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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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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08: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6.25  
【实施日期】1999.07.03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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