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11-1 09:24 编辑
公开信:建议撤销衢江区余水陆党内外职务 中纪委、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建议人:徐雄刚,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10044378,联系电话:1595700....
党的18大反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党的19大也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都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关于要求作为办案单位的衢江区公安分局履行义务的相关规定,但是衢江公安分局无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指示,无视法律等,我行我素,不作为,不执行上述法律,法律素质太差,有人故意违法法律规定,不作为,按兵不动,暗中保护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吗?党委书记、局长选聘什么人担任警察?办案的副局长、大队长、中队长等警察是什么人?有无任人唯亲的行为,有无卖官的行为?本文涉及的就是一典型。
十分明显的不作为,一般人都会说抢小轿车是违法犯罪行为,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该公安分局有人认识抢车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人与抢车的犯罪嫌疑人是朋友,包庇、放纵抢劫犯罪嫌疑人。
建议人系受害人,同时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中国人民的一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关于依法治国,对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根据第35条第41条关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检举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相关规定,我有监督权,有批评权和建议权。现提出建议,要求党的组织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对于衢州市公安局衢州分局不作为不执行宪法、不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负责人问责,立即撤销衢江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余水陆的党内外职务,任人唯贤,安排懂得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人士担任该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建议人等的合法权益。
该分局作为国家机关之一,未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第5条、第13 条,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刑法》第13条、第263条,《刑事诉讼法》第3、6、110条之规定,不作为,以经济纠纷为幌子,搪塞、推脱,故意歪曲刑法等,常人都认为本案属于抢劫案,必须依据刑法追究抢劫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案被该分局歪曲法律认定为“不是抢”,不是犯罪,不是案子,涉嫌包庇纵容放纵抢劫犯罪嫌疑人,不依法立案,不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办事,不 给予书面答复。对于此,建议人拟将办案民警的违法行为,向党委书记、局长余水陆投诉,但是,该分局违反编制法、预算法,乱设岗,乱花国民都有份的公共资金,乱用职权设岗,聘请物业人员把门,造成了门难进的局面,官僚主义政府严重,脱离群众,至今未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走了过场,没有收效,我行我素,四风仍然存在,
事实与理由如下:
建议人的奥德A6牌小轿车被抢劫,当即报案,110拒绝出警。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不予立案,既不给予抢劫违法犯罪嫌疑人治安处罚,也不立案侦查。建议人多次申诉未果。
车被抢走的经过:2017年9月21日18时许,我开车到我的小区地下室(衢江区沈家名铭豪庄园地下室)车库门口,车未熄火,这时来了5--6个身上有纹身、不明身份的人,貌似黑道的人,把我的车钥匙从挂在裤腰带圈上抢走,这时,我拿起手机报警,不明身份的人抢我的手机,还恐吓我说,如果你敢报警,我就弄死你,给你脸不要脸。之后将我的车子开走。丢下了一张广告公司的名片,叫我打这个电话联系,后来才知道这个名片的(电话号码是假的)。目击者: 曹玩礼 身份证号码 41272919540724----, 毛声和 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012----。曹玩礼和毛声和目击了以上事实。
十分明显的抢劫案,报警不出警。不依法立案,不依法答复,违反了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作为该公安分局局长,是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望立即答复建议人。
建议提交人:徐雄刚
2017年11月1日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 令,严格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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