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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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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5 1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7-5-15 14:14 编辑

申诉书
丽水市人民政府:
    申诉人:吴**,女,1956年3月11
日出生,身份证号332524195603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村人,现住浙江省**号。电话15305895851
         
    申诉请求:撤销丽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丽劳教委字[2004]

第100号劳动教养决定。还我清白,还我尊严,还我公道!
    事实和理由:
    一、2000年7月28日因介绍、容留卖淫治安处罚一次是乱来的,我没有介绍过

,罚我壹仟元钱是冤枉的,那个女人是谁?那个男人又是谁?我收了多少介绍费?

证据何在?
    二,治安罚款赌博三次都没有日期地点。事实何在?
    三:我确实没有摆设过赌场,冤枉我,我未与潘**人摆设赌场,
    四:未依法送达该决定书。签字不规范,要我签这张劳动教养书内容不给我看

,在龙泉看守所关我小组那里有小小四方洞,经办人站在外面,我站在里面要我签

上姓名,到底是什么内容都不知!我是被迫害的,这样做根本不符合法律法规,对

我造成严重的伤害,侵犯我的人权,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这真是治不好的伤疤,忘

不掉的痛!心灵上的创伤难以愈合!十多年来一直在我心里,脑海中翻腾,此案不

翻,死不瞑目!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同时也违反法定程序,又严重

伤害本人合法权益,实为不公!恳求丽水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实事是的态度查

明真相,履行法律监督之责,还我清白,还我尊严,还我公道!以确保法律的正确

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吴**,
    手机号:153****5851
    2017年X月X日



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条  劳动教养管理所,分为县团级、区营级两种。县团级的可下设大队或中队;区营级的可下设中队或小队。中队一百五十人左右,小队五十人左右。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所长、政委或教导员各一人,副职一至二人,并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按劳动教养人员百分之××的比例配备(其中教员三分之一左右)。中队的干部应占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以上。
  
第三章收 容 审 批

  第九条  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  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第十一条  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第十四条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第十五条  被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填写登记表。记载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住址、学历、社会关系、违法犯罪事实、审批机关、劳动教养期限等,并按捺指印,贴附免冠半身相片。
  第十六条  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期满时,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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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15 12: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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