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麻虽然和其同属大麻属植物,但《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要求的只是合理的法律管制,作为野生药材资源需要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构建的法律体系给予合理保护。早在1987年原卫生部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所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目录中,火麻仁就作为药食同源物质在中国流通。该办法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而被卫生健康委宣布废止,但原卫生部在2002年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火麻仁仍然在列。由此可知,火麻仁在中国法律是允许自由流通使用的。食品和医药法律与禁毒法律的龃龉,在于中国禁毒的严峻形势下,禁毒行动的影响已远远大于医药对国民健康的益处。 在中国大陆刑事司法实践中,统计学的证据即足以证明前述观点之科学合理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大麻毒品犯罪,无一例外都是涉及印度大麻,没有丝毫火麻的踪影,或者说中国社会实践中存在的火麻的种植和买卖行为只是适用中医药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并不作为毒品犯罪处理。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刑终309号刑事判决中,法院查明法定野生植物物种鉴定机构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称火麻不含四氢大麻酚,而案涉犯罪物品是印度大麻,全株含四氢大麻酚。事实胜于雄辩,因为火麻不含毒品成分,根本无法用于提取制毒物质,所以现实当中也没有人依靠非法种植、买卖火麻实施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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