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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对于法院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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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3 17: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职权,是人大监督法院的直接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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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3 18: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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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3 18: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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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3 18: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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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3 18: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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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3 18: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职权和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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