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xf.gjxfj.gov.cn显示 经分局同乐派出所核查,信访人所述房屋、果树被人故意捣毁一事属龙岗区三和二村小组与村民夏立荣、刘新辉的经济纠纷。 1997年6月1日,夏立荣、刘新辉与村小组(现改制为深圳市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签订《租地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夏立荣、刘新辉应从2002年6月份起向“合作公司”交付租金,但夏立荣、刘新辉倚仗刘新辉的父亲为时任村长及其家族的影响力,一直没有向“合作公司”缴纳过租金。2018年9月三和二村居民小组召开全体股民大会通过决定,收回夏立荣、刘新辉承租的土地,并启动司法途径解决纠纷,2019年4月2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号(2019)粤0307民初3988号),2020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租地合同》超出2017年6月1日的部分无效。 三和二村居民小组聘请第三方评估果农地资产为872816元,“恒裕地产(深圳市嘉龙和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每亩地赔偿10万元(20亩,总计200万元)及88平方的回迁房作为补偿,夏立荣不同意,并向区、街道提出信访。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宝龙街道办、龙东社区、同乐派出所多次组织各方进行协调沟通,并对夏立荣进行劝导、安抚、约谈,夏立荣提出赔偿4000万元的无理要求,双方没有达成有效协议。 2019年3月25日,夏立荣称其承租土地上的房屋、果树等被“恒裕地产”捣毁。3月26日夏立荣的儿子夏卫基向同乐派出所报案,其向父亲夏立荣承租的果园、养殖场等被房地产开发商捣毁,损失价值约60万人民币。 经同乐派出所报分局法制部门讨论研究后,2020年3月19日同乐派出所对“夏卫基被故意损失财物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夏立荣向分局法制科提出刑事复议,法制科维持了不立案决定;夏立荣向分局法制科提出刑事复议,法制科维持了不立案决定;夏立荣又向市公安局法制处提出刑事复核,市局法制处在核定时,建议龙岗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30日龙岗分局对“夏卫基被故意损失财物案”作出立案决定。 2020年10月16日,涉案当事人“嘉龙和公司”项目经理黄连华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通知龙岗分局撤销案件,2020年1月14日龙岗分局作出了撒销案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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