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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沈德新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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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9 09: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施红华串通被举报人樊亚萍
暗算设计出诽谤罪报复举报人沈德新的控告书

控告人(原审被告人[举报人]):沈德新,男,1949 年 3 月
生,身份证号:320626194903310034,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
住启东市金恒花苑 6 号 408 室,手机:13773888619。
被控告人:施红华,女,1963 年 8 月生,身份证号:
320626196308230047,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户籍地及现住
地:启东市汇龙镇东方花苑 50 号别墅 106,手机:13606286448。

案由: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伪造毁灭证据罪、
伪造司法机关公文罪。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伪造毁灭证
据罪、伪造司法机关公文罪依法立案查处,将查处结果书面告
知控告人;2、对控告人蒙受的被诽谤罪,依法立案甄别。
事实和理由:
军旅生涯,控告人养成爱憎分明(曾举报厅局级官员劣迹)。
1991 年 7 月 26 日,根据启东市公安局贯彻全国人大打击卖淫嫖
娼动员会议要求,举报镇办厂农民工樊亚萍组织容留妇女卖淫,
致其受到公安治安处罚。
1991 年 12 月 7 日,樊亚萍组织 5 名亲属将控告人上学途中
12 岁的孩子推淹齐腰深的水沟中,妻子为抢救孩子全身 17 处
被其 5 人打伤住院。 共 4 页第 2 页
1996 年 3 月 1 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1996)通民终字
第 37 号《民事调解书》,由樊等人向控告人之妻“人赔”1000 元。

1996 年 5 月 17 日,樊亚萍出面利用自诉案件将控告人举报
其组织容留妇女卖淫,致其受到公安治安处罚(监居收审 15 天、
罚款 1000 元)的不争事实诬陷控告人,即捏造控告人租其房屋
勾引霸占未达目的的案件事实诽谤其“是卖淫的、婊子”等言
论,诉之法院追究控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1996 年 8 月 8 日,急功近利的主审法官施红华恶意串通自
诉人(被举报人)樊亚萍以“三公开、一骗取、三背后、一指
使”简称“3.1.3.1”暗算设计出诽谤罪套路诬陷控告人。“三公
开”(以冠冕堂皇的庭审作幌子):公开 1,以自诉人樊亚萍在
庭审中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虚构控告人为勾引霸占未
达目的案件事实诽谤自诉人;公开 2,施红华在庭审中宣读证
人顾允如、陆汉涛等 11 人的《反映笔录》;公开 3,对 1996 年
8 月 13 日控告人面交的《刑事反诉状》以所谓“你的反诉不符
合条件”复印后欺骗退还。“一骗取”:即骗取控告人在《开庭
笔录》上签名。“三背后”(暗算设计出犯诽谤罪的案件事实、
证据事实、伪造司法机关公文):背后 1,施红华将自诉人背后
提供与控告人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不经法定程序审查,虚构经
审理查明控告人为债务问题发生纠葛的案件事实诽谤自诉人;
背后 2,施红华将其庭审前 63 天不等时间做的未经法定程序审
查的 17 份《调查笔录》(《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法庭审
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 58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其中冒
充被调查人陆汉涛、顾允如签名 2 份]),偷换灭失证人的《反
映笔录》对控告人定罪;背后 3,对控告人面交的《刑事反诉
状》复印后已经退还,却又出现控告人的《刑事反诉状》、证据
8 份交自诉人,并对其做《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将自诉人
8 月 16 日对控告人的刑事反诉提出的《反诉意见》、9 月 2 日《反
诉补充意见》未经反诉开庭编入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假借证据齐全掩盖所谓“刑事反诉开庭”的假象,作出
被告人沈德新以反诉方式参加庭审,伪造司法文书的(1996)
启刑初字第 13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控告人被其判刑一
年。“一指使”:即指使自诉人上诉,称:“原判不仅认定事实有
误,而且漏列犯罪事实”,“决非是为债务纠葛诽谤自诉人”云
云,掩盖施红华与自诉人背后串通,暗算设计出控告人所谓犯
诽谤罪案件事实真相。
证明 17 份《调查笔录》、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对控告人定罪的
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的证据、伪造司法文书的证据,在《开庭笔
录》中均无庭审举证、质证的基础记录佐证。
2005 年 8 月 6 日,控告人伤心痕恨的看到在刑事一审诉讼归
档号数 7438 卷宗,1996 年 8 月 8 日全程 2 小时庭审结束,控告
人被判刑一年绝未见过的 43 份 89 页未经庭审程序审查定罪的证
据(仅举):1、控告人《刑事反诉状》含证据 8 份;2、对自诉
人做的《送达笔录》;3、《送达回证》;4、自诉人《刑事反诉意
见》;5、《反诉补充意见》;6、控告人举报自诉人组织容留妇女
共 4 页第 3 页卖淫,妻子遭其打伤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即由法院
作出(1993)启汇刑初字第 2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7、[1994]
启民重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8、[1995]通民终字第 663 号《民
事判决书》;9、由施红华对顾允如等 17 人做的《调查笔录》。
综上,主审法官施红华串通自诉人暗算设计出诽谤罪的“三
公开、一骗取、三背后、一指使”简称“3、1、3、1”报复诬陷
控告人诽谤罪的套路。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将 1996 年 8 月 8 日
唯一一次 2 小时庭审《开庭笔录》中除由施红华宣读证人顾允如、
陆汉涛等 11 人《反映笔录》外(均无任何证据在庭审中出示的
记录),只要查看刑事一审诉讼归档号数 7438 卷宗中现有且定罪
的 43 份 89 页“证据”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则由施红华串通
自诉人樊亚萍诬陷控告人诽谤罪假案清澈见底也!
据此,根据《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全国扫黑
办发布的扫黑险恶 4 个文件、铲除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应严查徇
私枉法之规定,依法提出控告。
此 致
      吴胜昔主任
      启东市扫黑除恶办
附:《司法笔迹鉴定申请书》、《开庭笔录》(电子版)、《开庭笔
录》(原始复印件)
控告人:沈德新
手机:13773888619
邮编:22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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