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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对公检法的重要惩戒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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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6 19: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6-26 21:02 编辑

定了,对公检法的重要惩戒条例出台!

凡集资诈骗案受害人发现侦查专案警员在侦查期间有贪赃枉法、违法渎职、包庇犯罪嫌疑犯等可疑行迹,可向管辖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侦查警员立案审查。

发现有下列13种情况,可以举报办案人员:

(一)非法取证。以欺骗、忽悠、强制方式提前打印好“非法集资报案表”,逼人报案,甚至以拘留、打骂等方式制造非法证据。
(二)片面取证。只搜集少数报案人的证据,不搜集大多数不报案者的证据;搜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搜集企业资金断链后不能兑付的证据,不搜集企业正常营运期间给老百姓正常兑付的证据。
(三)隐瞒企业营业收入。不少非公企业,在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是有赢利的。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来定罪,隐瞒了企业的营业收入。
(四)抽逃官员们的本息。不少官员也参与了这场改革,案发前将官员们的本息抽逃出来,然后宣布非法集资。
(五)隐瞒巨额资金占用情况。仅以“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定罪量刑,却隐瞒资金去向,或者根本就不查资金去向,或者敷衍办案,只追查一小部分资金,然后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额资金去向不明确的情况下只管走所谓的司法程序。这样,不仅让老百姓血本无归,也放跑了骗子,为办案机关敛财执法、钓鱼执法提供了机会,加剧了司法腐败。同时,由于事实不清、资金去向不明,定罪量刑没有全面确切的事实依据,便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该抓的不抓, 不该抓的乱抓。一些办案机关对于知晓大额资金走向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去抓捕,却大肆抓捕依据单位决策意志进行正常工作、本来无罪的一般员工。
(七)扩大办案,超标的扣押、冻结企业资金资产。一个企业本来有诸多项目,只是一个项目涉嫌犯罪,办案机关直接连窝端掉,将所有的项目彻底打垮。
(八)滥施刑法,打垮众多本可以起死回生的非公企业。由于市场变化、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非公企业资金链断裂,不能正常兑付本息,办案机关根据少数人的报案就立案,全部查封企业资产,扣押企业全部资金,拒绝大多数投资人和企业老板强烈要求自救的呼声,只管走法律程序。本来可以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却乱用刑法解决。
(九)有错不纠,拖延办案,超期关押,甚至一错到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两高的司法意见:保护非公经济、保护产权、保护创新经济,已经走完司法程序的不少非公企业案件,本应该依法纠正,办案机关置高层司法意见于不顾,置广大老百姓的呼声于不顾,拒不纠正错案。还没有走完司法程序的非公企业,办案机关拒不中止司法程序,任由企业垮掉,硬着头皮办错案。还有的等待观望,拖着不办案,造成众多当事人已经被超期关押。
(十)将创新当犯罪,错误打击。本来是一种创新性模式,企业家并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给老百姓和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这种创新模式是一种新业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范畴。即使在创新过程中有什么不规范的地方,甚至违法的地方,也是行政法规调节的范畴。可是,一些办案机关出于利益冲动,直接摧毁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险的考虑,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律封杀创新企业。
(十一)只办案不追钱,案子办完就不讲了。对于纯属于金融诈骗类的案件,办案机关对此类公司立案后,大多只办案不追钱,司法程序走完后,找谁谁不管,将广大投资人撵进信访队伍,增加了信访压力。同时,只办案不追钱,也等于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强行走过起诉和审判程序,则一定是错案。就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朝阳区,就有众多非公吸收公众的案件,从已经宣判的案件上来看,大多资金去向没有查明。只办案不追钱,强行判决,一判决就完事。
(十二)为钱办案,办“半截子案”。对于涉及到全国性的案件,只揪住主犯,有多少钱收缴多少钱,不再继续追缴钱物和抓人。一判了之,不统一协调办案。主犯一宣判,全国各地的受难者找谁谁不管。
(十三)办案不透明,审判暗箱操作。在这场民间融资风波中,不少办案机关,办案不文明、不透明、不公平。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法院本来应该依法公开审理,阳光审判,网络直播的,却拒不公开审理,或者有选择地公开,拒绝当事人旁听,不允许律师充分发言,甚至威胁律师,抓捕关押准备参加旁听的受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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