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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辉母女案程序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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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13:33: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绍辉母女死亡案程序违法事实如下:
  ①一九八四年的报案记录改为一九九四年,死亡人不是李绍辉母女。②死亡地点不同。省厅复核在家死亡,报案记录是送医院途中死亡。③一九九四年发生案件,所有答复和结论都是十年后2004年才出的,证明事发时没有立案出警,2004年4月5日和7日,三日内我见到两份不同死者名字、不同死亡时间、不同死亡地点的死亡记录,证明是后补的。④山东省厅复核和青岛市局复查答复称:办案人员取证中存在《不规范、不完善、不细致》行为,这三个《不》的具体行为至今没有给我详细解释。证明:掩盖公安人员充当帮凶的销毁尸体证据的巜渎职侵权》和各种造假行为。⑤省厅复核答复承认。两份死亡报告、现场相片、现场尸体相片、具体药物药瓶等的巜缺失》问题,证明,事发时公安人员没有去现场侦察,无喝药自杀证据,自杀不成立。⑥平检复议依据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维持原本立案规定。谁涂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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