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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黑!本案货值共计37元,兰老头年老体弱,被抢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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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1 22: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4-12 12:18 编辑

好黑!本案货值共计37元,无违法所得,兰老头年老体弱被抢钱15000元!
             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邻水县科方副食店
陈诉申辩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20)201 《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第二项处罚15000元的决定。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一、(2020)201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中查明科方副食店(以下称科方店)于2019年7月25日从邻水县中强副食经营部以0.7元/袋的价格购进鲍汁鱼豆腐20袋。于2018年12月17日从冒大汗调料配送部以5元/袋的价格购得冒大汗老鸭汤炖料5袋,共计购货款39元。购进后分别以1元/袋和6元每袋的价格在店内销售,鲍汁鱼豆腐在保质期内共销售13袋,冒大汗老鸭汤炖料未销售。至2020年3月1日案发时,余下7袋鲍汁鱼豆腐,5袋鲍汁鱼豆腐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未下架待售,本案货值共计37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科方店购进上述食品时收集了商品进货票据,但未对供货商资质进行查验和收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贵局所做的邻市监处听告(2020)201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科方店已收悉,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科方店坚决支持和拥护,积极配合调查。   
二、但《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第二项处罚15000元违反合理行政之比例原则,本案货值共计37元,无违法所得,而罚款15000元,科方店认为,对于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责任与处罚相一致的原则。贵局处以接近涉案金额近 500倍的罚款,科方店认为该罚款金额偏高,应予以撤销。贵局此举违反行政法中合理行政之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采取的具体措施要符合法律目的;法律必须的具体措施与结果之间要存在正当性;多种方式中要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科方店属于小微副食店,平时只有自己家的几个人经营,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超过保质期的5袋鲍汁鱼豆腐及时下架,至贵局工作人员 3月16 日到本店抽样检查才发现,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管理规定,但违法情节轻微,由于科方店的销售状况一直不好,如鲍汁鱼豆腐在保质期内共销售13袋,冒大汗老鸭汤炖料未销售。本案货值共计37元,无违法所得。并未在市场上出现安全隐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全家人以此店谋生,生计艰难!科方店对检查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并立即按贵局要求当场进行了整改。科方店引进的食品均是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已查验过对方的合格证明文件,通过贵局检验,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因疏忽没有将超过保质期的5袋鲍汁鱼豆腐及时下架。不存故意违法的情节。科方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科方店不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不适用该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就此问题,已按贵局要求改正,贵局对科方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这是正确的,科方店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守法经营。
五、科方店缺乏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科方店系2018年成立的副食店,周转资金仅3000元,目前财务空虚,再加上业务收入不景气,目前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定的罚款。如果贵局坚持对科方店处以罚款,可能将直接导致我全家生计艰难,找政府伸手要救济。望贵局念及现在刚历经全国性的疫情,瘟疫无情人有情,现在,全国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资金周转压力过大,人均购买力差,生活水平逐年增高,国家也出台相应扶持政策积极改善民生,副食店也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恳请贵局领导给予理解和照顾。
因此,就贵局调查科方副食店的相关问题,科方副食店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贵局领导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经济为辅。希望贵局理解科方副食店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综上,通过贵局此次执法,科方副食店深刻认识到应当守法经营的重要性,故科方店同意贵局拟定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虚心接受警告的处分,并承诺不会再有类似违法行为发生。但因本案中科方副食店没有主观的违法故意,客观上本次的违法行为情节极为轻微,作为小型副食店的债务承担能力很低,故恳请贵局理解我的申辩,高台贵手,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辩人:邻水县科方副食店

2020 年 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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