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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撒销这个法院院长及办案法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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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0 23: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7-1 17:22 编辑

       以下《告知书》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无禁止吴先辉委托朱以山作为本案代理人的规定。该法院的行为不合法,系乱作为。必须纠正。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践踏了法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之规定,也违反了法官法等规定,侵犯了法律赋予委托人的委托权,同时也侵犯了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代理权。必须追究经办该案件法官和该法院院长的法律责任,建议州人大撤销该法院院长及该案审判长法官等的职务,将他们从法院等执法部门清除出去,不得从事政法口领导和执法工作。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笔者: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等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在于当事人等,委托权是法定的,委托权不在人民法院,也无需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人民法院不得剥夺其委托权,否则,人民法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构成越权乱作为——侵权。
   此条第二款是供当事人等选择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的指引选择上述三类人员作为代理人,如果当事人等不愿意或者不能在上述三类人员中选择自己中意的诉讼代理人时,那么,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当事人认为自己信赖的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此款并非禁止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的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不得添枝加叶,不得想象和推定,不得将此款规定作为禁止
上述三类人员之外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告知书
原告昊先辉:
关于你起诉三穗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庭原决定
20206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准备阶段,得知你委托朱以山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临近开庭才向法庭提交有关委托手续,经审查,得知朱以山
所服务的单位在北京,其最近离京时间为2020613
14,活动轨迹转展东北、四川等地,其持有的社区出
行证明始于20202,无近期社区健康证明,也没有进
行核酸检测,近期北京疫情反弹,首都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
峻复杂,根据省、州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朱以山参加24
日庭审活动风险等级较高,为维护其他诉讼参加人、院机关
干警和家属以及黔东南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本
州取得的疫情防控成果,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本案延期开庭,
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说明
另外,从你委托的代理人情况来看,朱以山以公民代理
身份出庭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朱以山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没有证据证实是你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与你不
在同一社区居住,也未经你所居住社区的推荐,本庭有义务
进行严格审查,故朱以山不能以公民代理身份作为本案原告
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若你需要委托代理人,
委托有资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工作人员参加诉讼,
特以书面形式告知。
2020624

无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书 涉嫌乱作为

无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书 涉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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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0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撒销这个法院院长及办案法官的职务


这个告知书无法律依据,该法院的行为不合法,系乱作为。必须纠正。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乱作为,践踏了法律,侵犯了法律赋予委托人的委托权,同时也侵犯了法律赋予受托人的代理权。必须追究经办该案件法官和该法院院长的法律责任,建议州人大撤销该院长及诶法官的职务,将他们从执法部门清除出去,不得从事政法口领导和执法工作。

黔东南州法院口头允许朱以山为吴先辉代理 ——吴先辉的回避申请已经被驳回[color=rgba(0, 0, 0, 0.3)]原创 [color=rgba(0, 0, 0, 0.3)]朱以山 [color=var(--weui-LINK)][url=]民情民意网[/url] [color=rgba(0, 0, 0, 0.3)]昨天

黔东南州法院口头允许朱以山为吴先辉代理
——吴先辉的回避申请已经被驳回
吴先辉和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法官的通话录音来自民情民意网00:0003:28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给吴先辉打来电话,在电话中,法官罗安武(吴先辉诉三穗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的审判长)告诉吴先辉,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可以出庭,要做核酸检测。
当问及开庭时间时,仍然坚持2020年7月2日开庭。
我们不知道,究竟是朱以山没有代理资格,还是朱以山身上携带的病毒太多,才会被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如此计较,如此当做一回事,如此出尔反尔?
另据了解,吴先辉申请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审理其诉三穗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已经被黔东南州中级法院驳回了申请。2020年6月29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做出的决定书,已经于2020年6月30日送达吴先辉。   吴先辉申请的延期审理此案,也没有得到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的准许。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一方面假惺惺地让吴先辉的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做核酸检测,一方面又不准许延期审理,朱以山2020年7月2日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为代理人参加开庭审理一天,直到下午三点多才结束,就是乘坐最快的飞机,也不可能赶在2020年7月2日到达贵州省的凯里市,更何况,他们还故意设置了朱以山要进行核酸检测的前置条件。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祸害吴先辉不要紧,祸害朱以山更不要紧,要紧的是,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不顾国家卫计委的明确规定,硬要朱以山进行核酸检测,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须知,根据国家卫健委的文件规定,朱以山根本无需进行核酸检测,朱以山的出行根本就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的做法,完全是和全国的抗疫防疫政策背道而驰,完全是和全国的复工复产号召对着干,我们不知道,黔东南州中级法院究竟有什么秘密,害怕的是什么?
2020年6月30日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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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17: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疫情防控,必须执行国务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审判之外的疫情防控事项,不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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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17: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7-2 08:27 编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四新
情况怎么样?
公开实名举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院长王四新_百姓声音_论坛_天涯社区 https://bbs.tianya.cn/m/post-828-1542351-1.shtml

公开实名举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院长王四新

一朵浪花2019 楼主

2019-04-03 13:03


被控告的中级法院院长,凭何能够获得实名举报材料?
(第二回合)
实名举报人龙登海公开举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四新、法官刘晓武的部分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如下:
1.在党的十八大之后,王四新接受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经该院领导班长研究后送给的礼金两万元人民币。
2.在石坚强奸、故意伤害一案中,王四新、刘晓武接受石坚及其委托人的请托,刘晓武违反规定拒不回避,为其立案复查、决定再审提供帮助,并通风报信,王四新在审委会讨论环节对该案进行操纵、干预、引导,最终违反法律规定及在卷证据改判石坚无罪。而且,在石坚领取判决书前,已完全获悉判决结果,泄露该审判机密之人,即为王四新、刘晓武。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石坚有罪,最初发言的审委会委员也认为石坚有罪。但无论是连续讨论还是单独讨论该案,主持会议的副院长龙世红多次停下正在召开的审委会会议说:“这个案子要等王(四新)院长来”。为此,审委会中止了五、六次正在召开的会议,专门等待王四新参会。王四新一般很少参加审委会案件讨论,但却对此案关心备至。在王四新的操纵、干预、引导下,该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在拖延了一年多后,违背在卷证据及法律规定,改判石坚无罪,但判决理由无一成立。我们见过无耻的判决,却从未见过这样无耻的判决。如有必要,我们可将判决书及证据在网上发布。王四新、刘晓武的上述操纵行为及枉法判决结果,涉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犯罪,其背后应该还存在收受贿赂等重大犯罪嫌疑。
对此举报内容,同时请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员对该案进行复查,以验证举报人是否胡言乱语。
3.在张中振与程双安合伙纠纷案中,刘晓武明显违背在卷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颠倒黑白的判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其背后同样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的重大嫌疑。对此,该案当事人程双安已向中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贵州省纪委监委、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中共黔东南州纪委监委、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请看该案荒谬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
该判决书的颠倒黑白之处在于:
(1)以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为由,而判决双方不能成立合伙关系,违背日常生活情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2)以程双安、聂楚西未能提供投资的书面凭证和书面记录为由,判决程双安、聂楚西主张合伙的证据不足,该判决理由没有法律根据,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与大量经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相违背。
(3)将与本案毫无关联的张中振的土地承包证和程双安、聂楚西的证据进行比较,从而否认程双案、聂楚西一方的证据,违背案件审查的核心问题,违背逻辑中的同一律。土地承包证系张中振合法有效持有,难道双方就不能成立合伙关系了吗?
(4)如果双方不是合伙关系,那么,原先程双安为林场买车、建房及其他方面出资,且三方共同劳动,又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呢?程双安投入的钱不是合伙投资,就应该是借贷或赠与,终审判决为什么不回答这个问题呢?
上述明显违背在卷证据及法律规定之枉法裁判,犹如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这种枉法裁判方法,闻所未闻,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明显不是什么认识不同,后面应当存在其他原因。敬请全国人民对此判决进行评判。
4.在其他多起案件中,王四新多次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操纵、干预、过问案件,并收受当事人、请托人的礼品、礼金及贿赂。
对此,举报人不方便说得很详细,原因大家都懂的。 因王四新此前获取了我的实名举报材料,王四新已逐一与行贿人、请托人串供,企图负隅顽抗,对抗组织调查。
5.王四新为对抗组织调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的实名举报材料。
对于王四新获取我的实名举报材料的证据,请听录音:
录音区



录音文字实录:
王四新:这些事情呢,你所掌握的这些情况呢,可以通过以后,你也在向相关组织都在反映喽,通过相关组织他们来调查,才能给你讲清楚,我不可能个人把审委会的那些记录那些东西翻出来给你讲看、给你讲,那个是违反制度的。
举报人:你又怎么知道我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个事呢?你怎么知道的呢?
王四新:我怎么不晓得喽,你原来寄那些材料到处寄,后来有的材料都寄到我这里来了嘛。
举报人:他怎么会寄到你这里来呢?
王四新:那么我怎么晓得喽,这是早的时候,那是去年嘛或者前年的事情。
举报人:这个就奇怪了。
王四新:你讲的就是这个东西嘛。
举报人:如果这个材料都寄到你这里来,那我就觉得这个国家真的就有问题啰。
王四新:这个啊,你个人自家反正各往哪里寄,这些材料你自己寄到那些地方去,反正你到处都在寄了嘛。
举报人:我寄到哪里也不该到你这里来呀。
王四新:那确实是有一份是寄到我这里来,是人家其他地方转到我这里来的。
举报人:这就奇怪了,这个材料是从哪里转来的呢?
王四新:从哪里转来的?至于从哪里转来的?我不好给你说,好吧,但最起码说转来了。
王四新在电话中敢于自我暴露获取了举报人的实名举报材料,其意在向举报人挑衅:你想举报我?你的实名举报材料我都能获取,看你怎么告?你告我,我还不是端坐在中级法院院长交椅上?你拿我没辙吧?王四新能够获取针对其本人的实名举报材料,其中勾结与黑暗,让人无法想象。举报人纳闷的是:国家对实名举报材料的管理异常严格,严禁落入被举报人之手,那么,王四新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到举报人的实名举报材料的呢?举报人愚钝,还请各位聪明的网友琢磨、分析一下王四新到底使用了什么高招?。
如此法院院长和法官,除了一心为人民币司法,怎么可能为人民公正司法?
以上问题,只是王四新、刘晓武腐败行径的冰山一角,大量其他干货,待我在以下回合中逐步放出。
实名举报人:龙登海
2019年3月25日
一、注:
1.        举报人系中共党员、执业律师,因工作关系,知悉王四新、刘晓武的腐败行为,也欢迎知情人士勇敢地站出来检举揭发或与我联系,共同揭露腐败分子王四新、刘晓武的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以净化政治生态和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        举报人联系电话:18685569135。
二、附:
1.程双安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详细充分地分析了该案终审判决违背在卷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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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单身男2019

2019-04-03 13:26

1楼
有有力证据的话,去法院,宪法神圣,法官判的话,他就会倒


[url=]埋红包[/url]
[url=]0[/url]
[url=]评论[/url]
[url=]只看TA[/url]



ty_农878

2019-09-07 17:00

2楼

2019年第252019/7/1515:43:55 字体【小 中 大】《民主与法制》周刊2018年第2期《涉案财物处置如何规范》系列报道中,曾以《马少华案:这一杯苦咖啡应该怎么喝?》为题,报道过马少华案。时至今日,该案仍未一审判决,昔日兢兢业业为“国宏”旗下众多企业壮大发展的天津民营企业家马少华,已被贵州省司法机关羁押三年有余。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而对于马少华案管辖权问题,贵州黔东南州凯里市法院一直没有层报。天津市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策,让身陷囹圄的马少华和“国宏”系公司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此案的未来走向,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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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 18: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是执法单位,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行为必须合法,不得歪曲法律。否则,人民群众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有权建议撤销其院长及其相关法官的职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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