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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教师被打死之后不立案的背后(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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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 18: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1-4-2 19:22 编辑


平度教师被打死之后不立案的背后(之三)

    “寻衅滋事”案:滥用职权,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于勤恒被打身亡,针对补充鉴定新证据,平度公安始终不答复。被迫依法逐级信访,平度公安要么虚假答复,要么不管不问,或者虚假承诺欺骗。为包庇罪犯,隐瞒违法办案责任,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对年老体弱、无权无势的老人进行诬告陷害,以公权力打击迫害“提出问题的人”。这是一个对依法信访和举报控告打击报复的典型案例!
      程序违法:于文庆、柳爱延信访案件起因是控告平度公安违法办案,平度公安在受案、立案、通缉、侦查、异地抓捕、羁押等程序严重违法。
      一、对于文庆、柳爱延、于伟杰信访案平度公安管辖,违法
    (一)无管辖权。于伟杰的户籍地、常住地,一直都在青岛市市北区。没有违法事实,更没有到平度违法。于文庆、柳爱延自儿子被打死3年多来,也一直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而于文庆、柳爱延信访地在北京。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居住地管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因此于文庆、柳爱延在北京信访案件依法应当由北京公安或青岛市市北区公安机关管辖。于伟杰如果有犯罪事实,也应依法由犯罪地或青岛市市北区公安机关管辖。但平度却在2019年7月,在于文庆、柳爱延、于伟杰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三人进行了立案,而且都于当日上网追逃。平度公安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偷偷立案管辖,违法。
     最后案件经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由莱西市法院审理,也充分证明该案件平度没有管辖权。
  (二)应当依法回避而不回避。自于勤恒被打死亡,针对平度公安违法办案,特别是有补充鉴定新证据后,平度公安不立案、不答复。为此家人一直对平度公安局长汤龙文以及相关办案人依法控告,因此平度公安与于文庆、柳爱延、于伟杰信访案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当依法回避。但平度公安一直不依法回避,其目的就是利用公权力惩罚影响自己政绩的人,报复揭露他们违法的人,陷害“提出问题的人”,典型的打击报复。
    二、平度公安异地抓捕,私闯民宅违法
    因控告平度公安以及公安局长汤龙文违法办案,遭遇打击报复。2019年8月23日下午5点,青岛市市北区控告人家中,突然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砸锁破门,强行入室,暴力执法,给家中年迈父母于文庆、柳爱延及其女儿于伟杰戴上手铐,拖入私家车押到看守所。并在控告人家中非法搜查,带走手机等物品。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但平度市公安局到青岛市市北区抓人,不仅没有与青岛市北区公安分局联系协助执行,连基本的拘留证、搜查证都不出示。直接砸锁破门,非法侵入控告人住宅,挟持全家。
     三、网上追逃全家,违法
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没有联系、寻找的情况下,平度市公安局为达报复陷害之目的,2019年7月违法偷偷将全家列为网上逃犯。而事实是于文庆自2019年3月13日取保后一直居住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7号的家中。该地址平度公安是知道的,在取保通知书中都明确写明,但平度公安从没有到家通知或寻找,而是背后偷偷的于2019年7月23日网上追逃。而柳爱延、于伟杰也都在没有人联系通知,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7月31日被违法立案,并且刑拘手续和上网追逃的时间都为同一天。
     四、伪造虚假传唤理由,违法
    于文庆与2019年3月被取保候审后,一直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7号家中。一是对该地址,平度公安知道、明确。二是从没人到家通知或传唤。三是从没有人电话联系。四是于文庆有两个女儿,但平度公安都没有与她们联系。五是也从没有收到传票。依据法律规定,只有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位的,或证据事实发生变化的,才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于文庆未经传唤,就直接到家砸锁破门,强行入室挟持全家,严重违反法律。
     而在案件审理中才得知,平度公安为了制造传唤不到位的假象,故意避开到家通知、电话联系、邮寄送达以及联系女儿等渠道和途径传唤,而是有意利用于文庆大女婿杜涧胜与岳父母不联系,相互间了解较少的情况,选择给杜涧胜打电话的方式,而且录音取证。但杜涧胜明确表示不知道于文庆住在哪里,不能通知,而且仅仅一次,但平度公安还是以此作为传唤于文庆不到位的理由,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而且是到家中砸锁破门直接抓捕,也再次证明平度公安对于文庆居住地是知道的,就是故意编造抓捕的理由,利用公权力陷害。
      五、打击报复 羁押迫害
    (一)不变更强制措施,迫害。于文庆、柳爱延没有违法事实,而且几年来一直遭受丧子痛苦的折磨,又是75岁以上的老人,年老体弱,特别是柳爱延身体有病,难以承受看守所的条件环境。而且2019年12月明村镇司法所经过全面调查后,出具《评估报告》,明确俩个75周岁老人没有社会危害。但家人无数次向平度市公安局、平度市检察院、平度市法院、莱西市法院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可是都因原办案单位平度公安不同意,而始终没有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两位老人加起来一百五十岁了,又是本分老实的农民,他们在家里有社会危害性吗?可见平度公安对两位75岁老人的迫害,已是明目张胆。
    (充分利用办案期限,迫害。于文庆、柳爱延信访案,只有几分钟的视频事实,案情非常简单。但平度公安却用以尽办案期限延长羁押期限,达到迫害的目的,已是肆无忌惮,不择手段。2019年9月21日被批捕,2019年11月20日才移交平度检察院。2019年12月12日平度检察院移交平度法院。2020年5月29日平度法院移交莱西法院。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开庭,2020年9月8日第二次开庭,2020年9月25日出判决。羁押一年,判刑一年,“实报实销”,法律在哪里?
    (三)不撤案,伺机迫害。于伟杰被非法拘禁一月后,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但2020年9月解除取保候审后,至今不侦查、不结案、不撤案,仍在寻找时机报复陷害。
     于文庆案件,平度公安实体违法
     一、于文庆案件来源违法
    2019年3月5日于文庆受案登记表上显示,该案编号是000001号,而此时这一年已经进行到了第66天,而且又是在北京,受案编号怎么可能是第1号?何况受案登记表没有原件,平度公安只提供了复印件,而且办案民警的签字明显一个大一个小,像是ps上去的。本案很有可能在北京根本就没有经正规的受立案程序。
    家人去北京市西城分局查询,被告知系统中没有这个案件。申请信息公开,西城分局依然答复没有此案,接着提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还是告知没有此案。那么,这个案件是怎么从北京移送到平度的呢?而且平度市公安局不但没有管辖权,还一直都是两位老人在控告的对象。这不是高俅审林冲吗?恳求领导深入查实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造假行为。
    二、现场视频人为剪辑,视频证据不完整
平度公安提供2019年3月5日的两个视频,这两段视频,都是不完整的。第一个视频系执勤人员用执法仪录制的于文庆被查获的现场情形。视频开始时间8:58分老人已经被拉到了墙角。其后一直被民警围住,盘查大约八分钟。9:07分上警车。第二个视频系现场路口探头摄录的路上车辆和行人情况,于文庆身着黑色外套在9:17分时出现在路口,9:28分时上警车。期间可看到路面有部分民警和便衣,车辆行人稀少,交通和现场秩序井然,根本没有见到人员围观,更未见到交通混乱等任何后果和影响。
     视频中显示身着黑色外衣的于文庆走在路上,当遇到民警盘查时,应要求脱下外套配合搜身检查,但期间大约有2分钟的视频被剪切没了。完整的视频哪去了?为什么不提供?平度公安为什么人为剪辑?为什么将老人应要求脱下外套配合搜身检查的视频剪去?其目的就是为了制造老人穿“状衣”的假象,而故意隐瞒里面的衣服是配合检查脱下外衣而露出来的事实。平度公安为诬陷于文庆而故意将“脱衣”视频剪掉,人为制造错案,可见为了栽赃陷害不择手段。
     三、证人证言高度雷同,自相矛盾,为虚假证据
尽管平度公安对现场视频客观证据进行了有选择地剪辑,但即便这样,仍然不能证明“寻衅滋事”。至此,平度公安又在证人证言主观证据上下功夫,做手脚。可是,现场视频客观证据恰恰充分证明,这关键的证人证言主观证据虚假。
   (一)不同证人的两份笔录高度雷同。案中现场证人只有两人,一个是执勤民警田海江,一位是保安张鸿健。证人田海江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3月5日13时55分至2019年3月5日14时30分)与证人张鸿健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3月5日13时15分至2018年3月5日13时45分)高度雷同,雷同到句子表达一样,字词一样,顺序一样,连一些句式的表达都完全一样,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大部分内容为复制粘贴。正常的两个人分开询问,怎么可能说得一模一样?怎么可能如此默契,都彼此知道对方先说哪个字再说哪个字?诡异的是,证人田海江第二次询问笔录(2019年7月3日14时41分至2017月3日15时03分)和证人张鸿健第二次询问笔录(2019年7月3日15时30分至2019年7月3日16时03分)再次出现惊人的高度雷同。很显然,这两份笔录一是通过复制粘贴形成的,明显是虚假的。二是可能平度公安提前做好笔录,改头换面分别安排两个证人签的字。
     前后间隔十分钟,由相同办案人员记录的两份笔录出现如此高度雷同,不排除串证及抄袭的可能性,由于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应当依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同一证人前后笔录完全不同。即使按照2019年3月5日的笔录,老人还是够不上寻衅滋事。所以平度公安以不有罪不罢休的决心和态度,于2019年7月3日再次给两位证人做了笔录。而在这次笔录中,两位证人都加上了“扯开状衣”、“呼喊口号”、“群众围观”这些根本就不存在的事实。关键是这两份笔录竟然都跟自己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同时出现反差,添加了很多原本不存在的内容。这么明显、严重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在事发之初他们第一次的笔录中,根本没有这些内容?为什么他们再次做笔录,又是复制粘贴般完全一样?为什么他们说的内容,跟两个视频中看到的完全相反?很显然为了凑“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欲加之罪,办案机关通过诱导证人,添加了很多不存在的事实。
   (三)为了欲加之罪,第三次取证。尽管经过再次取证,但是经过莱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后。平度公安看到前两次的虚假证据仍然达不到犯罪标准,于是有了开庭辩论终结后等待宣判期间,平度市公安局的第三次取证,煞费苦心罗织罪名,可见一斑。这样人为“做”出来的笔录,依法应当非法证据排除。笔录中所述的“露出状衣”、“呼喊口号”、“群众围观”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佐证,明显是平度公安办案人员在栽赃陷害老父亲于文庆。这充满自相矛盾和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已经被现场客观视频证据证明为虚假,是伪证。
     四、现场视频充分证明,关键的证人证言虚假
视频证据真实反映的客观事实。现场视频显示,老人被拦下后,被民警拉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只是在哭诉,声音不大,没有任何呼喊口号,周边只有几个民警和保安,一个围观的群众都没有。另一段监控视频显示的是,行人车辆秩序井然,没有任何交通混乱或者群众围观,没有看到案发现场有任何状况。所以,“于文庆边走边拿出于勤恒遗像,脱掉外套裸露出里面写有‘冤’字的白色状衣,并反复大声呼喊口号,引起周边、过往群众围观、拍摄”,根本不存在,“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不符合事实。
    合议庭当庭播放的现场视频,不仅不能证明于文庆寻衅滋事,而恰恰能证明并不存在起哄闹事的事实。第一个视频系执勤人员用执法仪录制的于文庆被查获的现场情形,该视频显示,几位执勤的民警和保安迅速把于文庆拉到角落进行盘查,并没有任何围观群众。老人起初在哭诉,说“三年了……”“我从山东平度来……”等,并没有任何呼喊口号的行为,其状衣也是应民警的要求露出来的,所有的上访材料都是在民警的要求下从衣服里面取出来的,并不存在证言所述的主动“露出状衣”、“呼喊口号”的情形,没有举着照片的视频,也没有任何“群众围观”。
     一共14分钟的视频,警方盘查约八分钟,后六分钟就是送到派出所的过程。在前八分钟里,于文庆从未脱离警方控制,一直处于被几位民警围住盘问和搜身的程序中,根本没有机会单独面对街道或行人。在这个处置现场的狭小空间里,于文庆也没有任何指控所称的寻衅滋事行为。因此,该视频可以佐证平度公安取证的主观言词陈述为假。
     第二个视频系现场路口探头摄录的路上车辆和行人情况,在十几分钟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路面上有不少民警和便衣,但车辆和行人稀少,没有人围观,也没有人拍照,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影响交通,也没有引起现场混乱,丝毫看不出有任何受于文庆行为的影响。因此,该视频也无法证实证人所述内容,而恰恰能证实没有寻衅滋事行为发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表现在哪?并未见到围观以及拍照群众。若有围观群众,请问围观的群众有谁?拍照的群众又有谁?
      五、于文庆的陈述与视频一致,没有违法事实
     于文庆笔录对事实的陈述,与视频是一致的。他为什么会出现在那个胡同口,其主观意图是否要无事生非?于文庆说,“我就想跟领导反映问题,我下车走了没十步就叫执勤的挡下不叫走了,把我拥墙角上,围上来好几个警察,翻我的东西,在翻东西的时候看见我外衣里面穿的状衣,我也没脱,也没有故意露,这就是事实,翻完了东西,执勤人员就把我拉车上去了。”“我从老家带了10多张上访材料,纸质的,白纸黑字,写有‘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字样。这些当时我都没有拿出来,但都放在我的包里。”“被查获时,有没有露出状衣?答:没有露出来,我拿出照片后就被执勤武警控制了,根本没有时间露状衣。”“之后民警在进一步对我进行人身检查时发现了我里面穿的状衣,让我脱掉了外套”,“我当时的状衣是穿在棉袄里面,一开始并没有露出来,是当地公安一把我控制住,立即对我搜身(进行人身检查),他们怕我携带什么危险品,然后在检查的时候发现了我穿在棉袄里面的状衣,当时我不想在那里露状衣,那个地方离天安门还挺远,那里并且有执勤的警察,都戒严了,有人经过就都进行检查,不光是检查我,所以才查获我,我也没吆喝别的,我想走,他们就不叫我走了。”他在现场有没有大声喧哗表达诉求呢?根据笔录,其回答是:“没有,我光是跟执勤的说我俺儿子被开发商打死了,平度公安三年没给立案,是平常说话的声音。我这个年纪也大声吆喝不了。”该行为有没有引发违规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呢?北京市西城区刑侦禁毒大队民警田海江的证言表明,当时“为减少影响,我们就把人带至墙边,后该男子被带到了派出所。”这些陈述都与视频完全一致。
    因此,本案的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均证实本案没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最多算一次上访遇到盘查,上访未遂,所有的行为都是应盘查而做出的被动行为,而寻衅滋事是没有未遂的。
综上,于文庆寻衅滋事案,是平度公安打击报复,故意捏造陷害的,应当依法纠正。
   柳爱延案件,平度公安实体违法
    一、案件来源违法
    本案案卷中没有案发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受案或移送的任何手续。更没有其他违法事实。但却是与柳爱延具有严重利害关系的平度市公安局违法立案、违法网上追逃、违法异地拘捕、违法侦查取证等等,使得该“案件”严重偏离法治轨道,而且这种不公正已经无可逆转。
    二、物证在来源和搜集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视听资料存在瑕疵,未经补正、解释,都是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案件来源不合法,先天不足。物证未经依法收集来源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之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卷的证据,无法查明柳爱延外衣里面穿的写有“冤”字的白色短袖是被谁拿走?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拿走?如何保存?由什么人保存?在案只有一份在案发六天之后(2019年3月9日)接受证据清单,但对于平度公安局接受证据前,写有“冤”字的白色短袖是如何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收集无法查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9年3月3日取得的白色短袖是否与平度市公安局接受的白色短袖是否同一件也无法查明,中间相隔六天的时间和没有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无法保证白色短袖的同一性。同时,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柳爱延都没有对这件白色短袖进行有效的辨认,这样的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物证、视听资料等在收集等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第94条之规定,本案的视听资料存在诸多问题:未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无法证明来源是否合法;本光盘是复制件,未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仅有制作人(周洪北)签名,无原视听资料持有人(张兆良)签名或者盖章;未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条件和方法。本案中只有一份光盘制作说明,并不能完全排除视听资料在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环节上的疑问,比如关键的两点,本视听资料录制的时间与制作光盘的时间相隔近四个月,时间跨度很大,视听资料是如何保存的?视听资料的原持有人与光盘的制作人是如何对原件的载体进行交接的?当庭公诉机关并未对上述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因此本案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即使这样的非法证据也依然证明柳爱延没有犯罪事实。
      三、现场客观视频证明平度公安伪造证据栽赃陷害柳爱延
视频中显示:2019年3月3日一早,当时街面人流很少。身患重病,不认路的柳爱延跟随他人去国家信访局,途经西城妇幼医院门前时,被拦住查验身份。根据要求到里面衣服拿身份证时解开衣扣,在卸下双肩背包时,外衣被带下一点,里面衣服的前胸很小的部分露出仅三、四秒钟,身边截访人员在瞬间里便帮老人整理好了,没有任何路人看到老人外衣内穿有“状衣”。“引发周边、过往群众围观、拍摄”的主观证言明显是无中生有。不仅现场视频中未见围观拍摄者,案卷材料中也未见到记载有围观、拍摄者名单及相关信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子虚乌有。完全是平度公安在故意栽赃陷害柳爱延老人。
     淳朴老实的老年农妇柳爱延,不认字,身体又不好,每次出门都把写有诉求的衣服穿身上,一是因为怕万一遇到“大领导”,自己说不出道不明,领导看到衣服上的字,就能看明白;二是因为怕出现意外死在外面,看到尸体就知道她是为了什么来的北京。老人把写有字的衣服始终穿在里面,从来没有主动露出,没有造成任何影响。衣服上的字只是不识字的老人的诉求,是老人的信访材料!老人既不知道什么是“两会”,内穿写冤的衣服也不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起哄闹事。视频中可见:老人在解衣扣时,有转身、捂紧衣领、躲避等动作,充分证明柳爱延没有故意露里面衣服,既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寻衅滋事的事实行为。而且老人是依法、逐级信访,时间赶到了两会,并非是特意选定在两会期间信访。而且是途径此地时被拦截,绝非老人到此地来信访。
    现场视频中显示,当柳爱延看到平度截访人员石磊后,情绪立马变得焦虑,老人担心、害怕,是因为之前曾被石磊等截访人员带上车后殴打过。“我不认识你...我不认识你...”慌乱中柳爱延向北京警察本能的发出求救“我光认识保安...光认识保安...保安...我冤死了...平度公安违法办案...把我儿子打死木有管的...”,很明显此时的老人是把北京警方当做了救命稻草,在迫切地寻求帮助。在向北京警察发出求救信号,希望能得到北京警察的保护。视频中显示老人非常害怕,非常担心落入石磊等人手中而再次遭受殴打迫害。这种求救行为怎么能成为“呼喊口号”呢?关键是现场客观视频充分证明老人并没有“呼喊口号”,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如果有,请问是怎么寻衅滋事的?如果真寻衅滋事,北京警方为什么不处警现场立案?而是当场把老人交给了平度市明村镇政府石磊等截访人员带走。哪条法律规定犯罪现场警察应当把一个刑事罪犯交给不认识的社会闲杂人员随便带走?很显然,现场柳爱延没有违法行为!
   只是请问平度公安,哪条法律允许你们在时隔四个月又无中生有异地受案、立案、追逃?随便找几个截访人员编造虚假言词构陷,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了???
   还得感谢平度公安提供的现场视频,将当时的现场呈现出来。视频显示路面行人、交通秩序井然有序,未见丝毫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的迹象。老人穿在外衣内的“冤”衣没有一个路人看见。“实施裸露状衣、喊口号”“引起周边群众围观,交通拥堵,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是平度公安伪造证据,睁眼说瞎话,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典型的无中生有,颠倒黑白。严重违背、脱离事实,明显是故意栽赃陷害。平度公安费尽心机伪造证言证词,可惜被现场客观视频证据证明为伪证。
在全国被定为寻衅滋事的案例中,或多或少都是有一些主客观证据的。比如为了证明有群众围观,他们会找几个群众做笔录。为证明现场交通秩序混乱,会提供视频或者附近商家的证言。至少在形式上还得过得去吧?但于文庆、柳爱延案件却什么都没有。真的,连形式都不要了!
    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不存在越级上访,是事出有因的逐级上访
虽然越级上访不构成刑事追究,不存在越级上访罪,《信访条例》的原则也是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但在本案中,确实不存在越级上访。--有各级信访局信访书证等为证。
    自从平度市公安局撤案后,家人先后到平度市公安局、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平度市信访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信访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信访局。在地方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在走投无路之下,才到北京信访。即使按照补充鉴定新证据出来以后,案发前的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之间,也一直都有逐级上访的记录,一审期间就提交过2019年2月的五份录音,证实在本地的上访记录,二审期间在庭前又补交了更多的书面记录,证实在进京上访之前已经逐级反映问题但没有解决。
    二、是事出有因的依法、逐级上访
   于文庆、柳爱延上访是事出有因,而不是无理取闹。儿子被打死有权威鉴定意见证明与开发商门卫的殴打存在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理应立案却不立案,而且不书面答复,阻断法律途径。阻止按照程序维权,这是造成上访的原因。各级部门推诿不解决问题,但俩个老人一直就没间断反映,时间赶到了开两会,老人在去信访的路上遭到了拦截,没有来得及反映问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想干什么”“想去哪里”“想什么”......就是犯罪。刑法不能惩罚任何人的所谓“想法”。老人“想去见大领导伸冤”构不成犯罪。因此,老人是无罪的!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该罪是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在众多子嗣中,寻衅滋事罪具有最纯正的流氓血统,本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流氓、痞子而制定。基于这种背景,在对寻衅滋事罪展开解释时,人们脑海中首先有一个为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典型的“流氓”形象。只有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符合该典型形象,才能将其归入该构成要件。那么,于文庆、柳爱延的行为能不能被社会公众评价为一个“流氓”?他们有没有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不能异化为打击上访和维稳的一个报复工具。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只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按照办案机关的逻辑,定于文庆、柳爱延寻衅滋事是按照最后那种情形。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老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是在上访的路上被查获,从身上搜出上访材料,并没有发生寻衅滋事的行为。从视频上看,现场秩序井然,没有任何混乱,何来的“严重混乱”?
     三、刑事追究违法
    “信访”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该项宪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保护。在信访过程中,只有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才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于文庆、柳爱延并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即使有,按照规定也是先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此后才是治安管理处罚,再后才是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却越过正常程序,直接跳跃到刑事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是本案中于文庆、柳爱延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描述。根据执勤民警的描述,于文庆案发地点是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安福胡同东口,距离他要前往的人民大会堂大约1.3公里,步行约19分钟,而柳爱延事发地距离会场大约2公里。都不能界定为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是老人是走在路上被拦截盘查,没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并未主动实施自杀、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最多算《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九款的情形治安处罚。而且根据该指导意见,“对有正当信访事由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劝阻、训诫或者制止,立即停止实施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因此途径此地被拦截查验身份,被截回到地方的老人,是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的。
    三是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公发[2019]184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合法信访的,可以通过劝阻、批评、教育,在劝阻、批评、教育无效后,才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制止,然后才是治安处罚,最后才是刑事追究。
    四是根据该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三)项,对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拘留,继续在信访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才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也就是说,于文庆、柳爱延的行为,应该分三个层次进行责任追究,处罚程度应该与其违法程度成比例。只有上一层次无效才进入下一层次,首先是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其次是行政拘留,再次是刑事追究,而平度公安机关直接跳过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从第三层次进行最严厉的打击,违背了《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中关于宽严相济政策。
     四、平度公安徇私枉法、有案不立、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首先,平度市公安局对老人的唯一儿子被无辜打死,不立案是错误的。尤其是新的鉴定意见和新证据证明该案的确是刑事案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重新立案。而平度市公安局却是既不立案又不答复。老人在穷尽了所有的法律途径后选择上访,完全是无奈之举。平度公安机关的做法就是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违反回避原则,直接对控告自己的嫌疑人立案;违背管辖原则,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进行管辖;违背取保候审规定,对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人变更强制措施;违背取证客观性原则,人为制造雷同的证人笔录……对于这样的因冤上访,按照相关规定,一般都是先劝阻,劝阻不听的话训诫,训诫不管用,才上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后再继续上访,才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越过前几个步骤,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显示出平度市公安机关血腥急于报复的心态。
    案件因平度没有管辖权,被青岛中院指定到莱西。两位年迈老人被平度公安非法拘押一年后,法院利用虚假证据,违背事实和法律,“实报实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意在包庇平度公安违法本案事实和相关责任人,同时逃避国家赔偿的责任。既然已经羁押一年,既便是违法判决,也要判决有罪。
    湖南省公诉刑不诉[2019]119号胡代汉案和河北省(2018)冀0725刑初16号安永飞案等许多无罪或不起诉案例。当事人上访几十次,而且基本上都是在“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上访,其中多次被训诫、行政拘留。情形比于文庆、柳爱延严重几十倍不止,但最后的处理是无罪或不起诉。而情节极其轻微且从未因上访受过任何处罚的于文庆、柳爱延两个老人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两个风烛残年的耄耋老人身上发生了颠倒。
    纵观本案,平度公安徇私枉法,有案不立。家人被逼无奈信访控告,没有严重违法事实,平度公安打击报复,伪造虚假证据,诬告构陷全家寻衅滋事罪,以刑事案件越权暴力违法“执法”。明显是对举报控告的打击报复。为了给打击报复找理由,使打击报复“合法化”,放任上访,报复陷害,充分暴露了平度以公权力打压私权利,继续掩盖违法办案事实和包庇罪犯的决心和意图。
    案件严重违背事实,采用证据虚假,适用法律错误。不依法解决问题,反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是依法治国和司法整顿中,对抗中央的害群之马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是以公权力迫害普通百姓的典型案件。
    泣求领导,深入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纠正错案,严惩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的腐败分子,彰显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真真切切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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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09: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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