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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不容侵害,请沙田乡政府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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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 11: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3-3 11:55 编辑

   合法权益,不容侵害,请沙田乡政府还我公道!!!

    我叫何里强,男,1952 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乡堆资村二十组,身份证号码430124195203211019 。电话13874914973 。
    2013 年沙田乡政府修建了一个污水厂,所建之处与我的责任田相邻。2014 年,我自费在自己的责任田内修了一条长为 100 米,宽为4、2米的私人公路,并己进行了硬化,厚度为 25 公分.在修这段公路时,由于稀泥较深,我在七里山石料场拉回石头 105 车,全村人都有目共睹,众所周知。当时为我拉石头的四个司机,除一个司机己死亡以外其余三个司机均可证明这一事实。
  我的公路修建以后,
成了污水厂的所有货物所有污泥输进送出的主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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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张照片是沙田乡政府主要领导照3.png
      即阻止污水厂的车辆不准在我的公路上通行,在沙田乡政府的指使下,将我抓到派出所,后因政府深知理不服众,派出所也无法脱身,政府即委托当时的村支部书记周泽夫把我从派出所接回来.并承诺离开派出所后马上处理,当时,碍于周泽夫书记的情面,我随其离开了沙田派出所,回到家里.周泽夫书记讲,政府目前没有钱,暂付你 32000 元,后面的问题在征收时一次性处理,我当时觉得周书记讲的在理,所以服从了当作出的临时结论,但事至今日,时近 5 年,周泽夫书记也不在职了,我每年多次找沙田乡政府要求处理,没有任何答复。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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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是我何里强自费修的100米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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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图片是污水处理厂与我何里强的责任田相邻。
  一、该条公路是我用自己的责任田自费修建的,沙田乡政府的污水厂车辆没有在该路段通行的权利。
  二、如果是非通行不可,必须对该路段所占粮田面积按时价征收并对我修建公路填放的 105 车石头和路面硬化所用去的费用按当时的价格一次性支付。
  三、此事如得不到妥善处理,我将在自己的公路上装设栏杆,绝对不允许污水厂的车辆在该路段通行,我有权利阻止。
  四、原已支付的 32000元,污水厂的车辆在我的公路上通行了七年,只能抵作过路费,我自费在我的
责任田里修公路,有权收费。  五、我己年近七旬,没有自费向沙田乡政府提供方便的义务,如果沙田乡政府侵害老百姓的恶习不改,继续违法唆使公安警察抓人,我将以老命相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对此调查落实处理,还我公道而不胜感激!  

                202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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