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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纪委:“已多次查核,建议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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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10: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鹤峰纪委:“已多次查核,建议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答复,是渎职不作为行为必须问责。
2017-6-12 18田忠华、向红夫妇向中纪委、湖北省纪委、恩施州纪委、鹤峰县纪委举报的“鹤峰容美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拒不执行鹤政复决字[2017]11号《鹤复决定》“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为田忠华夫妇颁发2.03亩旱地、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行政行为。”举报内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楚阐述的田忠华1.36亩水田已经生效18年、无二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不仅被容美镇颁发给田忠喜的“容美镇承包经营权证”行政行为已经明确界定,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属于必须颁发《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范畴。容美镇政府拒不执行 [2017]11号《鹤复决定》 “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为田忠华夫妇颁发2.03亩旱地、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行政行为。”对容美镇政府违法颁发给田忠喜大凹斗1.36亩水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造成田忠华全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使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农田遭到彻底毁坏,鹤峰县纪委违背《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公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对举报容美镇政府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拒不执行[2017]11号《鹤复决定》 “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为田忠华夫妇颁发2.03亩旱地、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行政行为。”作出的“已多次查核,建议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的答复,是恶意违背事实,藐视践踏法律,是为容美镇不执行上级决定包庇犯罪行为保驾护航,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规定,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必须对鹤峰县纪委违背《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予以问责;监督鹤峰县容美镇政府作出颁发给田忠华、向红夫妇‘杜家二大评’2.03亩旱地,‘大凹斗’ 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依据《土地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对鹤峰县容美镇政府乱用职权擅自颁发给田忠喜‘大凹斗’ 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乱用职权行为,履行纪委监察职能,监督恢复耕地赔偿损失,维护举报人权力和利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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