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网友指出襄阳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判决中的错误之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章兴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所: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原告:章兴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所:肖堰镇周湾村五组,电话:
被告:南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职务:县长 ,住所:南漳县县城。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合法,判令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章兴国等3人,于2016年6月30日,给南漳县人民政府县长寄出编号为XA21740086442挂号信一件,经查,于2016年7月1日收到,
内装举报书,举报肖堰镇周湾村5组村民陈世高违法建房。他目无党纪国法,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房子盖起来,并将村里的
公用通道非法占用1米多,致使居住在此通道后面的三家车辆无法通行。多年来,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我曾经于2011年4月
20日已向政府举报,有关部门未依法查处。因此,再次举报,要求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原告的举报,被告至今没有答复,没有依法查处,也未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明显的不作为。
鉴于此,原告不得不诉诸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如诉所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 此致 南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章兴国 章兴齐 2016年11月2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挂号信信封、邮发凭证,查询单各一份;
3、举报书一份;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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