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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黔西南州公安局:
王永顺不服册亨县公安局二0二三年七月十六日册公(巧)不立字(2023]19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申请复议,请依法办理立案事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嫌疑人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巨大,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册亨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对于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涉嫌读职,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不符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严禁有案不力的指示精神。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毁掉的花椒树约80亩(种植株行距 2米×2.5 米×130 株),平均每亩种植 130 株合计约10400棵花椒树被毁损,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贰佰万元以上。
根据有关规定,毁坏财物经济价值5000元人民币,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王顺
电话:13595996785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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