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网666 发表于 2017-11-22 22:49:09

王小平:有法不依失监管 “实绩检验”成空谈

       王小平:有法不依失监管“实绩检验”成空谈      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编者按:我国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必须贯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指的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法律事实,是通过合法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不可能达到客观事实,只能达到法律事实。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应当是合法的证据。也就是说有的证据即使是客观的,甚至关键看似正确的,但是因为是非法取得而不能采信,法律要防止“毒树之果”。而在湖北省鹤峰县政府,竟以私刻公章变造公文诈骗所得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为证据,公开诋毁人民法院【(2016)鄂2828民初174号】生效文书依法认定的:“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在2003年《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仅有饶东生、田忠华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鹤峰县政府为掩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假《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渎职行为,竟屡屡跨越法律制裁的雷区,胁迫受害人被任其侵害土地经营权,接二连三地为饶东生诈骗[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等手续大开绿灯,并利用行政权力帮助调取利益关系人的伪证“笔录” ,虚构‘2005年对‘大凹斗’和‘田家院子’实际进行了调换(饶东生一家靠陈武松权势做工程赚大钱都不愿要土地,故饶东生承包土地几十年从未耕种,何谈调换远处土地之说,显然,‘大凹斗’处因修公路后才借‘调换’之词行诈骗,并以假【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说是政府的决定,为此,2015年2月份后田忠华、向红多次到容美镇财经所查询,其一直置之不理,直到2016年法院审理才获知其诈骗)’的谎言,甚至多次胁迫诱导受害人达成“调解意见”为其提供逃脱罪行的伪劣证据,违背《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实现包庇放纵国家公职人员诈骗耕地建豪宅(在多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认定“田忠莲的建房工地”)的罪恶目的。这与2017年11月15日至18日,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鹤峰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小平强调“用工作实绩检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落实成效。”以“大家知道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农村的内容吗?”的提问试,融会贯通“习总书记说,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相悖。作为鹤峰县领导班子的班长应该对自己管辖的中层干部陈武松,欺骗上级诈骗耕地建豪宅,屡屡被中纪委监察机关督办查处承担监管不严的主要领导之责,更甚的是,2017年11月22日,王小平监管的鹤峰县政府再次枉法作出【鹤政复决字(2017)27号】决定认为“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饶东生在2005年对‘大凹斗’和‘田家院子’实际进行了调换” 是倾向嫌疑人的一面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决定认为:“因‘大凹斗’地块中的139.8平方米已于2015年被批准为第三人饶东生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剩余土地用于完善建房附属设施,现在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大凹斗’地块继续由申请人(田忠华)承包经营已经无法实现,且申请人(田忠华)在第三人(饶东生)建房初期并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亦长期经营管理‘田家院子’土地,第三人饶东生在与调换的土地上办理合法手续后建房已成事实。”是为自己的渎职恶意狡辩,是违背中央十九大“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决定,是践踏、藐视《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法律规定,是保护犯罪分子的非法取得,严重侵害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确定双方经营土地的范围并无不当”是断章取义、恶意歪曲《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规定,该条款着重强调‘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为前提,对有纠纷没有界定的土地才结合‘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方法处理,而本决定中涉及‘大凹斗’土地已经被自己的【容政处【2017】11号】‘确定申请人(田忠华)承包的1.36亩为‘大凹斗’且界定了四至’,属没有争议受法律保护的土地,而其土地被诈骗是政府渎职造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具体事实如下:      2002年12月19日,心计极深的陈武松(田忠莲的丈夫)就利用教育局长的权势,笼络岳母饶东生、姨妹田忠喜,将容美镇龙井村委会1998年9月10日发包给田忠华、向红夫妇承包经营的“大凹斗”1.36亩水田(见证据:《鹤峰县土地承包合同书》),私刻公章变造公文,非法将田忠华所有的经营权,把《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办理给田忠喜所有,为预谋诈骗土地建豪宅铺平道路。      一、容政处字【2017】11号查明:1998年9月10日,田忠华与龙井村委会签订《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记载:合同期为30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土地总面积为3.39亩855公斤,其中,旱地2.03亩447公斤,水田1.36亩408公斤,均无地块名称和四至。               图1:田忠华、饶东生分别与龙井村委会签订《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1998年9月10日,饶东生与龙井村委会签订《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记载:合同期为30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土地总面积为3.05亩732公斤,全部为水田,均无地块名称和四至。同时查明, 2001年龙井村四组修公路时,占用大凹斗土地时以田忠华的名字进行了登记。1998年9月10日,申请人与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虽然无地块名称和四至,但根据已查明的地块,1983年大凹斗为1.6亩(在98年承包后唯独一块因修公路和水渠而减少面积),杜家二大坪面积为2.03亩(唯一的一块旱地),龚家屋后为0.29亩,田家院子2.76亩,合计3.05亩,与饶东生同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面积相符。       根据双方的陈述,除大凹斗亩数有变化外,其他三块亩数均无变化,那么1.36亩就应为大凹斗,且1.36亩和2.03亩的旱地共计为3.39亩,与田忠华1998年9月10日与龙井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面积总数相符。在2005年前实际也是由田忠华承包经营管理这两块地。田家院子2.76亩和龚家屋后0.29亩共计是3.05亩,与饶东生1998年9月10日与龙井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面积总数相符。      二. 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形成了证据链,证明陈武松假借饶东生‘本集体经济成员’名义诈骗耕地建豪宅                        图2:田忠莲的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由田忠莲自己报警(电话15549236811)称“在洪家坡‘大凹斗’田忠莲新修房屋的工地”       田忠莲(陈武松的妻子)提供了2016年6月4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7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证据,尤其是2016年10月2日由田忠莲自己报警(电话15549236811)称“在洪家坡‘大凹斗’田忠莲新修房屋的工地”;及【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忠华到姐姐(田忠莲)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的认定,确认了名为饶东生非法建房,而实质是陈武松诈骗土地建豪宅。      田忠华、向红承包的土地被诈骗一案,只有陈武松利用教育局长的权势,采取私刻公章“制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变造出田忠喜“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和虚拟饶东生《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及陈武松亲临身行地为航拍田忠华承包的“大凹斗”1.36亩水田的“宗地图”,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法律规定。 为了达到罪恶目的,陈武松、田忠莲不惜勾结黑恶势力对田忠华、向红围追堵截 ,多次殴打、恐吓其变成羔羊任其宰割,甚至滥用公安权力机关:2016年10月2日公开对田忠华履行法定保护耕地义务进行非法持枪镇压,对田忠华非法拘禁三天三夜就是罪证。             图3:【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供认的:“田忠华到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其姐姐田忠莲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    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是虚拟“结伙”其词,是没有证据地乱用法律,属非法拘留三天三夜。决定供认的:“田忠华到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其姐姐田忠莲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被包工头向申照等劝阻,此时田忠莲与母亲饶东生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况时发现田忠华后,饶东生便吵闹,田忠华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向申照等人见状便将田忠华制止。随后,田忠华阻止屋后水井处工人施工时,田忠莲便在屋前对田忠华进行吵闹(恶意冲撞),于是田忠华便冲至田忠莲面前将田忠莲推倒在地,”本来是饶东生、田忠莲母女及施工队结伙寻衅滋事阻碍田忠华保护耕地义务,实施违法行为,而决定反加其“结伙”罪于被逼自杀轻生的田忠华,认定自卫挡架倒地为田忠华“伤害他人”,显然伤害无据属恶意加害之罪。另,决定首先认定“田忠华到姐姐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系田忠莲(陈武松的妻子)供认:滥用陈武松(原鹤峰县教育局长)影响力,恶意强占耕地,以饶东生本集体经济成员之名,行其陈武松非法建豪宅之实;“田忠莲与母亲饶东生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况时发现田忠华后,饶东生便吵闹,田忠华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说明田忠莲知道田忠华孝顺大人,便利用母亲“毫无母子亲情”的品行,怂恿饶东生“寻衅滋事”,逼得田忠华对饶东生、田忠莲母女动手不能才“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田忠莲视弟弟生命而不顾,还故意“对田忠华进行吵闹冲撞”,激怒田忠华忍无可忍时,自卫“将田忠莲推倒在地”。决定提供不出田忠华与第二人“结伙”及造成“伤害他人”的伤害证据,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之规定,是强加之罪,何况该建房地块是田忠华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管理权的实际所有者,其阻止施工是《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赋予田忠华、向红承担保护耕地的法定义务。田忠莲提交的2016年10月3日,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说明田忠华、向红多次维权受到挟制后,迫使田忠华、向红在自己的承包水田里以命相抗维权的见证。       三. 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证明陈武松涉嫌私刻公章变造公文罪(该证没有土地来源)。                     图4:陈武松变造了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无颁证号             图5:(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1                图6:(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2认定“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图7:(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3      2016 年5 月11日(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原告(饶东生)向本院提交了田忠喜持有的2002年 12 月19日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拟证明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小地名‘大凹斗’的土地在饶东生一户承包的3.05亩土地范围内(田忠喜出庭陈述‘大凹斗’后登记于其名下,而饶东生承包土地只有田家院子2.76亩和龚家屋后0.29亩两块刚好共计是3.05亩,且饶东生提供不了多出1.36亩的承包合同)。但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同时,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为准。’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明,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仅有饶东生、田忠华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同时,【容政处字(2017)11号】“处理决定”也供认:“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总之,“裁、决定书”均对田忠喜持有的‘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认定陈武松、田忠莲的欺诈和侵权。从盗用田忠华与龙井村签订‘大凹斗’1.36水田《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土地经营权,造假成为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属践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的法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进而跨越贿赂政府官员的高压线,以田忠喜假《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诈骗申报了饶东生的[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在审批程序中出现的田忠华、田忠喜、饶东生风马牛不相及的合三归一不说,且在“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竟摇身一变认定 “田忠莲(陈武松的妻子)新修房屋工地”,暴露出本集体经济成员外的真正实体人陈武松、田忠莲夫妻为所有权人。上述牛头不对马嘴没有变更的审批程序,却又反映出几个主体人的证据证明:陈武松、田忠莲涉嫌诈骗土地罪。                     图8:法院调取界定大凹斗位置16户(含田忠华)       陈武松、田忠莲对举报人向红采取系列的殴打、恐吓的非法手段,让向红受尽陈武松、田忠莲人间少有的凌辱,并胁迫田忠华向红离婚,四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最有效力的证据。                  图9:容政处字【2017】11号关于田忠华与饶东生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1                      图10:容政处字【2017】11号关于田忠华与饶东生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2确定申请人(田忠华)承包的1.36亩为‘大凹斗’,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                  图11:容政处字【2017】11号关于田忠华与饶东生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3   本案所涉权力人提供的证据:9、1998年9月10日,以饶东生为户主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据 11、1998年9月10日,以田忠华为户主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澄清两个用益物权人有土地来源且具合法主体人资格,具有用益物地名、面积和四至,且均在有效期限之内。其证据10、12、、14、、21、四个证据作为上述证据9、11的用益物权辅助证据。       对证据13:田忠莲提供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因被【(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和【容政处字(2017)11号】“处理决定” 分别认为“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故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和“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系涉嫌诈骗,故对证据23、24属证据13的孽生证据一并无效。      对证据5、饶冬生持有的1983年《龙井村大队4小队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复印件、6、向三姐持有的1983年《大队小队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7、天兴山持有的1983年《大队小队大包干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8、1983年9月13日,以饶东生为户主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农业租赁经营合同书》复印件;因其被租赁方灭失而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15、2016年7月15日对饶东生的《调查笔录》;16、2016年7月18日对饶东生的《调查笔录》;17、2016年8月17日对饶东生的《调查笔录》;18、2016年7月13日对饶东生的《调查笔录》;19、2016年7月15日对田忠碧的《调查笔录》;20、容美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人民调解笔录》;等六项证据因本案不是调解范畴而不应产生效力。      四、明知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显然是变造取得,鹤峰县政府不依法责令职能部门查处,反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严重侵害承包人的权益,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必须追责鹤峰县政府明明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鄂2828民初174号生效文书认为:“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说不出来源,且该证无颁证字号。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有错误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为准。’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实,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中仅有田忠华、饶东生缴税记录,无田忠喜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农业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且容美镇政府【容政处字(2017)11号】“处理决定”也供认:“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据此,容美镇政府明知假的《农业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仅不依法予以撤销,反而继续帮助以其伪证诈骗相关[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等手续,且堂而皇之自噬前言而认定为“‘大凹斗’现已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属获批建设用地,剩余土地完善建房附属设施所用,所以此地块已不适合由申请人继续承包经营,且‘大凹斗’与‘田家院子’已在2005年后实际进行了调换,现此地块的实际使用和受益人是饶东生,申请人继续承包‘大凹斗’以不现实,田忠华就近经营“田家院子”更为方便。依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大凹斗’由第三人饶东生承包经营,‘田家院子’由田忠华承包经营更为适宜。”尤其《处理决定》对“饶东生已经申请在‘大凹斗’建房,现已既成事实,土地性质改变已成定局。申请人认为饶东生所建房屋因涉嫌违法审批行为,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限期拆除。在没有相关法定文书对饶东生建房手续和程序作出认定之前,被申请人没有权利也无职责评定饶东生建房手续和程序是否合法,被申请人不能私自认为是饶东生所建房为违法建筑,根据现有材料只能认定为饶东生所建房屋为合法建筑。”的认定,其诈骗土地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文规定是县政府的查处职能,如此,鹤峰县政府就是不担当不作为,应该整体改组,否则,就是第一责任人涉嫌参与自己及法院生效文书认定的、没有土地来源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就是“私刻公章、变造政府公文”诈骗土地的团伙犯罪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田忠华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按照十九大决定延期30年加原有效期11年,即共41年的经营权必须受法律保护,其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难道不是铲除它的法律利剑吗?难道还要法律为其犯罪明锣让路吗?难道让小小蚁穴破掉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堤吗?该决定无视《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的规定,将依法申请颁发《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诉求,竟不但不担当不作为,还恶意改变土地承包合同,保护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权力和利益。鹤峰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据《土地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职能:“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执法犯法的渎职犯罪行为必须按习总书记“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诈骗侵占的土地必须依法拆除违建,切实执行习总书记“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的指示,恢复耕地赔偿损失,纠正错误决定,履行职能不得推诿。以维护法律尊严。本网将密切关注案情发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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