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书
被举报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负责人及其办案民警
事实与理由:
拖延办案和不依法立案。
2020年3月21日上午收到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2020年3月19日制发的编号为深龙岗公(同乐)不立字[2020]3306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下同)。十分明显的犯罪事实,为什么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呢?为什么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 2019年3月25日夜间,犯罪分子趁控告人不在果园,用机械将申请人家中的名贵果树1350棵(每棵约85000元)、混泥土钢筋的水泥房1000多平方,铁皮房150平方米,水井深70米一个,7立方蓄水池一个,水电设施及家俱等等全部财产全部捣毁,经营20多年的的果园被铲为平地,捣毁的财物价值数千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这些黑恶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的父亲夏立荣拨打110报警,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受理之后未出警,不了了之。
2019年3月27日申请人到同乐派出所报警,至今未立案侦查。黑恶人员犯罪事实清楚,严重的犯罪行为,却不立案,这不是包庇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摘要: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及其办案民警,未执行上述规定。法律要求“迅速进行审查”,他们却拖延办案,拖延近一年,再拖5天就是一周年,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此之低,属于十分典型的不作为。涉嫌充当黑保护伞。
鉴于此,特此公开举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举报人:夏卫基(中国公民,联系电话: )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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