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数名知情人士请求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将他们反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温州商会(以下简称“温州商会”)会长孔某某违法事实予以发布曝光,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向凯里市公安局控告之后,凯里市公安局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向凯里市公安局复议、黔东南州公安局复核,维持不予立案。
关于该商会工作范围,章程中无盈利活动规定,故不得从事盈利活动。况且,国家明令禁止温州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盈利活动。但是,该商会参与所谓摇钱树等贷款担保之类的经济活动,这是明显的盈利行为。由此引发了诸多涉嫌违法问题。
2021年4月9日13时许,中国监督网负责人致电会长孔某某,听取意见,核实有关情况,孔某某说此事已经有关部门调查,有结论,该商会系先进单位等等,只是与吴某某个人之间存在个人恩怨,反映问题不实……
2021年6月30日11时许,孔某某对于有关人士所称“近日缴纳10万元会费”,对于这一事实是否属实,未表态。但是,对于中国监督网致电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十分反感。
鉴于孔某某拒不正门回应,那么,中国监督网负责人将应允有关求助的请求,将其反映问题的材料予以发布,由孔某某在网上公开回复,也便于公众评价。
未完,待续
延伸阅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温州商会的行为,是否发生以下违法行为呢?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2、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3、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应该如何处理?请公众依法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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