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网666 发表于 2017-10-16 12:13:40

恩施·鹤峰:陈武松诈骗耕地建豪宅 纪委包庇逃追诉

恩施·鹤峰:陈武松诈骗耕地建豪宅纪委包庇逃追诉中国监督网(副总编辑)北京报道,编者按: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然而,湖北省恩施州及鹤峰县纪检监察机关无视国家法纪,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逾数期“60日内办结”,包庇原鹤峰县教育局局长陈武松,为“田忠莲(陈武松的妻子)新修房屋工地”亲历身行航拍他人承包水田;2016年9月9日利用教育局长影响力,为岳父(田元春)修豪陵毁坏了3.05亩农田,借岳父(田元春)去世大办丧宴为自己非法捡财,不让田忠华(田元春的儿子)过问礼单不说,反加田忠华、向红(被逼离婚的田忠华前妻)“忤逆不孝、违背亲情、伤害原告近亲属、未尽儿子安葬老人义务”其词,并以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及相关约定》,行其恶意诈骗田忠华、向红承包耕地及《位于生资片区房屋》的连环案。本网就陈武松的涉嫌犯罪行为,自2016-12-8作出《湖北省鹤峰县教育局长陈武松非法占地建豪宅》的报道后,相继作出《湖北鹤峰:教育局局长陈武松非法强占1.36亩农用建豪宅,毁坏3.05亩农田修豪陵》、《“湖北鹤峰:教育局局长陈武松非法霸占耕地建豪宅修豪陵”一案的跟踪》、《鹤峰纪委:“已多次查核,建议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答复,是渎职行为必须问责》、《鹤峰县纪委:护佑容美镇政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非法批准占用毁坏耕地,必须追责》、《陈江龙必须履行承诺,不得包庇容美镇乱用职权》、《鹤峰:房产诉讼的背后----以权力成就犯罪》等多次跟踪报道,并分别被中纪委监察机关 “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及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转湖北省纪委”予以多次受理并指令查处。然而,恩施州及鹤峰县纪检监察机关不担当不作为,至今包庇陈武松逍遥法外逃脱追诉,放纵陈武松2017年10月10日指使田忠莲团伙,就向红举报《陈武松诈骗耕地建豪宅》,公开在鹤峰县法院恶意诉“两被告为承包土地一事,多次在网上发布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致使原告大家庭不得安宁,其工作受到影响。在2016年10月1、2日两天,两被告到原告‘新修房屋’进行闹事”,并以此为借口,于2017年10月11日到城建局公开勒索分割到向红所有《位于生资片区房屋》的补偿款,致使陈武松犯罪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气焰更加嚣张。现对陈武松指使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披露。2016年12月2日,本网站受理了湖北鹤峰县向红的投诉。受害人是一个淳朴善良的农村妇女,面对本编辑的采访,没有说几句话,委屈的泪水就流淌满面,她一边擦拭着眼泪,一边哽咽地诉说着整个事情经过,从她神情恍惚的表情中,可以感觉到她仍心有余悸,这件事情对她的身心打击实在是太大了。向红告诉本编辑,她和田忠华以前是夫妻,陈武松是田忠华的姐夫,由于不堪忍受陈武松接二连三的打击报复,才逼迫离婚的。向红手持一份《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对本编辑说,这是1998年9月10日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民委员会与田忠华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陈武松侵占的大凹斗1.36亩水田,于1998年9月10日就由田忠华、向红承包耕种,至今已经长达19年之久。向红给本编辑出示了两份复印件,一份是陈武松以岳母饶冬生名义办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鹤集建第049号),一份是陈武松以田忠喜名义办理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向红说这是她从鹤峰县人民法院复印的。本编辑发现,虽然《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的批准机关为鹤峰县人民政府,却未加盖“鹤峰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只附有2015年2月27日加盖“鹤峰县容美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建筑工程规划红线图》和2015年3月20日周凯签名的《宗地图》;虽然《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载明的经营期限自1998年至2027年,但颁证机关“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民委员会”填写的日期却为2002年12月19日,而管理鉴证机关“鹤峰县容美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不但未填写日期,其所加盖的印章也与田忠华持有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加盖的印章有明显差异: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上印章的五角星五个角是完整的,田忠华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印章的五角星右上角是缺失的,显有猫腻。接着,向红又给本编辑出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说这是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中明确认定“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办证字号,故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向红还告诉记者,陈武松全家以前居住在鹤峰县发展和改革局家属楼2单元702室,可能很快就要搬进新建的别墅里居住。
  本编辑通过查询鹤峰县人民政府网站获悉,鹤峰县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陈武松位于鹤峰县发展和改革局家属楼2单元702室就价值数十万元,今年又耗资百万余元新建三层别墅,陈武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
  就陈武松是否存在强占耕地违法建房一事,2016年12月5日11时08分,本编辑致电湖北省鹤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0718-5282497),一位罗姓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本编辑向其简单陈述了举报的有关情况,罗姓工作人员告诉本编辑,需调查后再回复。11时55分,罗姓工作人员给本编辑打电话回复:是陈武松的岳母饶冬生在(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修建的一栋房子,(房子)是2015年4月8日审批的,审批号为(2015)049号,占地面积139.8平方米,本编辑说,我们接到的举报是陈武松以其岳母饶冬生的名义审批建房的,罗姓工作人员却说,那是举报人的一面之词,陈武松是不是以岳母饶冬生的名义建房,给不给钱都不清楚,但并不是违法建筑,只要是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都属于违法建筑,(陈武松)并未少批多建;本编辑反问,根据我国“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陈武松岳母饶冬生以前就有房子……;罗姓工作人员回答说,他(指陈武松)岳母(饶冬生)有没有房子还不清楚;本编辑又反问,我们接到的举报材料附有照片,陈武松新建的三层别墅已经建好了,造价超过百万元,其岳母饶冬生是一个农民,是否有这么多金钱建房;罗姓工作人员竟说,举报人作假也太高了,在我们这里建三层楼房不值那么多钱;本编辑强调说,包括厨房、车库等附属设施,……;还没等本编辑说完,罗姓工作人员就挂断电话,结束了通话。 2017年10月10日,向红收到前夫从田忠莲起诉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田忠莲自己提供的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6月4日、2016年10月2日四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证据,均为“洪家坡‘大凹斗’田忠莲新修房屋的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及《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忠华到姐姐(田忠莲)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的认定,对国土局质疑是否陈武松建房予以肯定,对陈武松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他人承包耕地建豪宅得到进一步确认。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民委员会与田忠华1998年9月10日签订3.39亩(1.36亩水田, 2.03亩旱地)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实际耕种19年,已是全村众所周知的事实,和向红提供的2017年8月16日《容美镇人民政府关于田忠华与饶东生土地纠纷处理决定》查明:“ 1998年申请人(田忠华)与被申请人(饶东生)双方承包的共有四块,根据双方的陈述,除大凹斗亩数有变化外,其他三块亩数均无变化,且双方且都陈述了亩数的变化原因。那么1.36 亩就应为大凹斗,且 1.36 亩水田和2.03的旱地共计为3.39 亩,与申请人田忠华1998 年 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面积总数相符。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大凹斗’1.36 亩水田的经营权早在1998年9月10日就属于田忠华向红所有,而田忠莲持有的田忠喜1.36亩水田《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是非法窃取。 图:鹤峰县公安局2016年10月2日受理田忠莲报警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
图:鹤峰县公安局《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0月10日,向红又收到前夫(田忠华)从田忠莲诈骗诉讼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田忠莲提供的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6月4日、2016年10月2日四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证据,和《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明:“洪家坡‘大凹斗’田忠莲新修房屋的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及“田忠华到姐姐(田忠莲)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的认定,对前面国土局工作人员质疑陈武松建房予以肯定,对陈武松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耕地建豪宅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材料均提供给鹤峰县政府办公室和鹤峰县纪检监察机关)。2014年4月21日田忠华、向红与鹤峰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为主体资格的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016号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合同依据“乙方(田忠华、向红)现有房屋位于生资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甲乙双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生资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征收的基本情况。乙方房屋结构混合,建筑面积59.79平方米(套内面积49.65平方米),其中自扩建面积6.85平方米,所有权人田忠华、向红。被征收所有权人田元春。依据《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本合同。”因田忠华、向红与鹤峰县城镇建设指挥部为主体资格的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016号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生效,被征收所有权人田元春套内面积49.65平方米房产,也就被“鹤峰县人民政府”灭失。当然,《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的依据,随着权利人的变更,其《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已经寿终正寝,饶东生依法失去了主张权。其一、依据《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合同》中载定“所有权人田忠华、向红(以登记确权)。”也就是说,被征收所有权人田元春赠予房屋,是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支配权”, 被征收人在“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本合同”中,已被合同甲方灭失,他人无权撤销。其二、饶东生请求撤销《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合同“第二条、因甲方赠与乙方的房屋被鹤峰县人民政府征收”,房产被政府灭失;合同“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时起生效”,其撤销权,已经丧失。其三、饶东生以田忠华、向红违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规定,其主张撤销《房屋赠予协议及相关约定》,先不说饶东生每月已有近2000元退休费、医疗保险费和田元春留下100多万元的房产补偿款,避开田忠华向红一家四口没有一个有固定收入,且还有一个未成年每年需要三万多元生活费教育费不说,既然没有约定义务条款,其该财产不属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范畴,如违背约定,则是以“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形式,行其诈骗向红‘生资片区’房屋拆迁款的罪恶目的。而按照该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饶东生早已丧失了“撤销”权。其四、饶东生赠与田忠华、向红的房产实际是田忠华、向红自己出钱购买。因变更前的房产所有权,属于鹤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饶东生的丈夫(田元春)是鹤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职工,2001年公司决定将用于职工住房,在本单位职工内部进行拍卖,已经居住的职工享有优先竞拍权。因饶东生的丈夫(田元春)竞拍前,已经占有一套130平米和变更前的本套争议房52.94平米,田忠华、向红所取得52.94平米的房产,是在饶东生的丈夫(田元春)原有生资片区住房130多平米,加上饶东生自己已有龙井村四组200平米私房,在田元春住房饱和加上该房环境极差,其他子女无人购买的情况下,田忠华、向红才以饶东生的丈夫(田元春)的名义,以8500元竞拍到该房并以其办理手续,从2001年6月29日竞拍之日起,饶东生的丈夫(田元春)将竞拍到的房产移交给田忠华、向红,而田忠华、向红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将该房屋向外租赁收取租金,享有了财产实际所有权。之后,2014年4月21日的《房屋赠与协议及相关约定》中没有附带赡养送终附属条款,一方面证明,房屋是田忠华、向红自己出资购买,不存在其附属约定之义务,其赠与是同单位只限‘内部竞拍条款’规定的变通,而并非饶东生的丈夫(田元春)所有;另一方面说明:田忠华、向红享有了国家对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转让的免税政策。饶东生及亲属从2002年12月19日就骗取应属田忠华、向红所有的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而鹤峰县法院在(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说明饶东生及其幕后‘近亲属’的人工于心计,早在2002年之前就预谋策划了诈骗田忠华、向红所有的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此断绝子孙生路的“品德”,岂能作出赠与房产的善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的法律规定,对饶东生及幕后近亲属(田忠莲)提供的2016年6月4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10月2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证据,均为“洪家坡‘大凹斗’田忠莲新修房屋的土地问题发生争执”;及《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忠华到姐姐(田忠莲)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的认定,推定出本案系饶东生及幕后近亲属(陈武松、田忠莲)对田忠华、向红实施土地、房产的连环诈骗案。田忠华、向红承包土地被诈骗一案,是陈武松、田忠权势,采取私刻公章“制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变造出田忠喜“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和虚拟饶东生《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文,显属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规定:“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法律规定。野兽都能“虎毒不食子” ,而陈武松、田忠莲竟不如禽兽地对自己唯一的兄弟如此明抢豪夺,剥夺手足的饭碗,断掉他们的食源,若如“手断其足”的恶行,竟还假借公德道义大言不惭地强加田忠华、向红“忤逆不孝、违背亲情、伤害原告近亲属”,这在任何明理人都认为是“恬不知耻”。             为保护其犯罪行为,陈武松、田忠莲对田忠华、向红不惜勾结黑恶势力 ,多次殴打、恐吓其放弃维权,甚至网络公安机关:2016年10月2日公开非法持枪镇压田忠华履行法定保护耕地义务(对田忠华非法拘禁三天三夜)就是罪证。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是虚拟“结伙”其词,是没有证据地乱用法律,属非法拘留三天三夜。决定供认的:“田忠华到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四组其姐姐田忠莲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被包工头向申照等劝阻,此时田忠莲与母亲饶东生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况时发现田忠华后,饶东生便吵闹,田忠华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向申照等人见状便将田忠华制止。随后,田忠华阻止屋后水井处工人施工时,田忠莲便在屋前对田忠华进行吵闹,于是田忠华便冲至田忠莲面前将田忠莲推倒在地,”本来是饶东生、田忠莲母女及施工队结伙寻衅滋事阻碍田忠华保护耕地义务,实施违法行为,而决定反加“结伙”罪于被逼自杀轻生的田忠华,认定自卫挡架倒地为田忠华“伤害他人”,显然伤害无据认定不公。另,决定首先认定“田忠华到姐姐的新修房屋工地阻止施工,”---系田忠莲(陈武松的妻子)供认:滥用陈武松(原鹤峰县教育局长)影响力,恶意强占耕地,以饶东生本集体经济成员之名,行其陈武松非法建豪宅之实;“田忠莲与母亲饶东生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况时发现田忠华后,饶东生便吵闹,田忠华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说明田忠莲知道田忠华孝顺大人,便利用母亲“倚强欺弱,毫无母子亲情”的品行,怂恿饶东生“寻衅滋事”,逼得田忠华对饶东生、田忠莲母女动手不能而“手持镰刀预自杀轻生”。田忠莲视弟弟生命而不顾,还故意“对田忠华进行吵闹”,激怒田忠华忍无可忍时,自卫“将田忠莲推倒在地”。决定提供不出田忠华与第二人“结伙”及造成“伤害他人”的证据,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之规定,是强加之罪,何况该建房地块是田忠华与容美镇龙井村委会签订的《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实际所有者,其阻止施工是《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赋予田忠华、向红承担保护耕地的法定义务。                  田忠莲提交的2016年10月3日,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说明田忠华、向红多次维权受到挟制后,迫使田忠华、向红在自己的承包水田里以命相抗维权的见证。早在2016 年5 月11日(2016)鄂2828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原告(饶东生)向本院提交了田忠喜持有的2002年 12 月19日鹤峰县容美镇龙井村村民委员会颁发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拟证明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小地名‘大凹斗’的土地在饶东生一户承包的,3.05亩土地范围内(田忠喜出庭陈述‘大凹斗’后登记于其名下)。但田忠喜对该《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的来源未作出合理说明,该证无颁证字号。同时,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为准。’田忠喜未提交与该证相应的承包合同予以证明,鹤峰县容美镇财经所亦无田忠喜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存档,在2003年《鹤峰县2003年度农业税征收清册》仅有饶东生、田忠华缴税记录,故对饶东生、田元春提交的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使用。”   【容政处字(2017)11号】“处理决定”供认:“田忠喜持有的经营权证其佐证材料不充分,取得程序不完备,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总之,“裁、决定书”均对田忠喜持有的‘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认定陈武松、田忠的欺诈和侵权。从盗用田忠华与龙井村签订‘大凹斗’1.36水田《鹤峰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实际耕地,虚拟成田忠喜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本属藐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的法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进而攀蹬收买政府官员的高压线,以田忠喜假《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证据,违背程序空中楼阁地申报了饶东生的[鹤集建(2015)第04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及《宗地图》,在审批程序中出现的田忠华、田忠喜、饶东生风马牛不相及的合三归一不说,在“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竟摇身一变认定 “田忠莲新修房屋工地”,暴露出本集体经济成员外的真正侵权人陈武松、田忠莲夫妻。上述牛头不对马嘴没有变更的审批程序,却又反映出几个主体人的证据证明:陈武松、田忠莲是一个畜生不如的德行,有何颜面谈论亲情。尤其在2017年10月10日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陈武松、田忠莲勾结饶东生以母子及祖甥之关系,游说田忠华父子在庭中配合田忠莲,其负责以赡养父母名义让田忠华吞并离婚时分割给向红‘生资片区房屋’拆迁补偿款,庭前增加承诺赡养大人约定(被律师烧毁)及庭中为田忠莲提出的莫须有的四个事实非法作伪证就是串通的罪证。陈武松、田忠莲对向红采取系列的殴打、恐吓的非法手段,让向红受尽陈武松、田忠莲人间少有的凌辱,四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鹤公(容)行处决【2016】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最有效力的证据。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红才千里迢迢到北京向中央机关投诉。所报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当,没有丝毫瑕疵。综上,田忠华、向红就陈武松、田忠莲诉讼中诬告“两被告为承包土地一事,多次在网上发布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致使原告大家庭不得安宁,其工作受到影响。在2016年10月1、2日两天,两被告到原告‘新修房屋’进行闹事”的真相作了大篇幅的抗辩,对陈武松、田忠莲‘新修房屋’,全案虚构的田忠喜、饶东生、田忠莲三个权力人,均系套取了田忠华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虚拟的审批程序侵犯了田忠华、向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嫌私刻公章“制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对非法取得田忠喜“大凹斗”1.36亩《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和虚构饶东生《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诈骗事实,阐述得淋漓尽致,其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该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湖北恩施及鹤峰县纪检监察机关近一年来,对举报陈武松利用职务的影响,明知其行为涉嫌触犯上述《刑法》数罪,依法必须立即移送而不但不移送,还长期压案不究,放纵其罪行继续蔓延发展,其已涉嫌触犯《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武松的犯罪事实,现特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以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率。本网站将密切关注案情发展,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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