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资发[2000]159号 2004年4月1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和管理,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确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外封为绿色塑料,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内封印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并实行统一编号(林权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自本统治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原印制的空白林权证(自留山证、山林权证等)一律停止使用。今后,各地凡是进行林权初始登记和林权变更登记的,都要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来已颁发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启用统一式样林权证之机,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实行定点印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到我局指定的定点厂家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地必须切实做好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要结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发放的林权证准确无误。要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和管理,建立科学的林权管理档案。
五、《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登记台帐》、《林权发证登记表》式样由我局统一规定(见附件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省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表格。林权证及各种登记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三。
附件一:1.《林权证式样》
2.《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登记台帐》、《林权发证登记表》
3.《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登记台帐》填写说明
国家林业局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林权证
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编号: |
林证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NO.1
林地所有权
权 利 人 | | 林地使用权
权 利 人 | |
森林或林木
所有权权利人 | | 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权利人 |
|
座落 |
|
小地名 | | 林班 | | 小班 | |
面积 | | 主要树种 | |
株数 | | 林种 | |
林地使用期 | 年终止日期 | | |
四至: |
|
|
|
注记:
|
填证
(机关印)
机
经办人: 负责人:
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变更登记
批准机关(印)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批准机关(印)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 (标明比例尺、界桩、明显标志)
↑北
附 图 粘 贴 线
|
附件二
林权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通讯地址 | | 身份证编号 | |
登记类型 | 初始 变更 | 登记权利内容 | 林地所有权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
座落 | | 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 | |
小地名 | | 林班 | | 小班 | |
面积 | | 林种 | | 造林年度 | |
株数 | | 主要树种 | |
林地使用期 | 年 | 终止日期 | |
四 至 | |
主要权利依据
及附图 | |
林权共有权利
人权利说明 | |
集体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意见 |
(印)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印)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发证机关意见 |
(印)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林权登记台帐
登记
类型 | 登记
权利 | 座
落 | 小地名 | 林班 | 小班 | 林种 | 主要
树种 | 造林
年度 | 面积 | 株数 | 林地
使用
期 | 终止
日期 | 林权
证号 | 发证
日期 | 林地所
有权权
利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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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
序号 | 受理日期 | 单位
(个人) | 登记类型 | 登记权利 | 主要材料 | 申请人
签字 | 身份证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单位
(个人) | 登记权利 | 林权证号 | 发证日期 | 领证日期 | 领证人 | 身份证号 | 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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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登记台帐填写说明
一、林权证
1、林权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填写。经办人、负责人在”填证机关”栏中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填证机关印章。
2、一个林权权利人同时有多宗林地时:可填写在一本林权证上,每本林权证最多可填写6宗林地,超出6宗林地的应填写在另一本林权证上。
3、a 林证字〔b〕 c 号:a是发证机关简称;b是发证年度;c是发证年度的发证编号。
4、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是集体所有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如××村、××组等。
5、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6、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个人所有的填写个人姓名。
7、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是集体或国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8、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省××县××乡××村。
9、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10、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1、四至:填写宗地周围(东、西、南、北)明显固定地物标及界标号。对于不能用面积表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12、注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而表格中无法填写的,可在此栏中记载说明,如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合作造林的,有关林权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的说明等。
13、变更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种、主要树种、株数、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要把变更事项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填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主要变更内容,加盖”批准机关印章”或”林权变更专用章”。林权权利人变更的要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原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的,应作为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变化,在变更登记栏中予以登记。
14、附图:要附地形图或林相图,确有困难的要附准确的示意图。林权证中凡是不作填写的”栏目”一律打”/”。
二、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登记申请表是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三份。
1、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3、身份证编号:个人申请时,要填申请人身份证编号。
4、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5、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
6、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7、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填写。
8、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发证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填写。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是受其委托的省级森工主管部门。
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三、林权登记台帐
林权登记台帐要按照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分别建立。按县、乡、村归档管理。
本说明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