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1-1 23:42:14

本帖最后由 中国监督网2003 于 2018-1-2 00:43 编辑

      2017.09.21.18:45分,徐雄刚的奥迪A6小轿车被文身的黑社会模样的不明身份的6人从衢州市衢江区名铭豪庄园地下室抢走。徐某当即报案110,公安机关接警未出警。接警人员让徐某去衢江区樟潭派出所,蒋副所长等说,这不是抢,抢不是由你说了算的。这是经济纠纷,找扣车单位协商,或者去法院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公安机关不管这事。后来,受害人申请复议复核,衢州市公安局及其分局维持,人云亦云,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必须立案追究这些抢劫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衢州市公安局等不作为,涉嫌渎职犯罪。
      衢州市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证实了他们口是心非,实际上,他们干着插手经济纠纷,包庇犯罪分子,在复议复核文书中,载明一些与犯罪事实无关的事实,实际上是赘述,声东击西、东扯西拉,转移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公众的视线。
      形形色色的、任何形式的抢劫,都是犯罪行为,抢劫犯罪,都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衢州市公安局及其分局变换说法,抢走了小轿车,这不是抢,这不是抢劫犯罪,不予追究,岂有此理?试问:法律依据何在?法律规定何种抢劫不是抢?何种抢劫犯罪不是犯罪?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得歪曲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规定之外附加条件,添枝加叶,是不合法的,也是渎职行为。
    估计写复核决定的是否醉酒了,胆大妄为,但是,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目的是包庇犯罪分子。请看衢州市公安局下列说法,真可谓赤裸裸的包庇犯罪分子的烟幕弹,其目的是为了用与犯罪无关的事实掩盖犯罪事实。


附:
警察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王顺大 https://stc.zjol.com.cn/g1/M000429CggSA1inrBKAJbuiAAHr-ZkD4Gk018.jpg?width=640&height=448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1-17 21:41:28

按照公安局某些民警或者局长的逻辑,徐雄刚可以去将被抢去的奥迪小轿车,从抢车人那里将车抢回来。无法无天,抢来抢去,岂有此理?!

中国监督网2003 发表于 2018-1-17 21:42:17

2018年1月8日,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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