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 上诉人1: 魏雄杰,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31119。。。。 上诉人2: 黄坤 上诉人3: 华丽平 上诉人4:彭兰凤
(以上上诉人1、上诉人2、上诉人3、上诉人4,统称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1: 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龙溪街道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黎炜强,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2: 博罗县公安局龙溪派出所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民贵 原告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粤130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行政判决书的时间为2024年4月3日。 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3)粤1302行初101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上诉人共同拥有的位于球岗下郎西边“五谷神”地块龙盛小区编号为B-15、B-16号地上房屋一栋,被强制拆除,是被上诉人1和上诉人2共同强制拆除的行为,并非是被上诉人1单一的行为。被上诉人2在被上诉人1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过程中,一直扮演打手的工作,是被上诉人1违法行为的帮凶,被上诉人2完全亵渎了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能,滥用人民政府赋予的公权力,充当被上诉人1的打手,从而导致被上诉人1能够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 2022年11月15日下午,上诉人黄坤被小区管理处经理李学陵叫到自然资源局补签材料,后来就被不肯表明身份的人抓到被上诉人2龙溪派出所补签资料。2022年11月15日(原审法院判决书第4页写10月15日错误),也就是说当天在被上诉人黄坤被抓之后,紧接着就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紧接着当天2022年11月15日,对该公寓进行了停水停电,然后黄坤公寓当时大概有30户左右的租客均在2022年11月15日被赶走,在2022年11月16日,30户左右租客全部被赶走。2022年11月16日晚,上诉人黄坤被派出所放出来,上诉人黄坤整整被羁押超过了24小时(原审判决第3页,书写4个小时错误),拆除人员已经搭建了竹排。2022年11月18日,大型吊机将挖掘机吊上楼顶就位。2022年11月20日,上诉人黄坤房被拆除,拆除时间大概是持续到27日,上诉人的房子由原来的11层半拆到了5层,这是上诉人黄坤第一次被抓以及其房屋同步被拆除的情况。在2022年12月5日,在小区管理处,上诉人黄坤又抓了,上诉人黄坤第二次被上诉人2民警抓的目的是为了补签执法机关拆除房屋手续,因为在2022年12月5日被抓当天,黄坤突发疾病,没有补签执法机关拆除房屋的手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22年5月7日九点这些补签手续是有黄坤签名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等资料,是被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并非是黄坤本人的签名。2023年5月25日下午2点半左右,上诉人魏雄杰在这个小区的另外一栋楼的路口刚刚下车就被上诉人2抓了。在2023年5月29日,华丽平、彭兰凤被拘留了五天,魏雄杰被拘留了十天。 本案中,上诉人的房屋发生强制拆除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8日、2023年5月29日至6月5日,上诉人被被上诉人2羁押的时间,与房屋强制拆除时间完全一致。被上诉人2作为被上诉人1的打手或者联合,完全参与到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对上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事,完全起到了帮凶和同盟的作用,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共同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均没有行政执法权,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没有行政执法权这一事实,不做认定,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本案中,显然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均没有行政执法权,本案中,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联合,强制拆除了上诉人的房屋,被上诉人1和被上诉人2共同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所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不予以鉴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上诉人无论是在开庭过程中还是在开庭后,均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审法院应该针对本案上诉人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无视本案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以及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资料,根本没有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造价进行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把人抓走,从而强制拆除的方式,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上诉人所有的工程图纸、家用电器、等等全部被埋在废墟中,是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太多证据,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在被上诉人二次强制拆除过程中,被上诉人采取的有公证书,公证书的证据,也可以鉴定上诉人房屋以及房屋内电器等其它物品的造价。 四、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原审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企图混淆法庭,其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所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应对被上诉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但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的请求做任何处理,是枉法裁判、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的行为。 被上诉人向原审院提交了时间为2022年5月7日《博罗县龙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调查笔录》《博罗县龙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上述材料上均有“黄坤”字样签名。上诉人对上述文书上黄坤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2022年5月7日的《博罗县龙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调查笔录》《博罗县龙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送达回证》上的“黄坤”签名进行了鉴定,并提交由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博罗县龙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询问调查笔录》《博罗县龙溪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建设通知书》《博罗县人民政府龙溪街道办事处送达回证》上的“黄坤”签名与黄坤在鉴定机构提取的书写样本、黄坤在2022年11月15日博罗县公安局《传唤证(副本)》《讯问笔录》上的签名不是同一人的笔迹;上述四份检材与魏雄杰在鉴定机构提取的书写样本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五、原审法院无权对涉案房屋做违法建筑物的认定。 上诉人的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物,是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物的权力。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请,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请,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