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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的通知作者: | 文章来源: | 发表时间:2006-08-14 | 点击率:2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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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159号 2004年4月1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和管理,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确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外封为绿色塑料,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内封印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并实行统一编号(林权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自本统治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原印制的空白林权证(自留山证、山林权证等)一律停止使用。今后,各地凡是进行林权初始登记和林权变更登记的,都要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来已颁发的林权证仍然有效,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启用统一式样林权证之机,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实行定点印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到我局指定的定点厂家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地必须切实做好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工作。要结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权证登记发证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发放的林权证准确无误。要实行计算机登记、打印和管理,建立科学的林权管理档案。  五、《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登记台帐》、《林权发证登记表》式样由我局统一规定(见附件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省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表格。林权证及各种登记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三。  附件一:1.《林权证式样》  2.《林权登记申请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林权证登记台帐》、《林权发证登记表》  3.《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登记台帐》填写说明    国家林业局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编号:


林证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本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印)   年  月  日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NO.1
林地所有权
权 利 人 林地使用权
权 利 人 
森林或林木
所有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权利人 

座落

小地名 林班 小班 
面积 主要树种 
株数 林种 
林地使用期年终止日期  
四至:
 
 
 
注记:



填证
                      (机关印)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登记






         批准机关(印)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机关(印)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标明比例尺、界桩、明显标志)


↑北   




  附  图  粘  贴  线





附件二林权登记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身份证编号 
登记类型初始 变更登记权利内容林地所有权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
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座落 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 
小地名 林班 小班 
面积 林种 造林年度 
株数 主要树种 
林地使用期年终止日期 
四至 
主要权利依据
及附图 
林权共有权利
人权利说明 


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

(印)负责人    年  月  日
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印)负责人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印)负责人    年  月  日


林权登记台帐
登记
类型登记
权利座
落小地名林班小班林种主要
树种造林
年度面积株数林地
使用
期终止
日期林权
证号发证
日期林地所
有权权
利人备注
                 
                 

受理林权登记申请登记表
序号受理日期单位
(个人)登记类型登记权利主要材料申请人
签字身份证号备注
         
         


林权证发放登记表
单位
(个人)登记权利林权证号发证日期领证日期领证人身份证号备注
        
        

附件三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登记台帐填写说明  一、林权证  1、林权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填写。经办人、负责人在”填证机关”栏中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填证机关印章。  2、一个林权权利人同时有多宗林地时:可填写在一本林权证上,每本林权证最多可填写6宗林地,超出6宗林地的应填写在另一本林权证上。  3、a 林证字〔b〕 c 号:a是发证机关简称;b是发证年度;c是发证年度的发证编号。  4、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是集体所有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如××村、××组等。  5、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6、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个人所有的填写个人姓名。  7、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是集体或国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8、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省××县××乡××村。  9、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10、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1、四至:填写宗地周围(东、西、南、北)明显固定地物标及界标号。对于不能用面积表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12、注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而表格中无法填写的,可在此栏中记载说明,如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合作造林的,有关林权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的说明等。  13、变更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种、主要树种、株数、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要把变更事项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填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主要变更内容,加盖”批准机关印章”或”林权变更专用章”。林权权利人变更的要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原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的,应作为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变化,在变更登记栏中予以登记。  14、附图:要附地形图或林相图,确有困难的要附准确的示意图。林权证中凡是不作填写的”栏目”一律打”/”。  二、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登记申请表是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一式三份。  1、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3、身份证编号:个人申请时,要填申请人身份证编号。  4、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5、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  6、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7、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填写。  8、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发证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填写。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是该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是受其委托的省级森工主管部门。  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三、林权登记台帐  林权登记台帐要按照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分别建立。按县、乡、村归档管理。  本说明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https://www.doc88.com/p-7416113367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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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lycy.hebei.gov.cn/article_67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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