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监督001号案例
【 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监督评论:再审申请人彭永胜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9544号
行政裁定,并表示将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控告作出该案件裁定的审判长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马鸿达。中国监督网将跟踪监督之。】
附件:
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高新大道与光谷四路交叉处);联系电话:027- 87804115;邮编:430075;法定代表人陈平,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因诉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行终314号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行终314号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
2、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东湖管委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介:彭永胜家有证的房子被东湖管委会故意认定为违建,一审、二审程序严重违法,对彭永胜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拒不采信,二审判决书甚至对彭永胜提交的两证只字不提,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枉法裁判。关南村其他拆迁户,即使房子没有证,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都给予了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完全一样。比如钱海燕在佳园路延长线上的超级大房子没有证,补偿标准和有证房完全一样;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在高压线下面的房子也没有证,居然涂改编号,至少补偿了2遍。那么,东湖管委会为什么要歧视性对待彭永胜呢?因为彭永胜家2002年被拆迁了一栋房屋520平米,东湖管委会指使关南村书记钱小燕以彭永胜的名义冒领、倒卖了彭永胜的260平米还建房,拒不退还给彭永胜。于是彭永胜向中纪委、最高检实名举报,并搭建光谷揭露网:
www.jieluwang.biz 备用域名:
www.jieluwang.top 揭露武汉关南村的拆迁腐败窝案。因此,东湖管委会和钱小燕腐败团伙对彭永胜恨之入骨,把彭永胜的房子认定为违建,零补偿,就是对实名举报人彭永胜赤裸裸的打击报复。下面详细阐述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彭永胜上诉认为事实不清,明确要求二审开庭,查清事实,但二审法院拒不开庭,程序严重违法。
彭永胜应一审法院要求,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建房手续:名为彭菊枝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发证时间1999年6月8日)、《土地使用证》(证号031060,发证时间1999年10月18日)复印件。但是,东湖管委会在一审中称“该二证涉及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与涉案房屋没有关系”,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进行反驳。该二证涉及房屋是不是确实已经拆迁完毕?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质证,没有查清事实,就枉法裁判说“原告彭永胜超过本庭指定时间所提交二证的复印件,且复印件载明的内容明显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彭菊枝是彭永胜的亲姐姐,彭永胜家的房屋二证登记在彭永胜姐姐名下,一审判决居然说“与本案无关联性”,道理都讲不通。房屋产权只登记一个家庭成员姓名的情况非常普遍,不能因此就认定这个房屋及建房手续与其他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关联性。彭永胜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开庭审理,并开通网上直播,以便查清事实。东湖管委会在二审中,只提交了一份《答辩状》,仍然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来证明“该二证涉及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二审判决书也没有是否提交了新证据的任何表述。该二证涉及房屋是不是确实已经拆迁完毕?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二审审判长李玉高声称,通过阅卷可以看出,本案事实是清楚的,拒绝开庭,只在2019年3月25日组织双方进行过一次法庭调查。
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二审审判长李玉高已经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故意枉法裁判,二审判决书甚至对彭永胜提交过《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只字不提,隐瞒事实真相。
2019年3月25日,二审审判长李玉高和书记员梁颖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飞公司”)的工地活动房里进行了一次法庭调查。2019年3月25日的一份完整录音时长1小时15分钟39秒,法庭调查录音从2分10秒到50分16秒。在这段录音中,审判长李玉高对“该二证涉及房屋是不是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展开了调查。东湖管委会说,彭永胜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对应的是彭菊枝的房子C002,房屋C002早在2010年就拆了,彭菊枝委托吴素珍办理房屋C002拆迁补偿事宜,吴素珍用董来发的名字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彭菊枝和吴素珍、董来发为了这个房子C002还打了一场官司,中国裁判文书上可以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民申2455号。东湖管委会在调查中出具了房屋C002的《拆迁协议书》,这份董来发名下的《拆迁协议书》上根本没有记载《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编号和时间,根本无法证明2010年已经拆掉的房屋C002对应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就是彭永胜提交的二证。二审审判长李玉高也看出了这个证据不足,并提醒东湖管委会,以后签订《拆迁协议书》应该完善一下,在《拆迁协议书》上标注该房屋对应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编号。综上所述,二审审判长李玉高在明明知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书中,只用一句话“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就全盘认可了一审判决中的全部事实。二审判决书对彭永胜提交过《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只字不提,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枉法裁判。
再审新证据1:2019年3月25日二审法庭调查录音2019-03-25-10-00.mp3的关键内容如下:02:38—03:00
二审审判长李玉高自我介绍:
02:38—03:00
李玉高:这是我的证件,李玉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这位是梁法官,梁颖,我们今天是专门来办这个案件,为办这个案子呢,今天来现场。
彭永胜:好的,好的,谢谢啊。
15:55—19:10
李玉高:那我就把你归纳一下
二审审判长李玉高归纳彭永胜的意见:第一,彭永胜认为:东湖管委会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无权直接查处违法建筑。第二,彭永胜认为:自己提交的署名为彭菊枝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就是本案涉案房屋的证,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认为这两个证对应的房屋早在2010年就已经拆迁补偿完毕,就必须进行举证,不举证就是证据不足。第三,彭永胜认为:其他拆迁户的房子都没有证,比如村书记钱小燕的房子没有证,钱海燕的超级大房子没有证,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和有证房一样补偿;审判长李玉高居然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本案只审查彭永胜一个人的房子是不是无证?是不是违建?其他拆迁户的房子是不是无证?是不是违建?与本案没有关系。这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影响公平、正义,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19:10—22:09 东湖管委会辩护说:自己有“直接查处违法建筑”的法律职责,但是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东湖管委会还辩护说:程序合法。
22:09—26:38
女律师:最后一个关于彭永胜提到的,在二审在一审开庭的时候,彭永胜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房子是有证的,在开庭当天,法官是为了给上诉人一个权益,就跟他说,如果你说你是合法房屋,就提供证据,应该在12月14号之前把建房的手续提供到法庭,如果你仍不提供的话,视为你的房子是没有任何建房手续的。但是我们一直了解,到12月14号的时候上诉人是没有提交的,大概在17号的样子,上诉人就提交了一个彭菊枝名下的一个建房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即使是这样,我们管委会也很重视,全面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对所有证件包括到街里、到土管所各个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咧,这两个证的房子在2010年就拆迁补偿完毕了。这两个证与涉案的房子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首先是复印件,第二名字是彭菊枝,又不是上诉人,第三,这个证所在的位置跟这个房子的位置是完全一致的
李玉高:那说到这里,我打断一下。
女律师:在钱李湾造纸厂附近,但它不是这个地方,这有图,好像是,一个是这边,一个是这边,钱李湾的那个房子在两边不同的地方。下面还有个图,在钱李湾的造纸厂。
李玉高:那个房子拆了没有呢?
女律师:有拆迁协议
彭永胜:协议拿出来呀?
女律师:来来来,在这里,在这里。有拆迁协议,还有判决书。
李玉高:拆迁协议好像不是她,叫董什么
女律师:对对对,她卖给这个董来发了
李玉高:董来发是董霞呀?这不是彭永胜他家里?
女律师:是彭菊枝
李玉高:是彭菊枝委托拆迁,还是卖了?
女律师:卖给董来发了
彭永胜:委托吴素珍谈房子,吴素珍把她的房子贪污一套卖钱了,然后
李玉高:你说这个协议对应的是董来发?
男律师:彭永胜提供的证件对应的是彭菊枝那个房子建房证,对应的房屋现在是董来发的房子。
董来发和彭菊枝打了一场官司,打的就是这个官司。两个判决书是在网上可以查到的
彭永胜:给我看一下
李玉高:你不是有吗?
彭永胜:没有,他们没给我
李玉高:你自己打过官司
彭永胜:你把证件、证据给我看一下
男律师:彭菊枝是他的
彭永胜:是我的亲姐姐
男律师:彭菊枝这个房子卖了,卖了亏了
彭永胜:没卖
女律师:卖了无效,她又去打官司,又跟人家要钱,正好将这个事实在判决书中作了说明。
28:47—30:48
彭永胜:这样啊。你上面没有写这个房子的房产证的编号
女律师:你不用管那个了。我接着讲,然后咧,这个核实了这个房子和彭永胜无关
李玉高:没有关系,有哪几点说明?
女律师:第一个证件名称是彭菊枝,不是彭永胜,第二个房子的位置和涉案房子的位置不是同一个位置,虽然都在钱李湾,一个在东,一个在西
李玉高:相差多远?
女律师:那还很有点远。
李玉高:已经拆了?
男律师:已经拆了,盖成酒店了。
女律师:第三个,我们查实的证据证明,他提供的这两个证所在的房子,已经签了拆迁协议,并且也有判决书进行印证,这么多证据证明,提供的证件和本案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22:09—26:38 东湖管委会说:彭永胜提交的二证是彭菊枝的房子C002对应的证件,C002早在2010年就拆迁补偿完毕,有董来发的《拆迁协议书》,有判决书为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民申2455号);东湖管委会说:董来发的房子就来源于彭菊枝,董来发、吴素珍和彭菊枝打了一场官司,打的就是这个房子。26:38—28:47 彭永胜讲述吴素珍如何勾结拆迁办贪污拆迁户的拆迁还建房,介绍其方法和套路。28:47—30:48 东湖管委会说:彭永胜提交的二证,证件名称是彭菊枝,不是彭永胜,与本案无关,与彭永胜无关;彭永胜提交的二证,对应的房子C002早在2010年就拆迁补偿完毕。——彭永胜家房屋的证件名称写的是彭永胜姐姐彭菊枝的名字,东湖管委会居然说与彭永胜无关,这个连道理都讲不通了。
30:48—34:07
彭永胜:这个上面它说拆了这个房子编号是C002,这个房子的证件号你为什么不写到上面去?你协议上面必须写有没有证,证件编号是多少,你没有写,这个证据就是不充分的,你拆的这个房子C002
李玉高:这个协议应该有个完善的地方,应该把这个对应起来
彭永胜:有没有证,证件编号是多少……他们故意不写!
男律师:拆迁有个房屋编号号码
彭永胜:那是房子墙上的编号
男律师:有个修测图
李玉高:修测图拿过来
女律师:修测图上C002在这个地方
彭永胜:诶!确实我没有否认你是C002,
女律师:这个是彭菊枝的
彭永胜:我没有否认你这个房子墙上的编号是C002,我是说你这个C002的房子的房产证,是不是我这个证?
李玉高:哦,哦,你是说C002相应的土地证、(私人)建房许可证,是不是这个证?看到没有?
彭永胜:你这别人拆的房子都说是我的,我拿个证出来,都说是别人房子上面的。你为什么不写?
男律师:他提供的那个证件,对应的是C002
女律师:因为是这样的
32:36李玉高:那,那怎么证明是对应的呢?怎么对应?
女律师:这个,因为是这样的,这个是可以看出来的,
李玉高:建房许可证?
女律师:它有这个建房审批表,建房审批表上是有图的,红线图和定位图,我给你们看看,定位图上
彭永胜:你还拿出来这个房子的证,当时给你们了,拿出来撒!你把这套资料里面的土地证、房产证拿出来,那个编号跟我的证是不是一样的,就出来了。
彭永胜:当时签协议的时候证交给你们,你把证拿出来,对照一下。
男律师:还有一个,还有一个这个房屋的土地有两个村的储备协议,你跟他讲一下
女律师:不管怎么说,第一个,这是彭菊枝的,第二个,有判决书判定彭菊枝名下的这个房子已经卖给,已经被拆了。
彭永胜:不是这套证!你把证拿出来!这个房子的证在哪里?你拿出来!为什么
男律师:老彭,不激动!不激动!咱们慢慢聊。
彭永胜:你们是国家机关的律师,不能这样胡说八道!
男律师:都会承担责任的。
彭永胜:都会承担责任?从来不承担责任!
30:48—34:07 彭永胜对东湖管委会提交的房屋C002的《拆迁协议书》进行质证,这份协议书上标注了房屋编号为C002,但是协议书上没有标注《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编号,无法证明彭永胜提交的二证是房屋C002的证。李玉高也看出来了,提醒说,签协议应该有个完善的地方,协议上应该写证件编号,和房屋编号应该对应起来。
32:36 李玉高:那怎么证明是对应的呢?
32分36秒时,二审审判长李玉高还质问东湖管委会:怎么证明房屋C002对应的证件就是彭永胜提交的二证?东湖管委会答不上来。34:07—35:28 彭永胜讲述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联手关东街书记曾祥华抢了刘奎的董事长职位、钱小燕贪污还建房倒卖,彭永胜在武汉市大接访时当着二、三十位接访干部的面进行揭露,关东街书记曾祥华感觉丢了面子,恼羞成怒,派关东街城管中队把彭永胜的房子非法认定为违建,进行打击报复。
35:28——35:43 彭永胜:当时签了那个协议,你说这个房子有没有证,你把当时彭菊枝交给你们的证对比,这两个证的编号是不是一样的,很简单。
35:28——35:43 彭永胜要求东湖管委会把房屋C002《拆迁协议书》附件里彭菊枝上交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拿出来,和彭永胜提交的二证进行比对,是不是同一套证,就真相大白了。35:43——36:55 彭永胜要求二审审判长李玉高将本案涉及的“东湖管委会将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给中航通飞公司涉嫌犯罪”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李玉高明确拒绝移交。
再审新证据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民申2455号。东湖管委会提到的这份裁判文书,无法证明2010年已经拆迁补偿完毕的房屋C002对应的证件就是彭永胜提交的二证。
3、二审法院未依据彭永胜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2份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关南村很多无证房,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并给予了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完全一样。这2份关键证据证明:即使房子没有证,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而应该进行历史无证房认定。该证据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这2个单位保管。彭永胜上诉时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上述关键证据,但是二审审判长李玉高拒绝依法调取。
4、二审审判长李玉高明确拒绝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本案涉及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材料。
有录音为证。另外,二审判决书里没有任何相关表述,涉嫌包庇犯罪。相关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5、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引用的法律条文《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条、《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适用法律错误。
《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首先,二审判决引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具有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东湖管委会的身份相当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直接代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直接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条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二)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安全生产、体育、统计、外事侨务、人防、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上述3个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管委会具体如何处理本案涉及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管委会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因此,东湖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超越法定职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上述3个法规的文字表述,东湖管委会的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无权亲自查处违法建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5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限期拆除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决定,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本案中,东湖管委会向彭永胜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都属于行政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无权授权东湖管委会进行行政强制。因此,东湖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
再审新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00号。证明:东湖管委会作出行政强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
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第二十九条,该条款规定“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因此,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应该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5、东湖管委会在二审判决作出后,采用绑架、非法拘禁手段,派人强拆了彭永胜的涉案房屋。
2019年4月2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行终314号。2019年4月11日上午8点多钟,东湖管委会派人开始非法强拆彭永胜的涉案房屋。《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2019年4月11日的强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不是依法进行的。当天的强拆没有任何预兆,没有任何告知,一张法律文书都没有看到。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将彭永胜和家人绑架,拖出房屋,送到关南社区居委会进行非法拘禁,直到下午17点多才允许离开。彭永胜家的家具等物品被扔在关南社区的一个地下车库外面,不予保管。非法拘禁期间,彭永胜和家人多次打110报警,关南派出所不管,既不管强拆,也不管非法拘禁。
再审新证据4:2019年4月11日强拆图片、录像。图片19张,录像21段,证明:东湖管委会组织大批人马强拆彭永胜的涉案房子。
再审新证据5:2019年4月11日报警电话录音。录音13段,证明:强拆;证明:彭永胜及家人被非法拘禁,关南派出所都不管。
二、为了查清事实,彭永胜继续申请再审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1、申请再审法院调取关南村钱李湾房屋C002的全部拆迁档案。
为了查明“该二证涉及房屋是不是确实已经拆迁完毕”,彭永胜现在申请再审法院到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档案室,依法调取关南村钱李湾房屋C002的全部拆迁档案,档案包括:(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钱李湾1:500地形图位置;(3)房屋C002的1:500地形图位置;(4)建筑物面积计算表;(5)房屋补偿计算稿;(6)房屋彩色相片;(7)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8)房主身份证;(9)房主户口本。只要把房屋C002对应的建房手续和彭永胜提交的二证进行比对,是不是一样的?就真相大白了。
2、申请再审法院调取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
另外,二审没有依据彭永胜申请调取关键证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2份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很多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的署名,不是拆迁户本人,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甚至很多无证房,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都给予了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完全一样。东湖管委会把关南村全村的无证房都认定为合法建筑,唯独把彭永胜一家的有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明显不公正,是彭永胜无法接受的。彭永胜现在申请再审法院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依法调取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2份关键证据。
3、申请再审法院调取关南村71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看看是不是有证?无证房是不是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申请再审法院调取关南村以下四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四组《拆迁补偿协议书》编号和被拆迁人姓名如下:第一组11份拆迁协议与吴素珍有关:GC-20-3-255杨振义、GC-20-3-256杨兵兵、GC-20-3-561陈德才、GC-20-3-565刘传芬、GC-20-3-535张德斌、GC-20-3-531夏光连、GC-20-3-529许长利、GC-20-3-577陈鹏飞陈德才、GC-20-4-426陈用文、GC-20-4-427林露露、GC-20-4-429程方英。第二组21份拆迁协议与吴素珍马甲有关:GC-20-3-361戴清武、GC-20-3-447潘兰英、GC-20-3-448黄霞、GC-20-3-449刘尚湖、GC-20-3-467刘翠珍、GC-20-3-468程时华、GC-20-3-469程三爱、GC-20-3-470许世喜、GC-20-3-471雷迎春、GC-20-3-489陶为琴、GC-20-4-240魏立龙、GC-20-4-241魏立安、GC-20-4-246林启先、GC-20-4-271骆传红、GC-20-4-272骆玉枝、GC-20-4-304魏汉运、GC-20-4-320石祥、GC-20-4-466汪启冲、GC-20-4-482陈小兰、GC-20-4-483陈满莲、GC-20-4-484李嫦娥。第三组16份拆迁协议与杨忠平有关:GC-20-3-201胡家宇、GC-20-3-217胡闲兰、GC-20-3-218胡三斤、GC-20-3-362周祖群、GC-20-3-445汪启田、GC-20-3-495曹应力、GC-20-3-513王宏斌、GC-20-3-548魏学礼、GC-20-3-593魏彬、GC-20-4-170桂绍平、GC-20-4-171刘桂英、GC-20-4-406付斯权、GC-20-4-489孙纯、GC-20-4-785陈昌贵、 GC-20-4-786陈强、GC-20-4-787鄢裕辉。第四组23份拆迁协议与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家族有关:GC-20-4-36钱祖武、GC-20-4-37钱祖宝、GC-20-4-49钱辉艮、GC-20-4-120钱祖勤、GC-20-4-121曾利华、GC-20-4-123杨焕英、GC-20-4-126钱园园、GC-20-4-141钱有昌、GC-20-4-144兰永前、GC-20-4-148左支荣、GC-20-4-150林青更、GC-20-4-151曹豪柳、GC-20-4-160陈光来、GC-20-4-335潘永桥、GC-20-4-340廖本城、GC-20-4-580陶建中、GC-20-4-581严桂英、GC-20-4-588金勤宇、GC-20-4-694谭泳红、GC-20-4-695朱志雄、GC-20-4-696袁敏、GC-20-4-697蔡燕玲、GC-20-4-698范志国。【说明】:以上《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应的被拆房屋,绝大部分涉嫌没有建房手续(无证房)、或者建房手续登记姓名与被拆迁人不一致。这么多无证房都被东湖管委会认定为合法建筑,唯独把彭永胜一家的有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明显不公正,是彭永胜无法接受的。彭永胜现在申请再审法院到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调取以上四组71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看看是不是很多无证房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给予了补偿?
4、申请再审法院调取钱小燕和钱海燕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看看是否有证?
申请再审法院调取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在光谷大道陆景苑小区东南侧山顶高压电线下的房屋C001、B334、B335、B336、B337、B338、B339、B340、B341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看看是不是有证?他的无证房是不是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申请再审法院调取钱海燕在佳园路规划延长线上超级大房子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看看是不是有证?他的无证房是不是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5、申请再审法院调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红线》、《规划设计条件》。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东湖管委会的执法目的不合法,把彭永胜的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强拆掉,是为了让中航通飞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规建设航空展览馆、并违规给该公司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
三、请再审法院将本案中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东湖管委会涉嫌将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给中航通飞公司,涉嫌滥用职权罪或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吴素珍受委托办理房屋C002拆迁补偿事宜时,非法购买董来发、董霞的户口本,以董来发、董霞的名义和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书》,贪污了彭永胜的姐姐彭菊枝的还建房一套80平米。吴素珍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贪污罪或诈骗罪。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四、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庭审禁止彭永胜举证,举证环节缺失。
2018年12月12日上午9点,彭永胜诉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一案,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因为这是彭永胜第一次和审判长刘忠、审判员肖丹、审判员陈小萍面对面打交道,不了解他们,所以开庭审理时,没有申请他们回避。随着庭审的推进,彭永胜隐隐感觉3位法官在违法办案。先是一审审判长刘忠不让彭永胜念起诉状,彭永胜说庭审视频可能上网直播,因此希望念起诉状,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争取了之后,才让彭永胜念起诉状。然后到了举证环节,一审审判长刘忠又不让彭永胜举证、不让彭永胜发表举证意见。彭永胜争取了几次,审判长刘忠就是不让,导致彭永胜举证环节缺失,严重侵犯了彭永胜的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希望在网上公开庭审录像。
2、一审庭审互相提问环节缺失。
彭永胜准备了几个问题,准备问东湖管委会,但是直到庭审结束,都没有等到法官问“原告有没有想问被告的问题”?严重侵犯了彭永胜的诉讼权利,导致一些疑问无法解开、事实无法查清。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3、一审法院未依据彭永胜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这2份关键证据足以证明:关南村很多无证房,都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并给予了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一样。该证据由政府部门保管,彭永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申请到,于是在起诉时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上述关键证据,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依法调取。直到庭审结束,彭永胜也没有等到法官调取《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上述事实,有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
4、一审3位法官刚刚枉法裁判了彭永胜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8年12月12日庭审结束后,彭永胜回家,回想开庭期间,3位法官的表现,越想越不对劲。在整理资料时,彭永胜惊讶地发现,2018年12月7日收到的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枉法裁判该“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3位法官正是本案一审的3位法官:陈小萍、肖丹、刘忠。“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很简单,彭永胜发现自己的拆迁还建房涉嫌被人贪污倒卖,生活质量受到严重损害,于是申请公开还建房分房名单,陈小萍、肖丹、刘忠3位法官未开庭审理,就枉法裁判说,彭永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查违规,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驳回彭永胜的诉讼请求。彭永胜试图追回被人贪污的拆迁还建房,不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品质吗?这样说不仅法理不通,连道理都讲不通,明显是故意枉法裁判,充当拆迁腐败窝案的保护伞。
5、政府信息公开案中3位法官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拆迁腐败、造假诈骗等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涉及大量拆迁腐败、造假诈骗等犯罪线索、证据,这3位法官没有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涉嫌包庇拆迁腐败、造假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6、本案一审3位法官未依法回避,也不说明理由。
由于发现了一审3位法官上述违法办案的情况,彭永胜担心本案难以得到公正审理,于是在2018年12月14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被抓后院长空缺)和刘忠法官分别邮寄了《法官回避申请书》(EMS快递单号1016140019428、1016140020328),申请刘忠、肖丹、陈小萍3位法官回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及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这3位法官依法应该向院长请示,院长应该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这3位法官未向院长请示,院长直到2018年12月17日还未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在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3位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是一审3位法官拒不暂停本案的工作,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7、一审法院未处理彭永胜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2018年12月12日庭审中,刘忠法官说:“释明一下,已经作出了强拆拆除决定书,前面的三个行为已经变为过程性行为被最后的强拆拆除决定书行为所吸收。第一个行政行为是单独的行政行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坚持起诉四个行政行为,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将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彭永胜因为对法律不熟悉,不知道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所以当庭没有表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彭永胜表示要先弄清楚法律条文后再做决定。2018年12月17日,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彭永胜遵照刘忠法官的释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彭永胜向一审书记员彭婕邮寄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土地使用证、私人建房许可证》(EMS快递单号1016140044128),但是一审判决书却没有变更彭永胜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说明理由,程序违法。
8、一审3位法官未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移交本案涉及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犯罪的材料。
2018年12月12日,行政强制一案开庭时,彭永胜明确请求一审3位法官将庭审中发现的“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滥用职权罪或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是3位法官根本没有依法移交,一审判决书里没有是否已经依法移交的任何表述,涉嫌包庇犯罪。相关法律条文:《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9、一审判决拒不采信彭永胜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没有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就完全采信东湖管委会毫无证据的胡说八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采信证据明显偏袒:一审法院除了彭永胜的身份证被采信以外,彭永胜提交的其他所有证据都不被采信,很多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没问题,就是不采信。东湖管委会提交的证据除了证据8和证据9,其他证据都被采信了,很多证据三性都有问题,就是要采信。2018年12月12日,本案开庭时,刘忠法官要求彭永胜在2018年12月14日前向法院提交《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因为彭永胜2018年12月14日通过邮政EMS申请3位法官回避,等了3天,未等到一审法院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彭永胜于是在2018年12月17日向一审书记员彭婕邮寄了名为彭菊枝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发证时间1999年6月8日)、《土地使用证》(证号031060,发证时间1999年10月18日)复印件,这就是涉案房屋的建房手续。一审法院要求东湖管委会对上述2证复印件进行核查,东湖管委会核查后说“该二证涉及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与涉案房屋没有关系”。既然东湖管委会说“该二证涉及房屋已于2010年拆迁补偿完毕”,就应该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全部附件等证据进行反驳,并让彭永胜进行充分质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质证。东湖管委会拿不出任何反驳证据,就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然而一审法院还是采信了东湖管委会的胡说八道,以彭永胜提交二证超过法庭指定时间、二证与本案无关为由,不采信二证。一审法院只向东湖管委会征询质证意见,不向彭永胜征询质证意见,质证过程严重违法,导致事实不清,故意偏听偏信、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彭永胜所建”属于事实不清。造成事实不清的原因是采信了东湖管委会的非法证据。如东湖管委会的证据3——关南村《关于彭永胜现居住房屋的情况说明》,该证据是通过行贿关南村村干部换取的证人证言,且证人不到庭,证言未经质证。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查明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及房屋产权部门的登记……属于违法建设”属于事实不清。造成事实不清的原因是一审法院未对彭永胜邮寄的《私人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进行充分质证,拒不采信二证;东湖管委会胡说二证涉及房屋2010年已经拆迁补偿,毫无证据,一审判决非法采信。
一审判决即使不采信二证,也不能直接认定彭永胜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可以证明:整个关南村很多无证房都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是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都进行了补偿,补偿标准和有证房屋一样。彭永胜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上述两份台账,但是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调取,程序严重违法,导致事实不清。
10、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引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六条、《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六条,是适用法律错误。上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已经做了充分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案例《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00号》也做了充分的法理分析,在此不再重复。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引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引用199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也是适用法律错误,错得更离谱。东湖管委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新建时,该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该地块当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只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根本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说法,就是想办这个证,都没有地方办。整个关南村被拆的房屋,哪个房子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东湖管委会拿出来看一看!
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引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条款恰恰证明,有权下达限期拆除决定的单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部门,东湖管委会无权亲自下达限期拆除决定;有权下达强制拆除决定的单位是东湖管委会责成的有关部门,东湖管委会无权亲自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东湖管委会没有行政强制的法定职权。
五、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合法、选择性执法、征地拆迁违法”。
1、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东湖管委会没有查清事实,彭永胜的房子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有《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不是违法建筑。东湖管委会的证据不能证明彭永胜的房子是违法建筑。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1:《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照片。彭永胜的质证意见:意见1:东湖管委会的《询问通知书》直接采取留置送达,贴在门上并拍照,送达程序违法。《询问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只有受送达人拒收的,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东湖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彭永胜拒收法律文件。意见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送达回证》备注一栏说“当事人彭永胜拒绝配合城管工作人员的询问及调查,现场依法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不属实。城管工作人员到彭永胜家门口,根本没有喊彭永胜,没有询问彭永胜,直接贴在门上、拍照,就走了。
意见3:城管队员执法,盖的公章不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而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用章”,属于违法行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是不是可以盖公安局的公章?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2:关山村《证明》。彭永胜的质证意见:意见1:彭永胜的住房位于“陆景苑小区围墙以南”,但是该证明说的是“陆景苑小区围墙以西”。第一种可能,该证明说的不是彭永胜的住房所在地块,与本案无关。第二种可能,该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该证言不可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意见2:彭永胜的住房所在地块没有征收,是否征收看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红线图。意见3:关山村早就改造为居委会了,关山村村委会不存在了,怎么还在盖关山村村委会公章?意见4:证人不到庭,证言不可采信。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3:关南村《关于彭永胜现居住房屋的情况说明》。质证意见:意见1:关南村这5个证人全是村干部,2006年,东湖管委会通过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关南村村干部每人行贿一套还建房160平米,这5个证人每个人都受贿了一套还建房160平米。通过行贿方式换取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意见2:证言无法证明彭永胜的住房建造时间。
意见3:关南村早就改造为居委会了,关南村村委会不存在了,怎么还在盖关南村村委会公章?意见4:证人不到庭,证言不可采信。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4: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航摄影像图一组。质证意见:意见1:证据4无法证明合法性。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测绘法1992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有相关规定;测绘法2002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相关规定;测绘法2017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只有以上3个证件齐全,测绘结果才是合法的。东湖管委会的证据4无法证明测绘相片的合法性。这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一条:……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测绘法》1992版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测绘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施测前要“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第十四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时,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测绘法》2002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测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也就是说要有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测绘法》2017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意见2: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受东湖管委会委托进行征地拆迁前的测绘,和东湖管委会存在利益关系,真实性、合法性都值得怀疑。意见3:六张相片都进行了电脑处理,真实性无法考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意见4:制图员、检查员、技术负责人都是空白,没有人签字负责,他们是谁?是否有资质,都无法考证。真实性、合法性都值得怀疑。意见5:2006年的相片上,“光谷陆景苑”写成了“光谷陆竞苑”,旁边小区的名字都写错了,证明力值得怀疑。意见6:东湖管委会只举证了6张航拍相片,该证据链不完整。东湖管委会故意隐藏部分年份的相片,有些年份的相片非常重要,比如2004年。《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
http://gtghj.wuhan.gov.cn/pc-87-131303.html第二十九条: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因此,未经登记的建筑,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意见7:彭永胜有一本《湖电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居民服务手册》,里面有一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16页最下面有一段话: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意见8:东湖管委会举证的第二张航拍相片是2003年的,没有注明是哪个月,上面没有彭永胜家的房子;第三张航拍相片是2006年5月的,上面有彭永胜家的房子。只要彭永胜家的房子有可能建于2004年9月20日之前,无论有没有证,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意见9:航拍图右下角的这些房子是不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违法建筑?东湖管委会调查认定过吗?请东湖管委会把他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拿出来看一看。意见10:证据4不能证明彭永胜家的房子建于2005年,不能证明彭永胜家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证据4可以证明东湖管委会选择性执法。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5:《关于违法建设案件移送的函》。质证意见:
意见1:2008年以前建房,根本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种说法,因为《城乡规划法》还没有施行。关南村所有拆迁户都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都是违法建筑?意见2:规划局只说彭永胜家房屋没有在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因此就直接认定彭永胜家房屋是违法建筑。意见3:规划局在档案里查不到彭永胜的名字,就认定彭永胜家房子没有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这样调查不全面,导致调查结果出问题。彭永胜家的房子有可能登记在彭永胜父亲名下;有可能登记在彭永胜弟弟名下;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登记在别人名下,彭永胜家可以通过购买、赠送、抵债等方式获得该房屋。这样,在档案里,当然查不到彭永胜的名字。东湖管委会的证据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9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彭永胜家2002年拆迁的房子发生过交易,有一半就登记在别人名下。因此,规划局调查不全面,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6:《武汉市城镇房地产测量面积成果资料》。彭永胜的质证意见:意见1:无法证明合法性。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只有以上3个证件齐全,测绘结果才是合法的。东湖管委会的证据6无法证明测绘的合法性。这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意见2:测绘单位拒绝测量彭永胜家院落、空地面积,不合法。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未确权登记的院落、空地面积也是要补偿的。意见3:不能证明彭永胜家房屋是违法建筑,只能证明房屋面积。意见4:证据6《武汉市城镇房地产测量面积成果资料》比证据4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航摄影像图一组规范了一点,有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签名,总算有人对测绘结果负责了。证据6证明证据4很不规范,证据4不能采信。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彭永胜的质证意见:意见1:这是执法程序文件,不能证明彭永胜家房屋是违法建筑。图片证明彭永胜的房子是以前建的,无论有证没有证,都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意见2:彭永胜家在这里住这么多年,直到2018年5月1日,城管才发现彭永胜家的房子。这么多年没人说违建,拆迁时,就说违建。说明这是典型的用拆违代替拆迁,目的不合法。意见3:说彭永胜拒绝配合城管询问及调查,拒绝向城管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不属实。彭永胜说的好多话,城管不记录。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质证意见:证明东湖管委会指使拆迁公司单方撕毁和彭永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毫无诚信。证明彭永胜家的房子有可能登记在别人名下。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9: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质证意见:意见1:同证据8。意见2:证明法院判决拆迁还建房应该办证,东湖管委会和拆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2年至今,6年过去了,拒不给还建房办证。意见3:证明由于法院枉法裁判,偏袒东湖管委会和拆迁公司,导致东湖管委会和拆迁公司不收敛、不收手,继续违法征地拆迁,暗箱操作,造成关南村发生特大拆迁腐败窝案。光谷揭露网
www.jieluwang.biz揭露的大量拆迁腐败线索证据,就是最好的说明。枉法裁判并不能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导致拆迁遗留问题更加复杂化,对东湖管委会没有任何好处。这不是在帮东湖管委会,而是在害东湖管委会。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10:《违法建设期限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照片。质证意见:意见1:东湖管委会对彭永胜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只根据彭永胜的名字调查档案,忽略了“彭永胜家的房子可能不是登记在彭永胜名下的这种可能性”,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导致认定结论错误,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意见2: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查,不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的规定。东湖管委会对彭永胜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没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意见3:《违法建设期限拆除决定书》没有载明任何证据。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定。意见4:直接采取留置送达,贴在大门上,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特别强调:留置送达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被人撕掉了,会导致当事人不知情,错过2个月的行政复议期限或6个月的诉讼期限,彻底失去救济渠道。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彭永胜说的好多话,他们不记录。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意见6:未告知彭永胜听证的权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意见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6号第二十九条“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意见8: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以前建的房子套用2008年才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意见9:整个关南村征地拆迁,无论有证无证,都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东湖管委会只调查彭永胜家房屋是否违建,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的规定。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11:《拆除公告》及送达回证、照片。彭永胜的质证意见:同证据10。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12:《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彭永胜的质证意见:意见1:未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没有调查审批表;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批准。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规定。意见2:未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规定。意见3:2018年5月3日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2018年5月7日就作出《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未满6个月的法定诉讼期限就启动强制拆除程序,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13:《强制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彭永胜的质证意见:同证据12。
东湖管委会的证据14:《湖北省行政执法证》2份。彭永胜的质证意见:这个是持证上岗,证明东湖管委会的证据4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航摄影像图一组不合法;证明东湖管委会的证据6《武汉市城镇房地产测量面积成果资料》不合法。因为这2份证据中,测绘人员都没有执业资格证书。
2、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适用法律错误:
东湖管委会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第二十一条认定彭永胜家上世纪90年代建设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强制拆除:(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罚款。
3、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建设的查处有严格的程序: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强制拆除。东湖管委会的程序严重违法:
(1)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东湖管委会没有调查取证:当时找彭永胜调查的人可能是东湖开发区城管局的城管队员,不是东湖管委会的工作人员。调查人员没有调查认定违建的职权:城管队员说彭永胜的房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涉嫌违建。彭永胜说,是不是违反规划,只有规划部门才有能力调查,城管又不负责规划,如何调查?他们不回答。选择性调查取证:彭永胜问是调查整个关南村所有人?还是只调查彭永胜一人?他们说只调查彭永胜一人。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和他哥哥钱海燕数千平米甚至上万平米的房子是不是违建?查不查?他们说不查。认定违建采取双重标准:城管队员说,彭永胜如果不把《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给他们看,就是没证,就是违建。彭永胜说,2002年征地拆迁补偿给彭永胜的关南社区还建房至今没证,是不是违建?他们说不违建。钱小燕和钱海燕的房子不把证拿出来,是不是违建?他们说不违建。彭永胜说“谁主张、谁举证;你说我违建,请出具证据”,城管队员拿不出任何证据,要求彭永胜举证。关南村很多人的房子没证,都取得了拆迁还建房的分房资格,征地拆迁根本没调查是否有证。彭永胜申请东湖管委会和关东街办事处公开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公开分房资格,他们拒不公开。彭永胜说“你们把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给我看,把钱小燕、钱海燕的《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给我看,我就把我的《土地使用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给你们看”,他们不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二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
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二十一条:还建房项目建设完工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开展分配工作;还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给相关街道办事处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相关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高新区人均还建安置面积、分户标准、
资格条件和《拆迁还建协议》实施还建住房分配,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根据还建房承建单位移交的拆迁还建台账,建立详细住宅分房登记台账。
拆迁还建台账和
住宅分房台账经拆迁审计单位统一审查整理后,
移交土地储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备案。来源:
http://www.wehdz.gov.cn/gk/fwcq/fwcq/61064.htm (2)没有听取陈述申辩:东湖管委会没有听取彭永胜的陈述、申辩。城管队员也没有听取彭永胜的陈述、申辩。彭永胜说的好多话他们不记录、不采纳。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没有告知听证权:东湖管委会没有告知彭永胜有听证权,城管队员也没有告知彭永胜有听证权。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做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东湖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3日《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东开)限拆决字[2018]第01136号,没有载明证据、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详见一审彭永胜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据1。
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东湖管委会2018年5月7日作出《拆除公告》(东开)拆公字[2018]第01136号、2018年5月10日作出《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东开)拆告字[2018]第01136号、2018年5月11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东开)强拆决字[2018]第01136号,未满6个月的法定期限就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剥夺了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3个强制拆除文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018年5月3日,东湖管委会告知彭永胜自行拆除后,只有彭永胜既不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东湖管委会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详见一审彭永胜的第一组证据的证据2、证据3、证据4。
相关法律法规:《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http://www.wuchang.gov.cn/wcqzfz ... /1664343/index.html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运行外部流程图。
4、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超越职权:
东湖管委会没有亲自核查、认定、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应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核查、认定,然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根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划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转城管部门先行制止,并及时进行技术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根据《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东湖管委会不是规划部门,没有核查、认定违法建设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职权。东湖管委会也不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有亲自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东湖管委会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
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执法目的不合法:
彭永胜家房屋位于陆景苑社区南面的公园绿地里的山上,中航通飞公司看中了彭永胜家房屋所在的公园绿地,想非法侵占公园绿地,违建“占地8073.68平米航空展览馆、地下车库、占地1508平米非机动车停车位”。东湖管委会违法签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向中航通飞公司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涉嫌滥用职权罪、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东湖管委会为了满足该公司的非法要求,又违法签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允许该公司在代建城市公园时毁绿、挖山、侵占公园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
东湖管委会多年以来,一直视该公园绿地为绿化用地,根本没打算征收为建设用地。因此,东湖管委会也未办理征地手续,未取得合法的征地批文,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东湖管委会没有合法的程序征收彭永胜的房子,叫中航通飞公司自己和彭永胜协商补偿,结果谈崩了,于是就想出了用“拆违代替拆迁”的歪点子。彭永胜的房子不涉及合法的征地拆迁,不影响该公司合法建设研发中心大楼,只影响该公司违建“航空展览馆、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位”。
东湖管委会启动拆违程序,是利用行政强制权为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
详见一审彭永胜的第二组证据: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的系列文件。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证据5《武汉中航通飞特种飞行器有限公司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和航空展览馆项目规划(建筑)方案批前公示》:
http://gtghj.wuhan.gov.cn/UploadFileNew/20180730092720913.jpg证明:彭永胜的房子在公园绿地里,该公园绿地是现状绿地。规划中的武汉中航通飞航空展览馆在公园绿地里,侵占公园绿地。东湖管委会用拆违代替非法拆迁,企图强拆彭永胜位于公园绿地里的房子,是为了让该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目的不合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证据6《日照分析图》证明目的同证据5。证据7《用地红线图》证明目的同证据5。证据8《净用地红线图》证明目的同证据5。证据9《武汉市规划一张图》证明目的同证据5。证据10《百度地图:公园绿地前后对比》证明:以前公园绿地是现状绿地,绿色植被很好,只需要补栽树木即可,不需要大兴土木重建;现在公园绿地被中航通飞公司挖毁。证据11《公园绿地现状图》证明:公园绿地的绿色植被被毁光,松树林被砍光,自然山体地貌被挖平,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证据12《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证明:东湖管委会和中航通飞公司签订协议,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9387万元,东湖管委会涉嫌滥用职权罪、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东湖管委会还和中航通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非法允许该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东湖管委会涉嫌滥用职权罪。上述2份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证据13:2014年7月编制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A1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规划导则》:
http://gtghj.wuhan.gov.cn/UploadFile/20141112033949558.jpg证明目的同证据5。证据14:2011年规划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绿地系统规划图:
http://gtghj.wuhan.gov.cn/UploadFile/20130603112822652.jpg证明目的同证据5。第二组证据证明:东湖管委会用拆违代替拆迁,企图强拆彭永胜的房子,为中航通飞公司谋取非法利益,为了让该公司违建航空展览馆、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位,目的不合法,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五条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第七条,再次重申“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
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
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http://www.mlr.gov.cn/zwgk/zfgw/zfwj/200805/t20080530_104722.htm
6、东湖管委会的行政强制,选择性执法。
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建基坑边坡支护,东湖管委会不查;侵占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东湖管委会不查;武汉中航通飞公司侵占绿地、违建院墙,东湖管委会不查;
钱小燕在高压线下违建住房,东湖管委会不查;钱海燕在佳园路延长线上违建超级大房子,东湖管委会不查;钱小燕钱海燕侵占绿地、违建渣土车停车场,东湖管委会不管;
有关单位侵占绿地、违建变电站,居然是东湖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周边居民堵了一天的马路,东湖管委会负责人刘子清迫于社会压力才责令变电站停工、恢复原状。
东湖管委会选择性执法,只查彭永胜,不查别人,这是彭永胜无法接受的;执法不公,彭永胜有权拒绝。
详见一审彭永胜的第三组证据:证据15、证据16、证据17、证据18、证据19、证据20、证据21、证据22、证据23。证据15《东新建网信[2018]145号:关于彭永胜反映中航通飞项目违规施工问题阳光信访件的回复的处理意见书》。证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进行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属于违建,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证据16《东新建网信[2018]148号:关于彭永胜先生投诉中航通飞侵占绿地等三个问题的回复》。证明目的同证据12《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和证据15《东新建网信[2018]145号:关于彭永胜反映中航通飞项目违规施工问题阳光信访件的回复的处理意见书》。证明:东湖管委会签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允许武汉中航通飞公司非法侵占绿地、违建航空展览馆。证明:东湖管委会召开2次专题会议,就绕过法定程序,允许相关单位侵占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里的公园绿地,违建变电站,违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侵占绿地建变电站,不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吗?东湖管委会开个会就可以代替这些法定程序吗?百度一下:住建部挂牌督办9起典型违建案件。2015年,甘肃省兰州市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根据一份“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建设了兰东花园居住小区项目,并且侵占了超过1万平方米的森林公园。证明:光谷一路以东,高新大道以北的绿地被侵占,违建停车场,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证据17《关于彭永胜咨询(建议意见)的回复》证明:规划局回复说中航通飞公司侵占的公园绿地是“现有绿地”。证据18:武汉城市留言板《工地非法侵占公园绿地非法毁绿进行建设》。证明:中航通飞公司只违规取得“复合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红线和规划设计条件”,这个“规划设计条件”涉嫌允许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在公园绿地里塞入一个违建项目——航空展览馆。证据19: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建围墙照片。证明:中航通飞公司的围墙建到公园绿地里面来了,属于违建,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证据20: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违建基坑边坡支护照片。证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进行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属于违建,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证据21《关于对洪山区关山春晓小区部分业主反映凌家山北路武职校内违建大型千伏高压变电站的回复》及现场恢复原状图片。证明:东湖管委会滥用职权,开会允许相关单位侵占绿地违建变电站,引发群体性事件,2018年9月5日,关山春晓小区业主把关山大道堵了一天。东湖管委会才被迫宣布变电站停工、恢复原状。武汉中航通飞公司侵占公园绿地违建展览馆,现在拒不停工,因为没有人堵马路,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证据22: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和哥哥钱海燕的房屋图片。证明: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在高压线下建房,有没有建房手续?是不是违建?他哥哥钱海燕在规划中的佳园路延长线上建超级大房子,有没有建房手续?是不是违建?东湖管委会怎么不查?选择性执法。证据23、光谷一路以东、高新大道以北的公园绿地图片。证明:关南村书记钱小燕和哥哥钱海燕的武汉振兴佳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侵占该公园绿地违建大型渣土车停车场,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补充说明: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在公园绿地里砍伐松树林、利用地下空间建展览馆,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还差6个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武汉中航通飞公司未取得上面6个证,就开始施工,属于违建,东湖管委会至今没有查处,选择性执法。
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该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东湖管委会征地严重违法,造成关南村发生拆迁腐败窝案。
2009年,东湖管委会用过期失效的征地批文《鄂土资函[2005]117号》,征收关南村土地和房屋;省政府批准征收46.4791公顷,东湖管委会实际征收152.7422公顷,少批多征;东湖管委会暗箱操作,拒不公开关南社区四期分房名单,导致关南村发生特大拆迁腐败窝案,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还建房中的数百套涉嫌被人贪污倒卖;法院判决拆迁还建房应该办证,但是东湖管委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办证;东湖管委会安置拆迁户的关南社区还建房建在集体土地上,涉嫌违建,2006年至今办不了证;关南村书记钱小燕等人涉嫌拿彭永胜被强拆的600平米房屋去套取还建房倒卖,东湖管委会纵容包庇;东湖管委会甚至批准关南村书记钱小燕以彭永胜等人的名义领取拆迁还建房15套2400平米倒卖。
补充说明一下,16年前的2002年,彭永胜家被拆520平米,东湖管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和彭永胜签订拆迁协议,协议约定拆520平米还建520平米,结果拆迁公司违约,只肯补偿彭永胜还建房80平米。彭永胜起诉,2013年,法院枉法裁判,只判赔260平米还建房并办证,但拆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至今6年了,拆迁公司拒不办证。另外,法院没有判给彭永胜的260平米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以彭永胜的名义领取倒卖,东湖管委会及相关司法机关纵容包庇、不予查处。东湖管委会违法征地,指使拆迁公司单方毁约,纵容贪污腐败,严重损害彭永胜的合法利益,这是彭永胜抵制非法征地拆迁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六条:还建房项目用地必须符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详见一审彭永胜的第四组证据:证据24、证据25、证据26、证据27、证据28、证据29、证据30。证据24:彭永胜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复《鄂土资函[2005]117号》和《征收土地公告》。证明:湖北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7月1日批准征用关南村土地,批文有效期为2年,但东湖管委会直到2010年4月27日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正式实施征地,征地批文已经失效,而且少批多征,严重违法。证据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快递单、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证明:彭永胜向东湖管委会申请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宅分房台账》,东湖管委会不作为,不公开,而是指令关东街办事处当信访处理,但是关东街办事处也拒绝公开,东湖管委会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二条。由于东湖管委会拒不公开征地补偿信息,导致关南村发生特大拆迁腐败窝案,彭永胜的还建房涉嫌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东湖管委会极力包庇拆迁腐败窝案。证据26《行政判决书(2018)鄂0192行初14号》证明目的同证据25。彭永胜不服该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鄂01行终796号。证据27《民事判决书(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证明:2013年法院判决东湖管委会委托的拆迁公司给补偿给彭永胜的拆迁还建房办证,但该公司拒不办证。东湖管委会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也不承担责任。还建房没有证,涉嫌违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办证,补偿不到位,彭永胜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证据28《关于彭永胜要求公开关南四期分房名单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书》2018年4月3日。证明:东湖管委会委托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建的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建在集体土地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第六条,办不了证,涉嫌违建。证据29《关南村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包干补偿预算(二)》证明:钱小燕等人涉嫌拿彭永胜被强拆的600平米房屋去套取拆迁补偿款和还建房,冒领后不给彭永胜,然后倒卖。另外,拆迁公司用于补偿彭永胜的还建房260平米涉嫌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这都是东湖管委会违法征地拆迁、暗箱操作造成的。东湖管委会还极力包庇关南村拆迁腐败窝案,所以彭永胜抵制非法征地拆迁。证据30《关于彭永胜反映关南四期还建房分房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证明:彭永胜的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贪污倒卖,得到了东湖管委会的批准。证明:东湖管委会用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还建房至今办不了证。按照东湖管委会的说法,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拿不出证,就是违建,应该带头强拆。第四组证据证明:东湖管委会征地严重违法并造成拆迁腐败窝案,导致彭永胜2002年的拆迁还建房被关南村书记钱小燕贪污倒卖,这是彭永胜抵制东湖管委会非法征地拆迁的原因。
一审彭永胜还提交了一组补充证据:证据34:东湖管委会非法强拆图片。证明:东湖管委会经常违法行政。证据35:湖电社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附近的湖电社区拆迁,2004年9月20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历史无证房。证据36: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还建房项目建设分配管理办法(武新管[2013]52号)。证明:第六条规定,还建房项目用地必须是国有建设土地。但是,东湖管委会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关南社区还建房项目用地是集体土地,涉嫌违建。证据3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土规信答字第(2018)14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武规(东开)地[2011]099号。证明:二、三十层高的隆越大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东湖管委会根本不依法查处,选择性执法。证据38:《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终796号。证明:东湖管委会征地拆迁,暗箱操作,拒不公开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和《住房分房台账》。证据39《关于彭永胜反映关南四期还建房分房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018年4月23日。证明:关东街道办事处承认钱小燕非法倒卖关南社区二期第33栋15套还建房得到了东湖管委会的批准,所得收入说是用来解决关南村的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根本没有用来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涉嫌贪污腐败。证据40《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武新政务投函[2018]225号。证明:彭永胜向东湖管委会申请公开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东湖管委会所属机关拒不公开。证据4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彭永胜向东湖管委会申请公开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东湖管委会所属机关没有公开。证据4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彭永胜向东湖管委会申请公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关于中国特种飞行器研发中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东湖管委会所属机关拒不公开。
8、东湖管委会毛地出让,矛盾升级,引发刑事案件。
彭永胜房屋所在地“土地权利不清晰、安置补偿落实不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东湖管委会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将该地块出让给中航通飞公司,将矛盾扔给该公司自行处理,引发刑事案件。2019年1月4日上午,武汉中航通飞公司王中原一伙9人非法入侵彭永胜的住宅,并进行大肆打砸。在全国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关南派出所刑事立案,刑拘了3个犯罪嫌疑人,还有6人负案在逃。这都是东湖管委会违法行政,毛地出让造成的。
六、湖北省武汉市三级法院司法腐败严重,枉法裁判泛滥,导致严重后果。
2012年,武汉的法院枉法裁判彭永胜的拆迁案,判决拆彭永胜520平米只赔260平米。之后,佛祖岭街的系列拆迁案,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分房名单信息公开案,都枉法裁判。案子是了结了,但是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恶化了。东湖管委会、拆迁公司和关南村村干部认为有法院的包庇袒护,即使是违法犯罪,贪污腐败,也不怕。于是继续违法乱纪,贪污腐败,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十九大后还是不收敛、不收手。各位法官可以看看光谷揭露网
www.jieluwang.biz 揭露的武汉关南村拆迁腐败窝案线索、证据。2012年到2019年,东湖管委会主导的征地拆迁中,拆迁类违法犯罪、贪污腐败一直没有停止过。这都是枉法裁判,司法权无法遏制行政权导致的恶果。拆迁腐败越来越严重,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形成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现在根本无法收场了。当诉讼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彭永胜还可以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充分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问题将更加复杂化。因此,司法公正,才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最佳方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东湖管委会行政强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执法目的不合法、选择性执法、征地拆迁违法”。恳请再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谢谢!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彭永胜
2019 年 6月6 日
申请再审材料邮寄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博学路33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430070。
彭永胜、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