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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访民汤家平致检察机关行政监督申请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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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09: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7-28 13:39 编辑

湖南访民汤家平致检察机关行政监督申请的申诉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张军检察长:
      您好!
一、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汤家平因与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与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962号行政判决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汤家平是否具有利用涉案车辆从事公共客运运营的违法行为。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经营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行为必须有事实认定,有证据证实,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申请人汤家平认为,该涉案车辆是汤家平向长沙市迪滴同创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每天交租金160元,每个月为4800元并交纳1万元租车押金合法租赁的车辆,从事网络预约车服务。汤家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不是偷来的,也不是抢来的,更不是利用涉案车辆从事公共客运运营的。租赁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手续证件由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人),根据车辆用途保证提供给承租人汤家平。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没有那一条驾驶员汤家平需要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的规定,因此汤家平不需要取得上述两证,只要具有驾驶证、行驶证、网约车资格证就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
申请人汤家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是依法行政还是利用公权暴力抢劫私人财产租赁车辆的犯罪行为。
2、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实施“钓鱼执法”贼喊捉贼,捏造伪造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合法还是违法?
3、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获取的非法证据是否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
4、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与音像资料不符合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合法还是违法?
5、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平受局长何军指派一行三人多次去一审法院找院长和审判长王进干预司法,插手司法行政案件,陈平明目张胆说,我局打了近20年行政官司从来没有输过,立即上诉二审要你输。可见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结果就是霸权、霸道。原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穿的是一条裤子,都是涉黑涉恶,腐败集团一伙的。其行为严重违纪违法。
党纪国法在长沙何军家天下公权滥用之下根本不起作用。党纪党规100条禁令也管不了何军、陈平正副局长滥权妄力。政府部门的流氓行为欺压百姓、祸国殃民、危害社会、危害人民是典型的害群之马。
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监督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自相矛盾,断章取义,照抄省高院刘东河驳回汤家平再审申请裁定。尹兰辉检察官不是依法监督,而是成为犯罪的保护。
人有难处就上访,人有冤屈就申诉。
1、检察机关与尹兰辉有权决定支持被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利用公权暴力抢劫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租赁车辆。
2、检察机关与尹兰辉有权决定支持政府部门“钓鱼执法”贼喊捉贼。
3、检察机关与尹兰辉有权决定支持长沙市交通执法局“非法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4、检察机关与尹兰辉有权决定支持长沙市交通执法局架空中央,对抗中央“依法治国”实施“违法治民”具体行政行为。
5、检察机关与尹兰辉有权决定支持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何军、陈平正副局长干预司法,插手司法案件,破坏“依法治国”等违纪违法行为。
6、检察机关与尹兰辉有权决定支持长沙中院行政庭长罗柏寒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为。
二、忠实履行宪法法律,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进行行政诉讼监督,这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行政诉讼的法定职责,是责无旁贷的神圣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可有可无的,或者乱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上的责任。这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重大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的实施,就是为此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公正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以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2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于2016年4月15日起实行的法律法规。这一法定规定的核心原则,就是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无论你引用该《规则》中的任何一条都是违法的,都是不允许的,或者是严重断章取议的。因为,事实是案件的生命。没有事实,所有案件都是不能成立的。请问,所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尹兰辉,你们在办理案件中可以不顾事实而进行监督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吗?没有事实,你们所讲的千条理由、万条法律法规条文还有用吗?你们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还是以你查证或审核的事实为准?
如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那你们还监督什么呢?还需要抗拆吗?检察机关存在的意义又有什么作用呢?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就成了一张废纸,反而会冤上加冤。独立检察权和依法公正监督法定职责都是假的。这是最基本的办案要求,脱离了这一要求,违背了案件事实都是严重违法的,更是严重违背《规则》所规定的诚信原则,按照宪法和十九大精神,所有公民都有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任何宪法所设立的行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和决定,都可以公开提出意见和严厉的批评。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也有投诉、举报、控告的权利。
三、依法纠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第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指令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因此,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指令纠正或依法撤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民(行)监(2020)430100001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次监督审查。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及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领导意见规定应当指令纠正或依法撤销。
《检察官法》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本案检察官尹兰辉、助理罗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违法办案。根据《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应依法惩戒。
四、依法追责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以事实为依据,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尹兰辉架空中央,架空习近平总书记,破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实施“违法治民”。中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战略决择在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全是一句空话,一句假话,一句屁话。何军局长、胡岳龙局长,行政庭长罗柏寒,检察官尹兰辉这几个政府流氓、司法流氓,独裁霸道,破坏宪法法律,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案,徇私枉法,践踏法律,强奸法律,欺压百姓,祸国殃民,制造冤案,中央整治公检法、纪委、监委内鬼,希望早日进驻长沙,坚决清除这帮害群之马。对掌握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的败类严厉制裁。当事人不打“民告官”的行政官司我不知道,长沙政府,长沙司法如此腐败,他们危害党和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罪大恶极,应当枪毙。
综上,本案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何军、陈平正副局长,在长沙“钓鱼执法、暴力抢劫、违法行政、捏造伪告证据”,非法证据被法院罗柏寒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不讲理,不讲事实,不讲证据,不讲法律。要想维权先反腐,司法腐败使老百姓告不起状,因此,请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政法委、中纪委、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湖南省委、省政法委、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省人大等有关领导重视,关注此案,对涉案官员依法立案查处,还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纠错,还申请人汤家平公道,依法答复申诉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汤家平
电话:17375713178  15675356778
2020年7月20日


附:申诉人申诉材料
1、申诉状1份;
2、行政抗诉申请书1份;
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1份;        
4、受理决定及决定办案人员通知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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