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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拒不监督个案是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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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4 0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包括人大常委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没有个案监督的规定,拒绝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和当事人举报投诉法院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人大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宪法,人大不执行宪法,是十分明显的不作为。对于举报投诉人的诉求置之不理,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无须长篇大论,看看宪法有关规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
       1、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笔者: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当然包括人大,人大必须履行义务)
      2、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笔者:以上这些内容通俗易懂,无须多解释。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大对于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督,放任其违法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是拒不执行宪法的行为。)
       3、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笔者:监督宪法实施,如何监督,不通过个案监督,如何监督,空喊监督的口号,那是形式主义,那不是真正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行动。)

      4、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笔者:宪法规定:(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不监督个案就是渎职,就是放任违法行为,放任违反宪法的行为,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不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的个案,就是放任其违反宪法的行为,是渎职行为。】

       5、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笔者: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如果不监督人民法院等的个案,也是放任违法行为,也是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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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09: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大不监督个案,是一个伪命题,逻辑错误,宪法法律何在?意味着放任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可以为所欲为,无视法律。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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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09: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366&highlight=%E5%9C%B0%E6%96%B9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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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09: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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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09: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366&highlight=%E5%9C%B0%E6%96%B9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366&highlight=%E5%9C%B0%E6%96%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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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09: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366&highlight=%E5%9C%B0%E6%96%B9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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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4 10: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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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4 13:3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是国之大法、人大不㞜行监督是最大的失职行为、应追责。西安老孟、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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