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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显松法官歪曲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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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8 06: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覃显松法官歪曲了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
覃显松适用法律笼统。自己不明白吗?适用的款项是什么呢?为什么不载明呢?其中是否猫腻?有什么猫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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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6: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覃显松法官给与书面释明。

点评

海!外直播 bitly.net/ggggq 禁闻视频 bitly.net/xtttx 本来,英国脱欧非常复杂,难言好坏。但是,一看到环球某报批评脱欧,大家就支持英国脱欧了。呵呵!看这个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24-6-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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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18 07: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覃显松法官滥用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该裁定书第11页第11行至13行:王金祥与被告罗某无利害关系。王金祥是债权人,罗某等是债务人,罗某等不履行,就是损害债权人王金祥民事权益的行为。没有构成利害关系吗?“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吗?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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