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监督 发表于 2018-6-21 20:55:42

湖北冤民孟国兵五年官司倾家荡产 控诉司法腐败的罪恶

湖北冤民孟国兵五年官司倾家荡产 控诉司法腐败的罪恶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明确了医生擅离职守情形,不告病情,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情形,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情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情形等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款。

    卫生行政部门有直接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法规,有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的义务和权利的法规,有封存病历资料和调查医务人员的法规,有处理医生和医院领导以及处罚医院的法规等等。

    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是民营股份制医院,医生参加入股医疗,医

    院用医托广告“医疗费比其他医院便宜”而引诱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2013年4月12日,我配偶宋艳秀一个人到民营武汉商职医院例行正常孕检,当天并没有准备生产,又不是预产期,又没有任何症状,该医院赚钱心切,没做任何必要检查就急忙急地给剖腹产了,该医院医生入股,谁业务多谁分红高,剖腹医生下班后,我这后一班医生就不管,既找不着人,后去叫也不来。特别是在后半夜,在我们没有准备任何生产需要带的物资情况下,小儿只穿了一件背心单薄的上衣,下身含四肢光溜溜,我求医生求了37分钟,各种好话说尽,就差下跪,值班医生拒绝作为,不管不理不问不看,非单独又找我要1000元钱,钱给了之后还是没管,睡觉的睡觉,不管的不管,在我大发脾气后,医生不做任何检查,安排护士不停地对小儿进行吸痰,在无任何异物,无痰没有堵的情况下坚持非要护士继续吸和不停地吸、吸痰时间长达15分钟,当把小儿吸的变了脸色,该医生跑了不管小儿,护士见状也吓得跑了不管,随后我又去求这个医生,求了半个小时,他仍然不管,之后我报警求救,并求助于另外一个老医生赶快安排救护车转院,就在老医生打电话安排救护车之际,这个医生不让打电话,自己叫了一辆私家车(黑的),被逼免强一起去了武汉市儿童医院,小儿经武汉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小儿死亡后,这个医院医务科王任贤用五名保安控制我,迅速转移病历添加莫须有的病情、伪造会诊单,伪造两套儿科病历,并雇请黑社会人员阻止我们不准对外宣扬,要打人。

    2013年4月25日、26日、29日我分别找了武汉市卫生局三次,卫生局表示“该医院不是卫生局直属的,管不了,他们只能监督”。

    我没有见过卫生行政部门的任何人调查和协调,第一次收到卫生局的书面答复:“他们十分重视,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以及调查等等”。欺上瞒下,利用职务便利大搞敛财发财之事,损害国家卫生事业和人民的权利。书面答复我们的名字都是错误的,调查谁?找谁调查的?是谁去调查的?十分荒唐。卫生法规和卫生行政执法权跑哪去了?是用来搞交易搞买卖的吗?                  

    五年官司,倾家荡产,睡地上。

    2013年5月10日,我将该医院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金钱交易、医法勾结的情况之下我五次依法强烈要求的监控录像证据保全得不到落实,司法和医院单方面偷偷拆封病例,伪造患方(我)的签字签名和伪造医疗作为塞进病历资料中。一审四年,开庭将近20次(有庭审记录的达十多次)潜规则当道,偷拆私塞既得不到追责更得不到查证,申请鉴定阻碍重重,医和法自己鉴定自己的违法?始终得不到结果。为了摆脱这种形似儿戏以及腐败的一审、我多次要求判我赔诉,认为在上诉中能摆脱腐败行为和腐败做法之干扰。哪想在上诉中依法两次申请鉴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批准。上诉走过场,失去庭审以及设置二审法院和开庭的意义,二审走过场草率结案并阻碍当事人依法复印庭审笔录的权利。现本案通过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再审。本案二审再审仍然不受理鉴定。试问依法治国何在?如何依法治国?什么叫依法治国?法律条款和法规是制定到看的以及搞交易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都不缺法律,不缺制度,缺的是落实和执行,缺的是处罚与叫真的力度。请求处理法官以及任其引咎辞职。

    孟国兵

    2018年2月6日

    电话:15623540400

    身份证号码:42012419781118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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