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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警界害群之马,斩断背后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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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7 17: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守法监督 于 2020-2-9 11:20 编辑

     揪出警界害群之马,斩断背后的黑手
                                ——————四川西昌市冤民张桂花对凉山州公安局的控告书
      我叫张桂花,住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二组联系电话:18980285551。现我控告凉山州公安局滥用职权、严重渎职,以权压法,弄虚作假,隐瞒案情,欺骗群众。
             对群众举报拒绝书面答复
             捏造事实作虚假信访回复
      2019年8月2日凉山州公安局视频接访,我向党委书记张建西递交四份举报材料,同时向四川省第七巡视组递交举报信。后我多次向凉山州市公安局催促,索要办理结果,西昌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警官杨永佳告知,这些举报材料都转交给他们,望不要到处重复投递加大工作量,他们已经转交给了业务部门办理。四个多月来凉山州、市公安局相互踢皮球、推诿、扯皮,拒绝出具纸质书面答复(均有录音录像佐证)。后经我与其他访民一同向两级公安机关索要处理结果,跑了无数次。2019年12月20日终获取一份西昌市公安局捏造事实欺骗我的西公(信)答复字(2019)015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告知书的虚假回复。西昌市公安局以权压法,为掩盖事实真相,压案不查几个举报事项,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以造假信访红头文件终结刑事案件和举报案件。
     请求凉山州公安局组织专案组立案调查,依法办案、依法纠错、依法赔偿,彻底查处办案人员渎职和滥用职权的侵权责任。
            违法民警敲诈勒索、殴打和抢劫
            西昌市公安局拒绝纠错拒绝查处
      外南派出所原所长马显伦、阿木曲铁出具虚假文书,凉山州公安局纪委书记张建西玩忽职守,导致我和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违法人员逍遥法外。西昌市公安局面对确凿证据,仍然无数次拒绝纠错、拒绝查处、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践踏党纪国法。
       1、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出具两份造假法律文书,即:西公(外南)受案字(2013)241号受案登记表和西公不立字【2013】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造假的两份法律文书日期均为2013年7月29日,办案民警阿木曲铁和审批部门负责人马显伦,建议移交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但是,外南派出所压根就没有移送,也没有移交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办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受案登记表是同一天作出,未经调查取证,同一天出具两份造假法律文书交予申请人,导致我和他人财产遭受损失,违法民警逍遥法外。
       2、信访答复称:经查,关于市局外南派出所的举报事项经凉山州公安局纪委调查核实后,已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出具《关于张桂花反映“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所和外南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失职渎职”问题的回复》予以答复。事情的经过是:2013年8月20日申请人向凉山州公安局纪委主任胡俊递交,邓英敲诈勒索、殴打和抢劫我手机的控告材料,凉山州公安局纪委压案不查,一年零五个月后作出虚假答复,给西昌市公安局办案和作案民警创造了伪造证据迫害申请人坐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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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原所长马显伦和阿木曲铁出具两份造假的法律文书欺骗张桂花,建议移交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事实上他们压根没有移交,直接将原件交给我,让我带上去北京奥运村报案,我不同意,他们欺骗我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交给我。我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带上两份造假的法律文书去北京上访,去了后公安局设局将我网上通缉。两份法律文书时间都填写在2013729日。[size=18.6667px]  
      凉山州公安局2015年1月9日出具虚假答复欺骗我,终结申请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我不服这份严重枉法的信访答复,及时找到负责出具答复的纪委书记张建西,并指出其答复内容造假和违法之处,张建西书记了解情况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让我重新写份材料递交,他安排干警重新启动调查,但是一直没有出具任何调查结果。我继续找张建西书记理论时,张建西书记说已经批示给西昌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刚和纪委书记鞠晓峰处理,每次找到张建西书记时,第一句话就反问我“他们没有给你处理吗”?有次张建西书记在办公室发火,打电话给市公安局局长魏刚抓紧处理,魏刚拖着不解决,没过多久魏刚出事失踪,这个案件一直拖到现在。
      今日在该回复中发现一条重要新线索,西昌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早于2015年3月27日已经作出调查结论,但这份调查结果申请人从未见过,西昌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究竟想掩盖什么罪恶不得而知?我自2015年1月9日,拿到凉山州公安局纪委作出造假答复时,及时依法向凉山州公安局递交书面材料,依法主张权利。但是,此案至今不了了之。
       3、关于举报凉山州公安局纪委书记张建西玩忽职守的事项,应由上级公安机关核查。凉山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张建西对西昌市公安局个别办案民警黑白通吃,私闯民宅、敲诈勒索公民钱财、伪造证据、栽赃陷害、制造冤假错案,负有玩忽职守不可推卸责任。张建西书记监管不力,公安内部系统性枉法,政治对手制造离间计,指使我去凉山州监察委控告张建西书记,企图除掉政治对手,均有录音为证。
      4、诈骗案件是公对公的刑事案件,西昌市公安局2019年11月12日,指派外南派出所办案民警王鹏打电话通知我去作了几个小时的询问笔录,恰恰证明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原所长马显伦和阿木曲铁违法办案事实存在,才会出现公安机关如此不同寻常办案手段,反复通知我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然后查而无果的怪事情发生。
      据此,请求出具外南派出所向北京朝阳区公安局移交案件时双方单位填写《案件移交清单》和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从而自证清白。从严治警依法纠错,追究违法办案警察和领导责任刻不容缓。
          恶警无法无天非法敛财成性私闯民宅敲诈索钱财
          莫须有的妨害公务罪践踏人权栽赃陷害守法公民
      宁远派出所韩华充当保护伞,指示民警邓英和四名协警私闯民宅敲诈杨桂英500元钱财,敲诈时怕被曝光抢夺我手机,并反咬我暴力袭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经市局督察大队于2015年3月27日调查:调查情况及认定结果为2013年7月宁远派出所对杨桂英违反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张桂花妨碍执行公务已被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你控告宁远派出所敲诈你妹杨桂英1500元治安费和抢劫其手机一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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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昌市公安局无法无天、滥用职权、编造谎言、伪造证据,用尽各种非法手段运作,阻止枉法办案真相穿帮,谎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 我持有西昌市公安局造假法律文书和伪造的证据。
      1、经市局督察大队于2015年3月27日调查…这份调查结果当初为啥不敢交给我?是谁在背后操控这一切?
      2、2013年7月宁远派出所对杨桂英违反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事实证明西昌市公安局出具所有法律文书均为“造假”的,杨桂英并没有违反出租房屋的相关规定,而是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原所长韩华、邓英、樊星等人非法敛财成性,私闯民宅敲诈勒索杨桂英1500元钱,案发后利用手中职权和保护伞势力,伪造相关法律文书和伪造证据犯下的种种罪恶。民警邓英为实施敲诈勒索杨桂英,我作为见证目击证人,目堵五名身穿警服民警开警车,私闯民宅敲诈勒索杨桂英全部过程,案发后怕曝光利用手中权力构陷我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诈骗民警至今逍遥法外,继续危害一方百姓。
      2018年8月29日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凉检刑申复通【2018】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检察建议,载明:“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移送与杨桂英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庭审举证时也未出示与杨桂英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庭审中没有对杨桂英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西昌市公安局妄议凉山州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造假,企图推翻凉山州检察院法律文书,继续玩弄权术。
      凉山州检察院法律文书载明: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内的活动,或者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民警不是在依法执法职务,且张桂花主观上没有实施暴力阻碍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故意,因此原案定性错误,张桂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西昌市公安局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企图盗用法院的枉法判决继续掩盖枉法办案的真相,将两级法院枉法裁判作为遮羞布,继续加害我的筹码。党中央办案终身追究责任制的政策,必能彻底将披着合法外衣祸害信访人,及非法敛财的恶警们绳之以法。
      西昌市公安局谎称“你控告宁远派出所敲诈你妹杨桂英1500元治安费和抢劫其手机一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亊实及真相:西昌市公安局政监科纪委主任孙建授权作恶,充当敲诈勒索办案民警的保护伞。2013年7月30日案发当日,我向110报案求助无果,打的去西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十楼纪委办公室报案,接案的警官是纪委主任孙建,孙建安排六楼治安大队汪杨和何杰办案,办案单位四十六天没有出具调查结果。2013年8月因我被北京阮士前诈骗五万元钱财,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出具虚假法律文书,指使我去北京上访,2013年9月16日我在北京上访,突然被西昌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异地逮捕。后被凉山州市两级法院冤判妨害公务罪,我不服两级法院枉法裁判,申诉直今。2015年4月至8月我聘请外地人权律师代理申诉,分别两次在凉山州中级法院复制刑事案件,案卷复制齐全发现西昌市公安局制作的刑事案件全部案卷造假的惊天黑幕。
      此案彻头彻尾造假,全是西昌市公安局政监科纪委主任孙建在背后授权作恶,掩盖真相,授权办案的民警伪造证据,伪造法律文书,栽赃陷害守法公民。详见:西昌市公安局制作全部造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本案发生时间是2013年7月30日,西昌市法院开庭审理时间是2014年2月18日,造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注时间则是2014年3月3日,从时间节点看出该法律文书完全是庭后炮制的,未经法庭举证、质证、辩证,直接装入法院的案卷内,其中一名办案民警樊星两天没在工作岗位上班,却积极配合邓英们造假,办案民警伪造证据、伪造法律文书已经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2015年11月13日我得知被邓英抢劫手机赃物在宁远派出所内,所长彭联拿出被邓英抢劫手机让我辨认和领走,我拔打110电话报案,连续拔打五个电话报警,110拒不出警(均有录音为证)。后110报案中心让我去西昌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我和家人及证人又打的去西昌市公安局十楼政监科,政监科纪委主任孙建假惺惺安排巫警官制作了询问笔记,答应调查处理,可是至今查而无果。如果没有纪委主任孙建充当保护伞,邓英一帮诈骗犯罪分子就被法办,正是因为纪委主任孙建的庇护,邓英一帮诈骗犯罪分子长久逍遥法外,我替诈骗分子背黑锅七年,沉冤莫辨,以上均有影像和录音资料还原真相。
       办案民警乔文英制作的讯问笔录和我指责乔文英办案造假的录音资料佐证,乔文英说她搞错了邓英抢劫手机,还有一部没有归还,并说市公安局安教很重视我的问题,要求我向市公安局反映;详见录像、录音资料还原真相。
      西昌市公安局法制科罪恶滔天,制造无数冤假错案,这么多造假的证据和法律文书摆在你们面前,居然厚颜无耻将造假的证据硬说成真的,黑白颠倒、指鹿为马、肆无忌惮,还能指望你们依法办案,依法纠错吗?
          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信访人,动用国库资金赔偿
          民警枉法办案申请人遭非法拘禁两次不予赔偿
      我举报西昌市公安局原局长魏刚、鞠哓峰、李伟年为掩盖违法办案真相,在寃案理赔中知错不改,不按合法程序纠错,动用国库资金赔偿受害人。被西昌市公安局编造为:关于你反映何鹏赔偿事项,何鹏于2016年3月8日向西昌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西昌市公安局与2016年4月14日作出西公赔不受字【2016】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何鹏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经庭外调解于2016年5月16日达成《囯家赔偿协议》。
      我手持相关证据链,铁证如山才行使公民监督权和举报权,却反遭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黑白颠倒,倒打一耙,反咬一口,捏造和编造为西昌市公安局与2016年4月14日作出西公赔不受字【2016】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何鹏不服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经庭外调解于2016年5月16日达成《囯家赔偿协议》。何鹏这桩非法拘留冤案根本没有诉讼到西昌市人民法院,何来经过西昌市人民法院调解?刑事赔偿案件未经凉山州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复查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本进不了法院,即便通过凉山州公安局作出的《国家赔偿复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权限也是凉山州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惩罚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弄虚作假是凉山州公安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情经过是:2016年4月14日何鹏不服西昌市公安局作出的西公赔不受字【2016】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向凉山州公安局递交“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请”。这份申请书的内容,均能揭穿西昌市公安局枉法办案痕迹,凉山州公安局在没有做出《国家赔偿复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前,西昌市公安局早已一个月内动用国库资金赔偿何鹏,作为凉山州公安局有监管责任和职权捍卫法律尊严,彻底查清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枉法办案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西昌市公安局不仅仅针对何鹏一案动用国库资金赔偿,同时针对何鹏监护人,即何鹏母亲高桂珍,2007年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5日使用相同手法操作,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结案。由此可见西昌市公安局法制科无法无天、滥用职权、迫害冤民由来已久,并且看人下菜、套路太深,是告不翻的不倒翁,背后保护伞树大根深。
据此,原公安局局长魏刚、鞠晓峰、李伟年涉嫌滥用职权、动用国库资金赔偿受害人,性质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要求依法立案处理。
      我被西昌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两次,长达44天。2008年治安拘留,原本是申请人选举投票现场遭遇村霸家族成员,对不支持他们的村民殴打致伤、剥夺选举权。我向西昌市公安局报案五个月,被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所包庇、压案不查。所谓受害人何宇秀有错在先根本不敢声张。然而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所民警邓英一伙,借助我上访状告西昌市原政法委书记余明良岳父侵占我的承包地,移花接木栽赃,实施非法拘禁,充当违法乱纪官员的打手,将我治安拘留10日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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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复查答复和四川省驻京办出具的公函
西昌市公安局2013年9月19日制作的西公(治)捕字【2013】514号逮捕证造假”,一是没有执法民警执行签字,二是没有公安局长签章,三是无防伪码。
西昌市公安局通缉令公告造假,一个“伪证案”,一个“妨害公务案”,是同一个在逃编号,手写“妨害公务案”的“在逃人员信息表”居然没有照片;“伪证案”的“在逃人员信息表”照片又是2013年9月19日在北京抓回西昌市看守所收监时拍摄的照片粘贴上去的。西昌市公安局就这样无恶不作的伪造证据栽赃陷害无辜的公民。
       2009年西昌市公安局捏造我在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拘留所“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拘留34天。西昌市公安局捏造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拘留所“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完全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西昌市公安局没有执法权、没有管辖权,他们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至今刑事立案10余年悬而未决,拒不移送检察院公诉,也不移送法院审判,更不出具案件撤销通知书发给我,不纠错也不结案,既让司法公信力蒙羞,也是对我的一种精神折磨。多年来西昌市公安局为阻止我状告贪赃枉法官员,变本加厉非法刑拘三次,长达300余天。法律沦为权力的附庸,而办案警察则成了地方权贵家奴、家丁和打手,我注定成为恶警们的牺牲品。                                                                                          
                  访民水深火热,依法举报控告不罢休!
           呼唤依法行政,法治何日普度大凉山?
      我向四川省第七巡视组递交举报材料,转交给西昌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实名举报原西昌市公安局法制科主任李伟年,任职期间伪造证据制造冤案,受害人是西昌市小庙乡安宁村6组村民刘继琼。2015年10月16日西昌市法院开庭,庭审中李伟年出示一份造假的告知笔录,无单位公章、无被处罚人签字确认、无年月日、落款处由一人笔迹手写两个办案人员名字“处罚告知笔录”,在法庭上硬是说成真的。李伟年挖苦嘲讽刘继琼,百般狡辩和撒谎,李伟年枉为执法监督者,纯属司法流氓,公然强奸法律,篡改法律,均有庭审现场审判视频佐证。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西昌市公安局装聋作哑,拒不查处,企图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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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复核信访答复,是在侮辱公众践踏法律,诬蔑张桂花2009年5月6日在北京拘留所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捏造“欲加之罪”的罪名,与四川省驻京办《关于曾广秀、张桂花、王启翠、彭风华》等四人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不允许打击报复背道而驰。西昌市公安局对抗四川省驻京办事处领导指示,罔顾党纪国法,剑走偏锋,捏造“欲加之罪”。
      有一次,控告人当面指责西昌市公安局伪造证据冤判我,李伟年坐在办公室大放厥词,洋洋得意地说:“公安机关证据造假,只要检察院敢公诉,只要法院敢判决,公安机关证据造假就是合法的”。此话不仅他说,督察大队的警官杨永佳在其他冤民面前,反复重复这句话,均有视频佐证。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信访处理意见》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进行刑事复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走司法途径。而西昌市公安局出具虚假的信访红头文件,终结举报和控告的刑事案件,从而包庇、袒护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企图捂盖子,拖死我意图十分明确。
      中央政法委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三个重要文件。中央政法委要求,防止“踢皮球”,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要求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于确属错案的要依法纠正,对于办案有瑕疵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妥善化解,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谅解,对于当事人生活有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救助。回归法律法治轨道解决,降低受理门槛,依法及时受理信访事项,凡是涉法涉诉信访诉求,都应当登记受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导入抗诉再审等程序,让信访事项在法律的程序内得到公正解决。
       综上所述,请求凉山州公安局组织专案组立案调查,依法办案、依法纠错、依法赔偿,彻底查处办案人员渎职和滥用职权的侵权责任,尽快处理我的举报和控告,还我一个清白,揪出警界害群之马,斩断背后的黑手刻不容缓。
      此致
                  凉山州公安局
                                          控告人:张桂花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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