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枉法裁判,当事人上诉的同时举报违法
——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居然不被法庭采纳
据从广东省陆丰市传来的消息:因为蔡应普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13日做出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提起了上诉。
上诉状提出,“被上诉人提交的2022年6月28日的蔡甲林的调查笔录已经证实绿化,被上诉人之所以提交,就是认为蔡甲林所说的属实。”还有,被上诉人北池村村委会在一审提交的蔡乃酬的证言材料,上诉人没有任何异议,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却也置之不理,不予认定。
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居然不被法庭采纳,这在枉法裁判的案件中还是比较少见的。为此,蔡应普的儿子蔡楚填依法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和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审理此案的独任审判吴胜进。
据了解,吴胜进系陆丰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陆丰市人民法院甲子人民法庭副庭长,他在陆丰市人民法院南塘人民法庭副庭长的时候,汕尾政法频道曾经以《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前行》为题介绍吴胜进,“作为一名民事法官,陆丰市人民法院南塘人民法庭副庭长吴胜进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在审判岗位上履职尽责、任劳任怨,最大程度化解群众矛盾,高质量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可是,在北池村委会诉蔡应普。蔡甲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没有看到一点“最大程度化解群众矛盾”的踪影,看到的恰恰是故意枉法裁判。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color=var(--weui-LINK)]村委会在法庭上公然和镇政府对着干——村委会称可以和被镇政府取消承包资格的当事人协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蔡应普,又名蔡红哺,男,汉族,1945 年 8 月 2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人民路 44 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4508200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楚填,男,汉族,1973 年 5 月 7 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陆瀛加油站后面八巷 1 号,系蔡应普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山,男,汉族,1962 年 1 月 15 日出生,系华夏文化促进会法治教育与援助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住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4441581768428418U。
法定代表人:蔡瑞培。
因上诉人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13日做出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粤 1581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
决,存在如下问题和违法之处:
一、一审法院认定没有上交收益分成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但自1998年起,蔡甲林、蔡应普未按
合同约定向北池村委会上交收益分成。”
上诉人投入很多,没有收益,非但没有收益,反而要付出大量资金,不但不应该上交分成。而且,按照合同规定,被上诉人的应该按照收益的负值承担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
被上诉人提交的2022年6月28日的蔡甲林的调查笔录已经证实绿化,被上诉人之所以提交,就是认为蔡甲林所说的属实。
三、蔡甲林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
因为蔡甲林将自己的承包林地租给自己的儿子制毒,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了蔡甲林的承包资格。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甲西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2日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页,已经证实。
四、被上诉人发布通告之日,案涉土地的承包人只有蔡应普一人。
2020年10月11日,被上诉人发布了通告称:
“兹有我村村民蔡红哺承包之集体山地1500亩,具体承包范围为鸡母石埔、鸡安石埔、三角槽埔、后坑埔等地(东至客楼村田园,南至范厝村田园,西至北池村田园,北至水库为界)。现因蔡红哺年事已高,经蔡红哺本人申请。北池村委会同意其在不改变山地土地性质及不违反原承包合同条例时,由蔡红哺长子蔡楚填全权代理及处理其父上述承包山地的管理经营等一切事宜。”
完全证实了案涉土地从2020年10月11日起,已经全部承包给上诉人。
2020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蔡红哺一个人承包荒山1500亩,承包合同已经变更,不再是蔡红哺和蔡甲林二人共同承包。
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上诉人始终按照合同缴纳承包费。
上诉人提交的原村干部蔡乃酬的证言证实,2007年前蔡甲林用3亩口粮园等抵顶了承包费,后来国家不要公粮才不交。而且,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按照分成交承包费,因为至今荒山没有改良,被上诉人非法扣留了基本农田补贴十多年,仍然没有效益,不存在缴纳承包费。
六、蔡应普和蔡甲林是合同一个方面的,其中一个人缴纳承包费就代表二人缴纳。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政府取消蔡甲林的承包资格之前,蔡甲林按照合同经营管理荒山、绿化荒山、缴纳承包费,均代表蔡应普和蔡甲林二人。
七、被上诉人没有将全部土地交给上诉人违反承诺。
2020年10月11日,被上诉人发了通告,同意蔡红哺将1500亩土地全部交给蔡楚填经营管理。可是,被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把全部土地移交给上诉人一家,还在土地上挖沙、造坟等,而且,汕汕铁路征收了蔡红哺承包的土地,至今由于被上诉人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研究,没有依法支付百分之七十的征地款。《关于汕汕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情况协议书》的无效,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是被上诉人的责任,被告应该依法经过村民会议批准,就有效了,即使无效,这一协议也证明了1500亩案涉土地已经全部承包给了上诉人。
八、蔡湖的行为和证言合法有效。
蔡湖当年是被上诉人的副书记兼任负责人,蔡湖并不是因为将土地承包给蔡红哺而被免职的,蔡湖的行为和录像证言合法有效。
现在,上诉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种植了沉香树、荔枝等树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清事实,一些已经查清的事实,一审法院也装糊涂不予认定。
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蔡红哺一家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蔡应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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