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敬请转交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纠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以及相关错误裁判,以挽回不良影响,维护法律尊严。
事实和理由:
胡剑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其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发给胡剑兵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武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不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拒不发给胡剑兵检验合格标志。明显不合法,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判决胡剑兵胜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败诉。但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乱作为,反其道而行之,作出了与法律相违背的判决:胡剑兵败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胜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有损宪法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按照宪法上述规定,被告武汉市公安局车管所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武汉市公安局车管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对于相关民警、法官及其负责(领导)人必须绳之以法。并请最高人民法院纠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作出的错误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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