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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错误,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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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3 19: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5-23 22:05 编辑

法院判决错误,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错误!
                         
                        依法维权当事人;姬脉海
      物重以秤为准,公平以法为准。法、治国安帮,理、以德服人,公民心声:民以国为家,国以法而立,民爱国如家,国立法为民。太平盛世,国家法律是保障国民合法生存的公平秤,任何贵族和权力不能在公平秤面前搞缺斤短两!而法院四次判决裁定书,三次不公开开庭质证论证,不开听证会,不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裁定!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家有家规,行业有行业标准规范!我的被告全部超越逾越触犯!李克强总理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律不是模糊不清,也不是模棱两可,而是法律至上! 合同约定不是模糊不清,也不是模棱两可,而是“包工包料,独立核算”!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法院腐败法官 山东省检察院腐败检察官为什么知法犯法,贪赃枉法!
            法院判决错误,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错误!
  1、错在合同约定国家法律规定
“强制性”“禁止性”“宏观调控”“公序良俗”“法律高于一切”“国家标准规范高于一切”“国家红头文件高于一切”规定在本案中不管用,不合法。而被告隶属公司弄虚作假、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竣工后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合法管用。“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合理合法管用,严重超越逾越《宪法》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合理合法管用。
  2、错在建筑工程经济纠纷不按照合同约定
《建筑法》八条“禁止性”以及《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判案;第22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
      3、错在合同经济纠纷不按照《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第56条 57条 58条59条 第107条和272条“禁止性”规定判案!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
     4、错在建筑面积经济纠纷为什么不按照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05 国家行业建筑面积标准规范判案。法院判决错误、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错误!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
    5、错在合同约定;规范经济纠纷为什么不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判案!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4.9.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6、错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经济纠纷为什么不按照合同约定文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文件;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规定:标签:固定价格 情势变更 无法预见 显示公平 严重失衡 风险范围超出等;发布时间:2011-11-30日。判决日期:2013-4-1日。相互印证严重矛盾!
  7、错在民事经济纠纷不按照
《民法总则》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8、错在我承包、我垫款、我施工、我竣工,竣工后没有我承包当事人合同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错在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没有计算公式依据。错在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收据联没有我承包当事人签字依据。
       9、错在竣工后《工程结算单》建筑面积是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而不是合同反反复复约定;标准规范。错在固定总价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错在竣工后没有我承包当事人《经济承包合同》相对性双方结算价。
  10、为什么让我姬脉海当事人“包工包料”出资垫款施工,而竣工后不让我包工包料者“独立核算”。竣工后《工程结算单》是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结算价。而没有我承包当事人《经济承包合同》双方结算价。
       11、被告隶属公司“固定总价”严重低于当时市场价。为什么能超越逾越《宪法》和法律规定“宏观调控”以及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 文件 办法 标准规范规定。
  12、为什么法院,山东省检察院支持被告隶属公司造价造假,建筑面积规范弄虚作假。支持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及规定。
法院判决错误、山东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错误!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用!
      实名依宪依法依规依合同公开检举揭发举报控告;济宁鲁兴迪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兴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垄断建筑市场,违法买卖转包工程合同案。实名检举揭发举报控告;山东省济宁法官王衍琴、山东高院法官张爱华,官商利益勾结联合作案。揭穿祸国殃民的政府司法败类,架空中央,制造冤案!截访删贴就是架空中央政府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惩不贷!政府网警删贴、屏蔽、控制网络、控制我依法维权网络比病毒流氓更可恶可怕!更可恨的依法治国不依法办案,他们在我实名举报人的网终做文章,他们在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棚户改造中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几亿元铁证如山。
      1、本案该工程是被告济宁兴鲁建筑公司中介人中介费六万元撒网式介绍转包,找到汶上县在济宁市工作的公民吴德民。吴德民找到他本村村民郑卫东。郑卫东找到汶上县刘运田。刘运田找到我,让我六万元承包了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工程住宅楼。
      2、2008年3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隶属公司却套用2005年7月1日前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竣工后给我承包当事人结算,少结算面积价款上百万元。
     3、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楼,被告隶属公司父与子招投标,假招投中标后违法以买卖六万元转包,再高价位指定供货商、供货价,强买、强卖、强供货、强结算、强扣款、强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上亿元。
     4、本案该工程没有招投标,被告隶属公司却按招投标总价扣我结算款。而且还扣我承包当事人招投标费近万元。
     5、我承包的汶上县长乐湖小区C#商业楼是被告开发公司发包商直接发包于我,即没招标,我也没投标,那来的招投标费。而且还扣我承包当事人招投标费近万元。
    6、被告公司欺骗、诱骗、诈骗骗取中央财政拨款以及偷逃税款上亿元。
    7、诈骗骗取我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54#、55#、C#商业楼招投标费近万元。
    8、诈骗骗取我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合同垫付工程款及人工12468124.70元。
    9、诈骗骗取所有承包汶上县长乐湖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中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计价、造价、结算面积款上亿元。
    10、诈骗骗取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计价规范结算款上亿元。
   11、诈骗骗取合同约定;公平正义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12、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所有拆迁回迁户的建房中的物资材料差价款。
   13、诈骗骗取汶上县长乐湖小区所有拆迁回迁户的外墙保温、房盖保温、中空玻璃、商业楼的暖气上亿元。数量特别极大、民愤极坏,而且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
    14、诉求归还我《经济承包合同》协议条款“包工包料独立核算”合同的相对性双方真实结算价要到位。            
      法院判案错在本案的工程让我独立垫款承包施工,而竣工后不让我合同约定“独立核算”!错在让我服从被告隶属公司造假弄虚作假的指定结算价合理合法。错在合同反反复复约定;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文件 办法及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管用,不合法!错在被告隶属公司套用国家废止无效的建筑面积规则合法管用!错在2010年12月22日,我请求委托汶上县人民法院给我委托工程造价评估审计54# 55# C#楼的工程造价。而被告当事人百般阻扰,非向法院提出要求让我当事人姬脉海自己委托评估审计。(有被告2010年12月23日提交汶上县法院书面材料)我当事人的律师于2010年12月24日向山东省建设厅咨询有关领导。并于2010年12月29日向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咨询涵》。2011年6月7日审计完毕。而审计完最后被告不认账,说单方审计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让我们农民工实在是无法容忍!法院山东省检察院竟然支持被告!这就是法院 检察院依法治国的结果!为什么受伤 受害的总是基层的农民工!
      冤民;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姬沟社区姬脉海及全体民工特此呈上!   
  电话:13963759085 邮箱;3340690758@qq.com     
      注:对此所反映内容真实,如有陷害 诬陷,受害人姬脉海愿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谢谢支持,欢迎转发。
         2020年5月23日 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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