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27 19:00:4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取保候审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475&extra=

司法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28 22:21:19

4+1才能成立非法吸收存款罪。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6:09:34

事实?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6:24:33

司法解释全文http://bbs.worlds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475&extra=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6:29:27

司法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7:25:10

必须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认定是否犯罪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中的含义: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扰乱金融秩序的;
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已经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严重程度,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吸收公众存款,必须有存款单据,包括存款数量,存期,利率等内容的凭证。无存款单据,不得认定为存款行为。

       况且,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的严重强度达到扰乱了金融秩序,否则,不得认定有罪。也就是说,未达到扰乱了金融秩序的行为,不得认定有罪,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7:25:50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21:51:02

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向吕超强了解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便我们做出一个正确研判,釆取有效的辩护维权的方案。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22:15:23

返本销售
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F%94%E6%9C%AC%E9%94%80%E5%94%AE/875316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购房人一次性付给开发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一定年限内将购房人的房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人。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22:39:15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12-30 07:25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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