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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桓台县村民耿家峰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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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 11: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11-1 20:58 编辑

山东淄博桓台县村民耿家峰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依法维权?
       耿家峰是山东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人,男,汉族,1973年0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827197307266518。联系电话 18653339772。2020521日是耿家峰人生中最黑暗的一天。这天,耿家峰到北京办事,地方政府怀疑他是去上访,谎称说要给他解决问题,他相信政府会依法办事,就和地方政府的人一起开车回家,没想到一回来就径行关押,然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早在2017年12月22日,桓台县人民法院以(2017)鲁0321刑初 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耿家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次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则属于“累犯”。
     熟悉耿家峰的人都知道最近几年来,耿家峰一直都在依法维权,打过好几场行政官司,也向上级领导控告申诉过,政府对他很是头疼,随手从“口袋”里掏出“寻衅滋事罪”再次给他套上,以为这样可以以儆效尤,掩盖他们的违法行政,平息民怨。其实,人民群众心里明亮,政府这样做适得其反,耿家峰被逮捕已得到了舆论最广泛的同情,受到了全国网友最广泛的关注。

      他曾以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并不主持公道。

     那是2016年12月18日,辛庄村村主任郭世勋从金城石化往马桥镇辛庄村村西北角运输化工废渣,污染土地,耿家峰向桓台县环保局、淄博市环保局、山东省环保厅、环保部举报。12月19日耿家峰去北京环保部举报,马桥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马桥派出所1名警官还有辛庄村村民郭涛(村主任郭世勋侄子)拦截阻止,不让他去环保部举报并用马桥镇政府的车辆在12月21日晚上强制带回马桥辛庄村,郭涛知道耿家峰和桓台县马桥镇政府丁军镇长约好12月22日上午9点谈话,谈话至11:30分结束,当耿家峰从马桥镇政府回家到楼下11:45分左右,这时从楼道出来4个人,抡起橡胶管打他,一边打一边说“叫你挡郭世勋财路再举报还打你”,耿家峰当时头破血流,立即拨打110报警,马桥派出所出警并将他送到马桥医院住院,马桥派出所在医院给他记录了报案笔录。过后他多次找边强所长了解案情,要求查看监控录像,边强所长说:我没有这个权利。又没有查到犯罪嫌疑人,所以耿家峰没有做鉴定。耿家峰举报后不但没有对违法排污的村主任郭世勋处理,马桥派出所也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打人事件,发而把举报人耿家峰在2017年3月4号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关押在桓台看守所,耿家峰的车(尼桑轩逸)被马桥派出所违法扣押344天,马桥派出所为包庇郭世勋,把车里的主要证据毁灭。导致耿家峰没法做鉴定并留下常年半头疼病。
桓台县公安局马桥派出所办理案件程序违法,2016年12月12日,4个人打他,他要求看打他的逃跑车路线监控未果。在2017年2月20日常书兴投案自首,桓台县公安局未告知耿家峰,而是对耿家峰在2017年3月4日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关押后再判刑。
      耿家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先是行政复议,后起诉。一审法院开庭时,一审审判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向淄博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递交申请书,申请调取别车证据、监控录像、及通话录音证据,二审法官没有调取证据也未有开庭审理,严重程序违法、使用法律错误。最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恳请依法进行再审。法律并没有保护守法公民的合理诉求!

    他曾向桓台县人民政府及国家环保部申请信息公开,这都是主动守法行为。

   耿家峰曾于2018年12月14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山东金城石化征用辛庄村土地2017年5月9日37鲁03-6-2017005用地341110平方米;2017年5月9日37鲁03-6-2017011用地6924.59平方米;2017年9月20日37鲁03-6-2017018用地121247平方米;2017年9月20日37鲁03-6-2017019用地332729平方米,征用4块土地补偿费用,到辛庄村账户的资金明细、发放给村民的明细及详细的账目单据和法律依据。桓台县政府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元月4日向耿家峰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8】第013号。该答复没有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未有答复。桓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5月20日,耿家峰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19京01行处496号)则是另一起依法维权案。
       2019年2月11日,耿家峰向国家环保部申请2018年11月7号中央环保巡视组领导,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县长边江风,马桥镇委书记柴涛、马桥镇镇长王开永等有关部门领导陪同下,针对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西北角挖出来的化工废渣及建筑垃圾,对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的治理及处理结果说明。
2019年2月28日,环保部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告知2019】72号公开告知书,“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生态环境部形成的政府信息”。
    耿家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为被告环保部在2018年11月7日到马桥镇辛庄村巡视工作,现场挖出化工废渣及建筑垃圾,足以证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所以环保部必须公开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内容。环保部到马桥镇辛庄村现场挖出化工废渣及建筑垃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要求行政机关对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实利益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耿家峰依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问题导向、坚决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所作所为均是有法可依,何来寻衅滋事?

          不能用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打击陷害守法公民!

        耿家峰自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2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被判为寻衅滋事罪后,不服判决。向淄博中院上诉,后又向山东高院申诉,均告失败。这次又被以寻衅滋事罪逮捕,全国网民忧心忡忡,正在拭目以待。
耿家峰对上次的寻衅滋事,申诉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一审判决中认定“在辛庄村委就上述租地事项征求意见时,被告人,申诉人耿家峰岳父林承俊签字同意并每年按时足额领取了补偿款”,并提供了所谓的“辛庄村土地租赁与土地调整征求意见稿”,耿家峰岳父林承俊签字表示同意。与事实情况不符,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耿家峰与林承俊早已与辛庄村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期限为自1999 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承包方式为确权确股。辛庄村委从未有工作人员就土地租赁调整,将土地租赁给金诚向林承俊征求过意见,林承俊也没有见过所谓的征求意见稿,更不可能在其上面签字认可,原审判决在没有向林承俊本人调查核实,未鉴定该签字真伪性的情况下就对该证据予以釆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本案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申诉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常常导致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而且该行为导致他人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而具体到本案中,申诉人侵犯的并不是他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涉案土地仍属于申诉人岳父合法租赁使用,他人在未经申诉人岳父及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公然侵占申诉人的土地并在土地上种相关农作物,严重侵犯了申诉人及其岳父林承俊对土地合法占有使用土地的权益,在申诉人多次要求辛庄村委及金城石化返还以上土地,在合理的要求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申诉人采取私立救济的行为排除妨害,不属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耿家峰为发泄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申诉人本人主观上并没有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周敬才是山东金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征用申诉人家的基本农田。企业老总和申诉人有利益关系,周敬才老总在2005年左右河南有个车来厂里拉油,在装车的时候车爆炸,两个司机从他车顶摔下来受伤,申诉人打120在医院帮两个司机照顾一晚上,厂里也没有给申诉人一分钱,总经理周敬平说申诉人敲诈他。2014年金城在辛庄村修一桥,耿家峰参加投标厂里没有开标就给了别的公司干了,违反投标法,金城石化为了征收申诉人家土地,申诉人没有同意,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栽赃陷害。  
      曹艳华是马桥镇管区主任,证言证词申诉人多次去北京是镇政府对申诉人耿家峰拦访,截访,严重侵犯申诉人的人权,镇政府曹主任问申诉人有什么困难,没有帮助申诉人却说申诉人借200万是栽赃陷害。
      王开永是镇党委副书记,对申诉人打击报复、诬告、栽赃陷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耿家峰向王镇长要申诉人摔门的证据和申诉人严重扰乱了马桥镇党委政府的工作的证据,王开永说:是司法部门的事,自己的证言都推到司法部门。
郭士勋是辛庄村主任,金诚公司在2012承包辛庄村1297、3亩土地没有和耿家峰签订合同。村委组织郭士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不得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村主任郭士勋把耿家峰家的基本农田口粮田擅自承包给金诚石化。所以耿家峰才驾驶一辆带扒犁的拖拉机将玉米苗损毁,郭士勋非法扣押拖拉机达3个多月。在一审开庭所有的证人没有一个到庭,所有的证据公诉检察官都没有当庭质证。桓台县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和桓台县人民法院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申诉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以(2017)鲁0321刑初 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退赔相关经济损失2803元。申请人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03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对其行为再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程序错误。对于损毁玉米苗的行为,桓台县公安局己经于2016年5月30曰处以其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且该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在2017 年3月4日时间长达接近一年后,桓台县公安局又给予申诉人刑事拘留的刑事强制处罚,在申诉人的行政拘留措施执行完毕将近1年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中的缘由公诉机关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一事不再罚”原则虽然只能在行政法或刑法同一类领域内适用,但涉及到对同一行为的评价需要行政法和刑法适用衔接的问题上,一般适用刑事优先原则,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相关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时,应当优先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究,而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相反,参照“―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则也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对申诉人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又对申诉人在时隔接近—年以后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耿家峰主观上并没有损毁他人财物的故意性,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并末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对于损坏玉米苗的行为,如果—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相关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也仅仅是—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公诉机关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失偏颇,与当下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司法工作目标也不相符合。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一种犯罪。法条规定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耿家峰依法维权,并无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情形,无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事实,控告方也无法出具第(四)款规定的证据。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呼吁,寻衅滋事罪亟待废除!他说,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让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寻衅滋事就是“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非常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罪又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修改了传统的无事生非动机论。该解释虽然也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同时又给出了许多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例外,就是“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上访控告当然是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鉴于其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所以自然也可以此罪打击。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要成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这种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滋解释》对此的说明是: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当今中国,法治在不断进步,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可以说,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家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会选择义无反顾地依法维权!因为他们始终相信党中央,相信上级政府!
      不能用寻衅滋事的“口袋罪”打击陷害守法公民!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正义如江河滔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相信这句话每一个执法者都耳熟能详,这既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政法机关肩负的崇高使命。
      至此,山东淄博桓台县村民耿家峰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依法维权?已经不言自明了。
                                 文  王向前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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