,望文生义地认为是“煽动”,那么丁少龙的原话是什么呢?请看一下下面的内容,是否属于煽动:
“有一部分朋友是属于精神状态比较亢奋的,我们也不带他们去。这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是帮助GCD的,去上海不是要跟政府对抗的,是帮助侯亮平打击祁同伟去的,是一个有智商的打法,不是乱来的,不是给国家添乱的。”
“我也劝大家,不要去北京,一次次地上访。我们是有脑子的,不能说横幅一拉,讨伐赛维,还我钱,那是最低等的打法。我们有聪明的打法,有人类高智商的打法。我们要忍耐,为了总体的发展,为了国家的稳定,要支持共产党,支持习总,不要被一些力量所利用。”
“我丁少龙不是一个左派人士,我左中右里面的爱国人士都支持,在丁少龙眼中左中右里面都有爱国人士,也都有王八蛋。做一个有脑子的人,别天天跟着谣言瞎转。”
“我们要坚持国家利益第一位,自己利益第二位,这是基本原则。我们的行动一定要利于国家。去上海的队伍是要打造的,大家要很有序的。还要专门成立一个维护纪律的小团队,见到不对劲的人,我们主动把他扭送到公安局去。不用等公安局抓,主动送到公安局。就通过这样有序的良性互动,让政府看到我们是一群爱国人士。抓这样一群有序的不给社会增加任何负担的团队?我不相信每一个警察都愿意做这个资本集团的狗,中间有一些爱国的人,爱国的好警察一抓一大把,相信我。”
“这次去上海,如果碰到那瞎扯淡的,神经质在那瞎惹事的,丁少龙一脚就飞过去了,往那一蹬,蹬倒在地报个警就给他抓走,我还要报警呢,不允许有那样神经病出现在这个团队里面,咱们去上海是去有序的维权,帮助共产党里面好的力量去了,不是一群泼妇,也不是一群打砸抢的部队,更不是黑社会到里面混事去了,理性一点,就去上海这支队伍也要打造的。”
“大家看好多视频有个女的满嘴冒唾沫星子,然后指着警察怎么着怎么着,在那儿很高声的去吵闹撒泼,没必要。有一句话你们记住了是鲁迅说的,惟沉默是最高的轻蔑,记住这句话。在我们维权抗争的过程当中,尤其是线下这一块的时候要常常这句话,惟沉默是最高的轻蔑。线上只管光明正大的做舆论,线下恰巧是相反惟沉默是最高的轻蔑。尤其是线下这一块有序地抗争。我再多说一句话,大家一定要有序的抗争,就像我们去上海往那儿一坐,警察过来了非得撵我走,行,没问题。我们在这儿一不影响交通,二不给社会添乱,三不打架,四支持GCD,五又是为人民服务,六还做着社会上的公益活动,给儿童福利院送衣服送奶粉。你看着抓看着办看着拘留吧,现在是什么社会,社会上这样的一个赛维的大骗子横行无忌,全国这样的去骗加盟商,还有更多的人去上当过来,然后不断的收取高额的费用,发票这块也不开偷税漏税也没办法。现在支持中国社会向好的,为了避免让更多人上当受骗的,提醒国家要把偷税漏税的骗子抓起来的,这样的民间团体出来了以后你们等察要抓捕是吧。也就是说要把好人全都关到监狱里面,把黑社会全都留到大街上跟老百姓去玩去。跟警察谈的完全可以心平气和的谈,因为警察也是他们的工作,他的职责是那样子,警察里面也分着左中右的。天天在那儿吃喝玩乐的,跟赛维的老板混到一起的天天已经吃的肠子都快肥了,都快滴油的那些人,他当然会替他们说话,所以得带个气也好,或者什么也好,那他就那德行别理他。那警察里面也有好的,人家一看这帮人干了正事暗地里心里挑大拇指知道不知道。在邪不压正的时代怎么样抗争,要有序的抗争。”
这些内容不仅没有煽动,而且是颇为理性的和平维权的典范。
(五)丁少龙不存在带领70余名“上访人员”的行为
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2017年8月26日那天,去电视台门口的人员,都是分头自发乘车前往的,根本不存在丁少龙带领的问题。70余人如果要被某一个人带领,最起码的证据是要有丁少龙在语言上或行为上带队,命令或者指示,但卷内证据没有一项可以证明“带领”,相反,有不少人表示自己是三五成群自发从不同的地方乘车前往,所以最多算自发的汇集。今天出庭的所有证人都说自己是自发前往的,根本不存在丁少龙“带领”的问题。丁少龙因为前一天被派出所车腾一宿,非常疲惫,还是走在最后的,怎么带领?控方在人数的问题上,证据也是矛盾的,先后用过“数十名”、“70余名”(起诉书)、“50余名”(工作说明)、“39人”(笔录),连多少人都没搞清楚。去年,曾有多达38位赛维洗衣加盟商的受害者愿意出庭为丁少龙作证,证明他没有指使他们拉横幅,更没有聚众闹事。现在因为开庭时间一再推后,很多人都在外地,又有自己手上的工作,因此没有能出庭作证,但今天依然有几位证人出庭,证明丁少龙的清白。
(六)丁少龙不存在现在组织他人穿状衣、拉横幅的行为
根据丁少龙本人陈述结合视频证据,可以看出,丁少龙本身是反对拉横幅穿状衣的,后来在现场,也是丁少龙监督,不要有任何过激言行。甚至他在得知参与维权者擅自拉起横幅、穿状衣,还强烈要求撤下。丁少龙说,“我是不同意他们打横幅、喊口号的行为。东方电视台门口,他们拉横幅、穿状衣我都是反对的”(见侦查笔录2017年9月8日丁少龙口供);“他们拉横幅、穿状衣我是反对的,你们可以去调查监控录像,也可以向崔XX调查。”(见侦查笔录2017年9月30日丁少龙笔录)今天出庭的所有证人,都证实当天是赛维加盟商的受害者自作主张穿状衣,丁少龙还表示反对。从监控视频有也可以看出来,丁少龙并没有安排拉横幅和穿状衣,证人王X在被羁押期间说丁少龙安排访民穿状衣、拉横幅,与本案其他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不符,不应被采纳。“为人民服务群”的成员穿的文化衫上写的是“拥护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并不带有“赛维”字样。东方电视台门口的监控视频显示,穿状衣的时候,被告人丁少龙并不在现场,而且部分维权加盟商回忆当时丁少龙去找东方电视台记者洽谈协助维权事宜。
(七)现场并不存在大量群众围观和周边道理交通秩序混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该条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群众恐慌,致使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破坏、正常活动无法续继进行的;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使正在进行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又比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群众四散奔逃,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本案完全不符合上述情形。监控视频现实,东方电视台附近,现场秩序井然,旁边的群众几乎没有人围观,也没有发生交通堵塞,更没有发生混乱。今天出庭的所有证人也证实了这一点。行人围观及交通不畅是在大量民警和警车如临大敌般地赶到现场之后才发生的,系办案民警处置不当造成的,该行为后果与被告人丁少龙无关。
个别保安人员的证言,在笔录中明显受到办案人员的诱导性发问影响,但都是抽象和笼统的说法,既看不到办公秩序被干扰的具体事实,也看不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具体事实。通过查看东方电视台附近的监控视频,我们可以发现,案发当天的大部分时间,东方电视台门前的大马路上车辆稀少,受害者聚集的地方,是在远离大马路的一条人行道上,中间还隔了一条自动车道。他们秩序井然地分散站立在远离交通要道的地方,如何妨碍交通?而且从监控视频也可以看出来,机动车、自行车、行人正常通行,都没有遭到妨碍。丁少龙等人还在人行道两侧,安排行人先行通过,并随时制止任何过激行为。只有在警方出动警车和民警,抓捕丁少龙的时候,该地区才出现了暂时的围观和影响交通的情形,但上述情形并不是丁少龙造成的,而是警方的行动造成的,不能把账算在丁少龙头上。因为抓捕行动,出动了很多警力,其实责任不在丁少龙等人,而是执法机关。他们面对这些受害人正常的投诉,是怎么不作为的?他们反映的问题解决了吗?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是本案办案单位简单、粗暴的执法思维。
此外,被群众围观并不违法。本案中围观群众并不多,而且没有影响社会秩序。群众是否围观某一个人,那是群众的自由,被围观人本人并无法制止,也没有权力制止。如果将“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作为认定现场混乱的标准,从而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其逻辑是荒谬的。许多影视明星也经常被众多群众围观,导致场面陷入混乱,交通中断,没有听说某影视明星也被追究“寻衅滋事”罪。
二、本案的指控证据存在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问题
丁少龙等人在案发前曾经去找过上海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经侦、刑侦都找了,反映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他们一旦入住旅馆,就有办案机关把他们集体强行带离调查,他们根本不理会他们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诉求,而只想以维稳的心态制止他们反映诉求。甚至在案发前一天,派出所还与丁少龙等人发生了矛盾,8月25日以传唤的方式折腾了他们一天。所以,从该侦查机关对丁少龙的的所作所为来看,我们无法相信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调取证据。他们在讯问参与维权的丁少龙和赛维受害人时,采取的是疲劳讯问,以威胁、欺骗的方式获取口供,而在调查相关的保安、证人证言时,笔录中又存在很多诱导性问题。
对丁少龙的讯问,出现了严重的程序违法的情形。2017年8月26日晚,审讯人员利用被告人丁少龙身体不适、身体突发疾病的情形下,进行不正当的方法连夜审讯。8月26日晚上的讯问,从记录上看,是只到晚上九点多,然后是27号凌晨又开始讯问,地点就在派出所。但我们从监控视频中看到的是,当天晚上十点多,丁少龙因为身体不适,就陷入半昏迷状态,整个人平躺在桌子上。他说当时血压非常高,血糖也不正常,完全虚脱。后来赛维加盟商还叫了救护车。而监控视频显示,丁少龙在桌子上昏迷的时候,几个公安人员在若无其事地翻查他的包,翻查他的手机。我在后来提交给检察院的《法律建议书》,根据丁少龙的陈述写道:“8月26日晚的连夜讯问中,办案民警劳某对丁少龙进行拳打脚踢,涉嫌刑讯逼供。血压突升至180,血糖升高到10.6,一度晕厥,小便失禁。后由医生对丁少龙进行输液,但不允许救护车将其送医院。本律师调查了解到,郑州大学附属洛阳中心医院去年曾出具诊断书,丁少龙患有脑梗死、二型糖尿病、颈动脉硬化、颅内动脉狭窄,加上其左心室肥大,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身体完全不适合羁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场办理取保候审。但8月27日凌晨三点,浦东分局不顾丁少龙的身体状况,强制送看守所关押。”
在浦东看守所关押期间,办案人员以抓更多的人来威胁他,并在2017年9月6日的讯问中骗他说崔XX已经被抓了,还有继续抓更多的人,甚至拿着拟好的刑拘决定给他看,让他认罪,结果他为了保护更多的受害者,在警方写好的笔录上看也不看就签字了。这也是我在庭前为什么申请法院调取2017年9月6日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的原因,但遗憾的是,控方无法提供该次双录视频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这次讯问笔录理应无效,应当排除。
本案指控丁少龙犯罪的证据,主要是依据王X、聂XX、崔XX的证言,但这几位证人存在被威胁做虚假陈述的情形。
证人王X于2017年9月5日被抓,9月30日取保;聂XX于9月8日被抓,9月30日取保;崔XX于10月5日被抓,10月31日取保。
这三位关键证人的共同点是都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近一个月,然后又在提请批捕以前被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在被取保以前,每位证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下,都对丁少龙作了不利陈述,才被变更强制措施,而现在这三位证人都仍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在微信群里都曾经表示在羁押期间所作的陈述是虚假的,是在公安机关的威胁下作的,因此现在即使有法院传唤,他们也顾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均以身体不适或工作繁忙为借口,不敢再出庭作证。聂XX被抓的时候,老婆马上临产,而且是高龄产妇,他是在火车站被抓的,后来他老婆通过律师写信给他,说鸡蛋不要跟石头碰,让他早点回来,免得一尸两命。结果,他也妥协了。这些人出来后,基本上都沉寂了。崔XX甚至自己手写了证言,证明丁少龙没有组织、没有煽动,也没有任何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因为三位证人仍在取保期间,担心再次被收押,不敢到法庭上来作证。
我仔细对比了三位证人证言,在一些表述上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形,尤其是关于19大、天时、地利、人和的这部分陈述,被指供的特征比较明显,因为对丁少龙演讲的内容及其理解,连错误都惊人地一致。
起诉书中提到的傅X证言,只能证明傅X是赛维加盟商受害者,受了25万损失。他说到东方电视台是群里面大家讨论的方案。他指出,横幅是加盟商捐钱做的,目的就是要讨个公道,并没有指证丁少龙组织策划。起诉书提到的黄信江的证言,只说明他是赛维加盟商受害者,他指出这是聂XX和崔XX组织的,没提到丁少龙。
起诉书提到的证人徐XX,是上海东方电视台保安,讲了8月26日上午和下午两次拉横幅,其中下午那次影响非机动车道大约20分钟,未影响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和车辆出行。提到了一个拿喇叭的人(李XX),也没提到丁少龙。证人施XX也是东方电视台保安。她说上午看到有人拉横幅,拍照,走了,下午那次影响非机动车道大约30分钟,未影响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和车辆出行。他不清楚谁组织。其第二次陈述与第一次明显矛盾,提到的造成东方电视台门口无法正常进出,明显与监控视频证据矛盾。至于东方电视台对面的公共厕所管理人员证人徐XX,以及上海东方路两岸咖啡厅厨师证人罗XX所提到的马路拥堵,是在警察抓捕丁少龙的过程中造成的,而不是丁少龙等人造成的。
更为离谱的是,赛维洗衣的董事长吴XX也提供了指控丁少龙的证据,他自己坦陈“我潜入赛维加盟商维权群,微信昵称是‘智慧人生’。我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过微信群里的截图,我现在配合公安机关导出数据。”这至少说明几个问题:诈骗嫌疑人吴XX跟公安机关某些办案人员早就勾结在一起,为了陷害丁少龙而不惜下三滥的手段,而本来应该保护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主动与加害者沆瀣一气,狼狈为奸。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本来应该是赛维洗衣的董事长,而不是为了这些受害人得罪这位董事长的充满正义的丁少龙。
起诉书里提到的南码头派出所民警龙XX和马X的证言,又出现了高度雷同,雷同率达到了90%以上,甚至很多句子表达习惯都是一模一样。不过该证言也透露出来,是他们在强行带走现场人员时,造成了围观,影响了来往车辆正常通行。因此,有必要再问一句,影响交通是丁少龙造成的,还是警方自己造成的?如果当时确实出现了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了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应当会有交警去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重要的是,如果将交通状况作为被告人的犯罪结果进行指控,不是依据几人的个人看法就可以的,起码也要有交警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才能认定现场的交通秩序出现了混乱。而本案没有这样的证据。辩护人通过查阅该段时间上海本地所有官方媒体和自媒体的相关报道,也未发现在2017年8月26日当天东方电视台发生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所谓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起诉书指控,本案涉及的是第四项。辩护人认为,从法律上来分析,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公共场所有起哄闹事行为,二是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果。
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赛维加盟商是自发到上海维权,他们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赛维加盟商的受害人讨伐赛维,只是表达他们追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惩戒不良商家、保护广大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愿意,并不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起诉书说这是“示威活动”,定性是完全错误的。丁少龙等人之所以去东方电视台,是因为此前有一位姓陈的记者(李XX等证人证言),接待过他们,他们希望得到媒体的帮助。而且东方电视台这位记者让他们展示一下条幅,并给他们拍了照片,这也让他们认为这是通过媒体监督推动事情解决的途径。因此,自始至终都不存在“示威”。整个维权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参与人没有与维持现场秩序的警察和保安发生冲突,被告人也没有指使围观人员与维持现场秩序的警察和保安发生冲突。从围观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人受到人身财产伤害,附近的商铺和民众没有受到冲击。被告人和网民的围观行为,做到了理性、和平、合作与非暴力,没有影响到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除了有保安在事发后模糊地提到说交通受影响,却没有一份证据是指向在案发过程中,有任何阻碍过往车辆通行的情形。他们选择了较为偏僻的人行道,不但没有阻碍社会车辆通行,同样没有阻碍东方电视台车辆的进出。既然警方作了全程录像,是否阻碍车辆通行,是否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应以视频录像为依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和赛维受害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和破坏交通秩序,与客观事实不符。
仅仅因为有人安静地举横幅拍照,在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而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名起诉,这可能是全国第一起。根据赛维洗衣公司出具的说明:“在5月24日至5月31日,有十一人在公司门口拉横幅,拍照,甚至搭帐篷。”那次维权行动,持续的时间比2017年8月26日要长,采取的措施要更激烈,造成的影响也更大,那11名维权代表,却没有因寻衅滋事被采取过任何措施,没有任何治安处罚,更谈不上刑事拘留,而像丁少龙等人这样理性维权的,没有过激行为,没有呼喊口号,也没有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还有人维持现场秩序的,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让人无法理解上海警方的执法标准。
还需要特别澄清的是,举横幅、穿状衣只是一种表达诉求的方式,与扰乱公共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举横幅、穿状衣并不必然地导致扰乱公共秩序,如果信访人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不是任何多人聚集都可以叫做起哄闹事,每年我们都会见到很多人在进行反日大游行,1999年,我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的时候,全国各地曾经举行了大规模的反美大游行,聚集的人数、规模、参与人员的层次都是空前的,这几年的九一八反日游行也时有发生,但我没听说过任何一个人因为参与游行被处罚,我国每年都会爆发多起群体性聚集维权事件,他们同样没有被认定为起哄闹事。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信访大厅门口,每天都有人穿状衣上访,也没有因此被认定寻衅滋事。所以,认定一个人是否存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应当从其行为动机、目的正当性、手段合法性、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察。如果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则可认定为起哄闹事。
丁少龙受毛泽东思想的影响,长期宣传“为人民服务”,关注底层百姓的合法权益,因家人以及网友的遭遇而开始关注社会公共事务,并通过理性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寄希望于整个国家机器的改进、社会风尚的净化,进而让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每一个个体活的更有尊严和价值,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使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解决,其目的和动机均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行为也是在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和正常表达的范围之内,而且没有造成任何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后果。如果穿“为人民服务”的横幅和文化衫在东方电视台门口不是赛维加盟商的受害人,而是其他人,比如我们以前就经常见到很多单位或学校组织很多职工或小学生在公共场所拉横幅欢迎某位领导到任,没听说这些人被认为是起哄闹事,同样一种行为,不能够因为是受害者或访民所为就以犯罪论处,除非刑法明确规定这种身份犯罪,否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以此可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这些权利,是违宪行为;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制裁违宪行为则是法治国家必须实行的宪法原则。国务院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保障信访人权利作为出发点,体现了上述宪法原则的基本精神,对化解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在信访过程中,穿什么样的衣服,能不能打横幅,法律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而“为人民服务”的内容,表达的还是宪法等法律允许的,也是我们的执政党所提倡的。丁少龙的理性维权,没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存在过激之处,很显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宜通过刑事方式解决。
从本案来说,此前有关部门的不作为,的确存在失当和不公。赛维加盟商提供了大量证据显示他们遭到了欺诈。他们在2017年5月就去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7月丁少龙又陪同“赛维洗衣”的加盟商,一同去上海找有关部门投诉,去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也没有任何回复。丁少龙说,刑侦大队本来是想要立案的,但经侦介入,说刑侦无权管,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个案件,他们找有关部门投诉三年五年没有结果呢?我们的职权部门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为什么大半年迟迟不作为?而赛维洗衣公司的老板,却可以长期配合警方调查这些受害人的“罪证”,警方抓人的时候快速及时,反应敏捷,这种差别真的是让人非常不解。现在我们知道,丁少龙被抓两个多月后,赛维加盟商们终于等到了赛维公司被处罚的好消息。但这是丁少龙以牺牲自己的自由换来的。试问,如果不是因为发生了刑事案件,为什么5月份的投诉,到了11月份才有结果?如果不是因为后来变成了公共事件,有谁真正关注这些受害者?
2017年9月28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赛维洗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称7月25日收到举报后,开展调查,经查,赛维洗衣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被处以48万元罚款。11月6日,曾经去投诉的一些赛维洗衣加盟商收到了上海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短信:“本局于2017年5 月 23 日接你(单位)举报(投诉)关于赛维干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情况,经本局调查……现责令停止发布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圆整。”接受举报的时间是5月23日,而举报人收到处罚决定的时间是11月6日,隔了大约半年。诈骗的仅仅罚点钱,就可以逍遥法外,而维权的,却要坐牢,这有什么公平公正?坑蒙拐骗的,成为受保护对象,受害者却求告无门。难道,上海某些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局,都沦落到为骗子公司做家丁的地步了吗?
退一万步讲,本案是由有关部门在面对正常合理的投诉而长期不作为导致的维权行动,事出有因,应予必要的体谅和宽容,不能反过来帮助奸商打击受害人。即使丁少龙和受害者行为方式不对,整个事件影响很小,应以批评教育、治安处罚为宜,不应上升到刑事追诉的高度。
我本来只代理丁少龙被批捕前的会见、申请取保候审,向办案单位提出《法律建议书》,因为当事人家属家庭贫困,交的微博的律师费不足以支撑后续的诉讼阶段。但在会见丁少龙的过程中,我感到此案的社会意义重大,鉴于他家庭困难,又免费代理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我跟丁少龙接触的过程中,我感到丁少龙是在社会底层少有的有思想的人,他对社会现状的思考,虽然有时难免偏激,却从内心深处想为人民群众做好事。他有时充满理想主义,想改变现状,通过演讲或者发起公民活动唤醒民众,参与国家倡导的反腐运动中,却要时刻警惕有关部门出于维稳考虑对他的打压。所以他也是纠结的,他崇尚毛泽东思想,认为应当支持中央与腐败集团斗争,却在实现中找不到出路,总是碰壁。他用善意,换来了很多麻烦。在公安讯问他的时候,一提到自己毫无功利地做过的好事,他们都嘲笑他,一提到毛泽东思想,为人民服务,他们都觉得他是个怪胎,他成了一个失败的理想主义者。这个社会怎么就变成不允许“雷锋”这样的人存在了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曾经对丁少龙被冠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和逮捕,感到非常意外,因为这不符合我学习了二十年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我研究了这么多年的证据规则。但从本案有维稳办、治安、特警、特种机动队、派出所民警等多种力量协同,从丁少龙被关押十个月的经历,还是可以看出这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一些法外的因素在起作用。我在案卷里看到公安机关搜集的大量微信群里的演讲资料,虽然内容都是合法的,不存在煽动,不存在寻衅滋事,但依然把这些作为罪证。本案揭示的实质是,有关办案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肆意将敢于理性维权的公民逮捕、审判,既达到其报复的目的,也达到其阻止公民继续监督、控告、自由表达的目的。毫无疑问,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然违背。更匪夷所思的是,就连毛泽东思想、“为人民服务”在本案中也成了被某些办案人员嘲笑的对象。本案的合议庭在庭前程序中,在申请证人出庭方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尽量做到公平公正,让我又看到了希望。国家一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允许刻意制造冤假错案,公安机关错了,检察机关错了,还有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来阻止这个案件一错再错。我希望合议庭可以排除干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作出一个公道的判决。这个判决,我不希望是因为丁少龙羁押了这么久而“实报实销”,更不能因为他要做无罪辩护而加重判决,而应该是符合事实、法理的无罪判决,以经得起社会和时间的检验。
此致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