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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您所在地政府履行了此指定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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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4 12: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20-10-11 22:48 编辑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10-6 11:56 编辑


监督: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了此指定义务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指定...场所和时间义务吗?答案:有此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履行此义务,否则就构成不作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让人民群众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

       第27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某些地方政府不履行国务院684令规定的指定义务,不允许人民群众在适当的地方做买卖自由献艺劳动是乱作为的表现。必须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总理李克强签署的第684号令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地方政府,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指定的场所和时间,让人民群众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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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0: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特定自然人经营者豁...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10-4 21:18 编辑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特定自然人经营者豁免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3http://www.fjxinluo.gov.cn/xxgk/ ... 0181231_1461419.htm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持续释放商事制度改革红利,给大众创业提供更加宽松便捷的条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 第684号)第三条之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即日起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实施特定自然人经营者豁免登记。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可免于工商登记:
  一、在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1.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和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夜市、集市。
  2.支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员密集区域附近的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服务的住宅小区内的便民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如邮寄快递末端网点等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请各级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责抓好宣传及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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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x.co/ppg(网址) 肺炎,大规模的死亡和恐惧,看海外真实报道...... git.io/gjjjj (网址)  发表于 2020-10-16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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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溪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6 16:24    来源:县政府 访问次数:448  

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松溪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松溪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三条  在以下场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项目,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一)松溪县来龙御景农产品临时批发早市;
(二)松溪县松辉农贸市场指定区域内;
(三)松溪县东关农贸市场(民政局隔壁);
(四)松溪县南街农贸市场(茶叶总站后);
(五)松溪县河东农贸市场(河东公园内)。
在以上指定场所每日6:00-20:00期间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项目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便民经营活动;负责指定经营区域的划分、时间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备案管理工作。
县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流动摊贩等无照经营查处。
县发改、国土、环保、卫计、市场监管、农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依法缴纳摊位或者门面费,无消费投诉和不良记录;
(二)以依法经营为立业之本。在日常经营中严格把控卫生、质量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量器和衡器标准。明码实价、质量相符、公平交易,绝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四)贯彻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五)保护市场内水电、消防等公共设施完好有效。
第六条  除本规定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从事便民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松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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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阅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服务监督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 ... page%3D1&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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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豁免登记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http://www.zhaoan.gov.cn/cms/htm ... -23/2022939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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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9-10-4 21:41 编辑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来源:沙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以下场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活动,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
  ㈠城北临时市场、西园临时市场。
  ㈡其它临时指定的早市、晚市、集市或季节性市场。
  在以上指定场所每日从事经营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第四条 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实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内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便民经营活动;负责将经营区域的划分和时间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
  县发改、市场监管、国土、环保、卫计、农业、消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守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者在开展合法经营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㈠执行质量、卫生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㈡实行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㈢保持经营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七条 除本规定的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沙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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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9-10-4 21:40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县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

第三条 在以下场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活动,无须取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
  ㈠城北临时市场、西园临时市场。
  ㈡其它临时指定的早市、晚市、集市或季节性市场。
  在以上指定场所每日从事经营的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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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9 16: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作者(文号):瓯政办〔2018〕155号
浏览数:499次


瓯政办〔2018〕155号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
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经营环境,鼓励创业创新,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精神,现将《建瓯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建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三条  在以下场所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项目,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一)建瓯市北门早市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销售(北门早市);
(二)建瓯市划定临时应急市场内从事农产品销售;
(三)建瓯市管葡农贸市场外侧临时指定区域内从事早市农产品批发;
在以上指定场所每日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项目时,6:00—20:00期间内;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便民经营活动;负责指定经营区域的划分、时间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负责制定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备案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环保、卫计、市场监管、商务、农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依法缴纳摊位或者门面费,无消费投诉和不良记录;
(二)以依法经营为立业之本。在日常经营中贯实质量、卫生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量器和衡器标谁。明码实价、质量相符、公平交易,绝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四)贯彻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六条  除本规定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从事便民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七条  本规定由建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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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宁县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_ 规范性文件,政策,规章,方案_ 泰宁县人民政府
http://www.fjtn.gov.cn/zfxxgkzl/ ... 0181127_1237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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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4 21: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平区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区政府办文件
http://www.ypzf.gov.cn/cms/cms/h ... -05/1540297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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