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代理行政诉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近亲属等三类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这是引导性条款,不是禁止性条款。 该规定给当事人提供了选择诉讼代理人的大致范围,并作出了部分列举,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的列举,只能部分列举。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二字,不是应当,不是必须,并无禁止第二款规定的律师、近亲属等三类人员之外的公民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不是不得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三类人员之外的公民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也就是说普通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外。 人民法院无权对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之事进行审查,无权对于代理人进进行资格审查,因为行政诉讼法未授权,无此规定。因此法院不得为之。否则就构成乱作为。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滥用职权,不得乱作为,不得越权,不得干预当事人选择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得侵权,不得剥夺受托人的代理权。否则人民法院及其院长等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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