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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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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17: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4-30 17:17 编辑

对某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
某律师事务所:
    本人收悉贵单位(2020)钦天函字第120号律师函,认真拜读了文中内容,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本人依据事实,通过四川新闻网等网站,发表正当合法的言论,对坏人坏事进行曝光,以唤起社会舆论谴责坏人的违法犯罪的行为,是弘扬社会正气,打击违法分子的正义维权行为,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是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是主动遵纪守法的表现。
       2、本人严格以事实为依据,并未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而且印证事实的证据确凿充分,并非120号律师函中所述的“言论毫无事实根据。”本人对网文中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敢于负法律责任。雷学德、冯怡、兰传宾三人的所作所为人神共愤,已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本人深信必有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天。
       3、雷学德、冯怡、兰传宾三人委托贵所,以我侵犯其名誉权为幌子,意欲实施虚假诉讼,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混淆是非,转移公众视线,达到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目的。贵单位不认真调查,不了解事实真相,仅凭一面之词,轻率指派廖某律师为其非法代理,又给本人邮寄所谓律师函,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实为丧失了公正立场,为违法分子撑腰壮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不仅包括“虚构事实”,还包括“隐瞒真相”。很显然,雷学德、冯怡、兰传宾三人在对贵所作陈述时,做贼心虚,采用欺骗手段,刻意隐瞒了事实真相。本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贵所律师受不当利益诱惑,涉嫌“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因此,希望贵所谨慎为之,也请廖某律师三思而后行。近年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犯罪的案件不断经媒体曝光,舆论哗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综上,本人不但不能删除已发布的网帖,应当加大曝光力度,如违法人员没有受到追究,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本人将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继续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控告申诉,加大维权力度,坚决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廖某律师转告你的当事人做人要讲良心、讲道德,不要做小人;做事要循规滔距,做守法公民,不要以身试法。
       希遵纪守法,谨慎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兰义高
                          2020430
附:
一、 《四川广安兰义高实名举报官商勾结非法盗采国家有限煤炭资源8亿元》;
二、 《邻水县人民政府县长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第21期;
三、 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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