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1660万元在集团公司之外3年,对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岂有此理?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神东天隆集团前董事长中共党员柳海林管理公司期间,1660万元外流3年已久,是自己故意挪用公款还是故意装作不知情,公司96.73亿的资产管理如此混乱不堪,这是对国家不可再生有限的煤炭资源的浪费,也是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