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王金华,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夏邑县曹集乡陆弯村144号,就王硕、王晓磊等人与李兵兵、刘博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作为王硕、王晓磊的家长,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向您反映并投诉,请求安排有关部门为我作主。 一、案件的事实经过: 2016年1月份,我三子王硕应邀和司国辉、邵家源、陈峰等人在外吃饭,期间,李兵兵因琐事在电话中与陈锋、司国辉发生争吵,后李兵兵主动发起挑衅,并纠集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与司国辉、我儿子王硕、陈峰、邵家源等人约定到一环路苏荷KTV见面,王硕、陈峰、邵家源等人赶到现场后,被等候在苏荷KTV的李兵兵、刘博等人轮番进行了殴打,王硕和司国辉等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王硕伤势较重,头部被打的金牌血肿。在殴斗发生之前(王硕等人吃饭的过程中),我看王硕时间很晚还没有回家,就与王硕联系,得知其在饭店吃饭后就让王晓磊开车去接王硕回家,王晓磊在去的路上接到王硕电话,得知其在苏荷KTV附近,就开车赶往苏荷KTV,到现场后才得知王硕等人被打。王晓磊在与李兵兵等人理论时,刘博、李兵兵等人又对司国辉等人进行了殴打。王晓磊随即带王硕到医院治疗,他们走到人民医院门口时才得到李兵兵、刘博被他人捅伤的消息。本案被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定性为聚众斗殴,王硕也因作为案件的参与人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因我长子王晓磊自始至终均未参与双方的互殴,该事实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职权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料,现公安机关为了将我长子王晓磊能够提捕,围绕王晓磊是否参与斗殴,在时隔近二年后对此事有针对性的进行补证,参与该次斗殴的人员证言多次反复,各次证言相互矛盾,李兵兵更是多次更改口供,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欲再次将王晓磊提请逮捕。 二、反映的请求事项: 1、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的聚众斗殴罪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2、应当对李兵兵采取逮捕措施,并予以收监执行。 本案发生至今,已经近两年之久,王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也已经被羁押了将近8个月,然而作为参与聚众斗殴另一方犯罪嫌疑人李兵兵、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却依法逍遥法外,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始作俑者、首要分子李兵兵仍被取保候审。而积极参与者刘博等人一直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虽然李兵兵、刘博二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对于李兵兵当时不适用羁押刑,但是,现李兵兵身体已康复,早已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况且在此期间,李兵兵、刘博又伙同他人多次参与打架斗殴,继续胡作非为,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该事实在夏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曹集派出所均有记录)。纵观本案,李兵兵、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且李兵兵作为首要分子不应再适用取保候审的非羁押管理措施,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作为本案的积极参加者应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年幼无知,触犯法律,作为家长,我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我难辞其咎,但是既然本案已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我三子王硕作为聚众斗殴罪的一般参与人,尚且被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为何作为首要分子的李兵兵和积极参加者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作为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袒护、气度犯罪嫌疑人李兵兵、刘博、孙路、张增增、尹傲威等人将会明显有失公平正义,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为此,我们强烈要求办案机关秉公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向各位领导反映的均是真实情况(有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可以证实),我相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主持公道,相信在党和政府正确领导下,一切包庇犯罪、贪渎之流必将无存身之所,立锥之地。在此我希望纪检部门监督此案,督促司法部门进行公正处理,同时,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我们将逐级通过信访途径将此事反映到省市各有关部门,相信此事必然能够还给我们公道,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及其有关责任人的不履职、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反映,请各位领导关注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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