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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龙必须履行承诺,不得包庇容美镇乱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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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8 0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江龙必须履行承诺,不得包庇容美镇乱用职权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北京报道:接田忠华、向红夫妇投诉,本编辑多次跟踪报道。田忠华、向红夫妇以本网2017-7-5 20:37题为《鹤峰县纪委监察护佑容美镇政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非法批准占用毁坏耕地,必须追责》的报道,向中纪委监察、鄂纪委监察、恩施州纪委监察举报鹤峰县纪委监察第一责任人王闯2017-7-6日恩施州纪委监察机关作出“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可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的答复,显属抱团腐败必须问责。
2017年4月7日的鹤政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证认定:“鹤峰县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称:“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正》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同时,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经营权证为准。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实,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中仅有田忠华、饶东生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另法院裁定认为,权属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双方均未上诉,裁定生效后,双方均要求容美镇人民政府对相关承包地块确权。
举报内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楚阐述田忠喜持有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其龙井村上报、容美镇审核、鹤峰县审批的发放程序,证明村、镇、县共同供认田忠华、向红夫妇独有1.36亩水田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地名界定在大凹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田忠喜持有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就是饶东生、田忠喜供认1.36亩水田地名界定在大凹斗。而田忠喜仅有《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没有《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显然,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是侵占田忠华夫妇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
田忠华1.36亩水田无二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已经生效19年,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属于必须颁发《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范畴。容美镇政府拒不执行 [2017]11号《鹤复决定》 “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为田忠华夫妇颁发2.03亩旱地、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行政行为。”对容美镇政府违法颁发给田忠喜大凹斗1.36亩水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继而帮助嫌疑人骗取[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宗地图》的系列违法行为,容美镇政府在“处理决定” 中,把涉嫌私刻公章、骗取政府公文,进而堂而皇之说成“依法取得”,以致造成田忠华妻离子散,全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使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农田遭到彻底毁坏。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
其一、法院认定“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实,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中仅有田忠华、饶东生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依据使用。”说明容美镇政府颁发给田忠喜大凹斗1.36亩水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是乱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属于《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一)“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的范畴,而恩施州纪委监察机关“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是典型的推诿、狡辩包庇犯罪行为。
其二、田忠华持有的1.36亩水田《鹤峰县土地承包合同书》是无二的,且已经生效19年,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属于已经确权必须颁发《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范畴。容美镇政府违法颁发给田忠喜大凹斗1.36亩水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继而帮助嫌疑人骗取[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宗地图》的系列违法行为,且在“处理决定”中,把涉嫌私刻公章、骗取政府公文,进而堂而皇之说成“依法取得”,该行为适用《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的规定,恩施州纪委监察机关“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必须立案查处。
其三、2017年4月7日鹤峰县政府作出:【鹤政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一、撤销被申清人作出的《容美镇人民政府关于田忠华与饶冬生土地纠份处理决定》【容政处字[2016]98号】;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容美镇收到上级政府决定三个月之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和《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的规定,经向鹤峰县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却作出“已多次查核,建议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答复,以护佑容美镇政府乱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而恩施州纪检监察机关不履行《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所赋予的监督查处职能,是藐视践踏法律。
其四、容美镇政府张冠李戴,颁发给田忠喜大凹斗1.36亩水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继而帮助嫌疑人骗取[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宗地图》的系列行政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恩施州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可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答复,触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必须追责。
其五、容美镇政府拒不执行【鹤政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鹤峰县容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为田忠华夫妇颁发2.03亩旱地、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行政行为。鹤峰县与恩施州纪检监察机关违背《公务员法》第三十条规定,抱团作出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围外信访事项,可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的答复,不管是无视【法院裁定:权属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还是根本不懂法,二者均属不称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应该就地免职。
恩施州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明知是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能,却踢了九个月皮球,最终选择“抱团腐败”。显然,其第一责任人陈江龙,在2015年2月10日,六届恩施州纪委五次全会上“该发现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失职渎职的都要严肃问责。”的承诺,是忽悠恩施州党政机关,是欺骗恩施州广大群众的信任,是政治骗子。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对恩施州纪检监察机关违背《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和问责;监督鹤峰县容美镇政府作出颁发给田忠华、向红夫妇‘杜家二大评’2.03亩旱地,‘大凹斗’ 1.36亩水田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并依据《土地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鹤峰县容美镇政府乱用职权、恩施州纪检监察机关抱团腐败,履行监察职能,监督恢复耕地赔偿损失,维护举报人权力和利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进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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