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开发区乡村振兴办:
现将《2021 年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乡村振兴指挥部办公室 丽水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15日
2021年丽水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细则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以“争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排头兵、打造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山区样板”为目标,按照省乡村振兴办和市委“三农”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浙江省2021 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任务》(浙农办发〔2021〕5 号)、《2021年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细则》(浙农办发〔2021〕9 号)和《丽水市2021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工作任务》(丽乡指办〔2021〕5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根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的通知》和《浙江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对象是县(市、区)党委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市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
考核内容以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意见》明确的2021年农业农村主要工作指标、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1年涉农重点工作任务、2021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农工作任务、2021年省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和量化指标、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以及市委“三农”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山区样板的意见》等重点工作任务为依据,结合丽水工作特色,重点考核2021年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实绩。
对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指标见《浙江省2021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表》(附件1)、《丽水市2021年县(市、区)、市开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附件2,具体任务分解详见丽乡指办发〔2021〕5号文件),对市成员单位考核内容见《2021年丽水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附件3)。
三、考核评分方法
(一)对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省考核指标占40分、市地方特色指标占40分、改革创新和亮点工作占10分、部门工作占6分、乡村振兴满意度与日常工作占4分(具体考核指标的分值和评分办法见附件2)。
由市级有关单位(评分责任部门)对照《2021年市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评分表》(浙农办发〔2021〕9 号文件附件3)和《丽水市2021年县(市、区)、市开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附件2)执行,根据各县(市、区)完成每项考核指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数量权重一般占70%、质量权重占30%),进行逐一评分(评分需拉开差距、不得同分)。市乡村振兴办汇总审核后,形成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得分。某项考核指标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商量评定。
(二)对市成员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制。
考核评分按照《2021年丽水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附件3),采取县级评分、市成员单位互评、市乡村振兴办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再按照权重计算形成考核得分。权重为:县级评分占40%、市成员单位互评占30%、市乡村振兴办评分占30%。
四、考核结果评定
(一)对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结果评定。市乡村振兴办依据考核得分等情况,按照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提出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或相关领导审定,其中优秀个数比例为县(市、区)总数的40%。
(二)对市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评定。由市乡村振兴办依据考核得分等情况,按优秀(90分以上且排名前10名)、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四个等次,提出各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或相关领导审定。对因完成年度乡村振兴任务质量不高,在当年省考核中扣分且严重影响市考核结果,或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市成员单位,取消评优资格;对列入省市考核任务重、在改革推动中亮点特色加分多、在创新推动中勇于担当的市成员单位,给予优先评优资格并适度倾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或相关领导审定后,由市乡村振兴指挥部进行公布,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秀单位”相挂钩,并作为推荐“丽水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成绩突出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依据考核评分情况,推荐相关县(市、区)表彰为“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秀单位”,并作为向省乡村振兴办推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督查激励对象的主要依据。
(三)根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农村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在市乡村振兴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乡村振兴办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总队协助,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振兴办配合。
(二)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照工作任务,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市乡村振兴办报送2021年工作总结(自评报告)以及改革创新与亮点等相关申报证明材料。市乡村振兴办视情组织市级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市成员单位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市乡村振兴办报送2021年工作总结(自评报告),根据考核评分责任分工,提交各县(市、区)的相关考核指标评分意见、市成员单位考核互评意见和改革创新与亮点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乡村振兴办对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成员单位的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评定意见,报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或相关领导审定并公布。
附件:1.《浙江省2021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表》
2.《丽水市2021年县(市、区)、市开发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
3.《2021年丽水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分表》
4.市乡村振兴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台办、市档案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移民中心、市供销社、丽水日报社、市广电总台、市体育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工商联、市农林科院、市生态林业中心、市农投公司、市气象局、市人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国家电网丽水供电公司、市农信办、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