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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坳组与册亨县人民政府、坡洪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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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3 18: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坡坳组与册亨县人民政府、坡洪组争议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冗渡镇坡洪组,与册亨县人民政府、坡洪组争议。

源于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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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8: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告知坡坳组可以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土地所有权、林权证。告知了吗?

点评

海!外直播 v.ht/22299 禁闻视频 v.ht/999rr 一个社会如果只能靠删除不同看法去维护统一思想的宣传,那就证明这个思想宣传已经到了弱不经风的程度了。看这个就知道..   发表于 2023-6-18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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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决定书:鉴于被申请人册亨县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6日作出了撤销其1号文件的3号文件。申请人坡坳组达到了行政复议的目的,复议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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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3 1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议期间,册亨县人民政府自查认为,1号决定存在瑕疵,作出了3号决定,撤销了1号决定。

      以下是给监督本案人员的答复:

网名朋友:
      您2023年6月14日向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坡坳组与坡洪组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我局收悉后,立即核实,情况已清楚,现向您作如下回复:
      2021年6月5日,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争议地归坡洪组所有。坡坳组不服,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县人民政府自查,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
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
      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2021年10月26日行文《关于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册府行决字(2021〕3号),自行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文件。
      综上所述,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因此,不再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确权工作。不存在您组称册亨县自然资源局不按照册府行决字【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且不核实,不作为的情况。
      若您们对坡洪组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异议,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0年6月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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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0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负责处理,彻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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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14: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档(答复):
网名朋友:
      您2023年6月14日向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坡坳组与坡洪组土地权属争议一案,我局收悉后,立即核实,情况已清楚,现向您作如下回复:
      2021年6月5日,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争议地归坡洪组所有。坡坳组不服,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县人民政府自查,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
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
      县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2021年10月26日行文《关于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决定》(册府行决字(2021〕3号),自行撤销《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册府行决字[2021】1号)文件。
      综上所述,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因此,不再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确权工作。不存在您组称册亨县自然资源局不按照册府行决字【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且不核实,不作为的情况。
      若您们对坡洪组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异议,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0年6月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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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16: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2007年11月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向坡洪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册府林证字(2007)第5223270400114-1/2号),其所载地块已含盖整块争议地。即,该地块权属已明确。因此,不再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开展确权工作。不存在您组称册亨县自然资源局不按照册府行决字【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且不核实,不作为的情况
      若您们对坡洪组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异议,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

     《林权证》已经被(2020)5号文撤销。其间,1号文曾经撤销过5号文,后来3号文撤销了1号文。那么5号文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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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16: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坡洪组与坡坳组土地权属问题行文多次,反复确定、撤销,有人认为,政府的决定像儿戏,有点绕,会把人绕晕。
册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被该县人民政府(2020)5号文自行撤销。
其间,(2020)3号文撤销了(2020)5号文,(2021)1号文也撤销了(2020)5号文,并确定了部分土地权属贵坡洪组所有。
而后,(2021)3号文撤销了(2021)1号文。

那么,现在的状态是,5号文仍然有效,林权证处于被撤销状态,1号文确定的土地权属被撤销。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155&pid=23183&page=1&extra=#pid2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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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18 1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办理林权证时,有关部门人员工作粗枝大叶,违反有关程序,出现错误,造成纠纷,至今未依法处理,问题未得到解决。危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建议问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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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8 18:3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仓蝇虽小,在地方可是巨毒,一手遮天,欺上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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