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庭 发表于 2022-5-2 15:04:39

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闽0803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0926003X,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中心巷12号。 委托代理人黄家焱、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之富,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7121237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清河村3组203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未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之富犯抢劫罪,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晨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媛媛,被告人唐之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3月,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另案处理)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原永定县仙师乡)修路工地务工。同年5月初,因工地老板未结算工资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二人身上没钱用,便打算抢一笔钱后离开永定。同年5月7日晚,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用蛇皮袋装着一根铁棍到芦下坝水电站旁的录像厅看录像。看完录像后,二人携带铁棍到达锦丰村进现芦下坝水电站引水渠坝头石阶路口西侧200米处路段守候。当晚22时许,被害人陈雨庭驾驶辆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从锦丰村方向途经此处,“重庆小胖”持铁棍敲击陈雨庭的头部,致陈雨庭失去知觉倒地,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二人将陈雨庭身上的一块西铁城牌手表、一部金霸牌BP机和100元左右的现金抢走,后二人将陈雨庭推下路边的山沟。二人将陈雨庭的摩托车往锦丰村方向推了100余米,因两人均不会驾驶摩托车,便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徒步离开了现场。次日早上,陈雨庭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送医院治疗。经鉴定,陈雨庭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1年3月19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在四川省中江县二环路北三段余氏东风物流公司楼下抓获被告人唐之富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唐之富伙同他人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诉称,1995年5月7日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到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锦丰村进现芦下坝水电站引水渠坝头石阶路口西侧200米处拐弯路口,将驾驶一辆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途经此处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用铁棍敲晕致失去知觉倒地后,抢走其身上的一块西城铁牌手表、一部金霸牌BP机和1300元现金,后又将其推下路边山沟 5月8日早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被派出所工作人员、群众发现后送往仙师乡卫生院简单抢救后送往永定县医院住院3天(1995年5月8日至5月10日),花费医疗费1108.59元。出院后转院至龙岩地区第一医院救治,住院17天(1995年5月自10日至5月26日),花费医疗费1689.40元,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左颞叶脑挫伤、颅前窝骨折。因住院期间治疗效果不明显,且住院费用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姑丈汤*焕(原是新罗东肖卫生院院长,老中医,现已过世)建议回家,由其医治。出院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一直头晕,汤*焕买来中药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熬中药,就这样治疗了5年,花费约23000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还因为被敲晕导致脑震荡、记忆缺损、常有失语症状、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泪器损伤、神经性耳鸣、听觉损害,神经功能障碍,体现在时常头疼,听力下降且可目测左右眼已不协调,特别是每天吃饭时,会不自觉地眼睛痛,流眼泪,耳朵时常嗡嗡作响,十分难受,每餐饭需要一叠纸巾来擦眼泪。头部受伤后至今,没有办法干重活,到现在还在喝中药调理。受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体恢复一些后,在家种了点菜,主要依靠老婆做钟点工的收入来养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两个孩子、两个老人,生活十分困难221年,永定公安刑侦工作人员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的案件告破,之后法院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现已离受害时有26年之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咨询的司法鉴定机构表示由于时间原因,无法做出鉴定意见书。1995年12月30日,永定县公安局就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为重伤的《鉴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早在受伤就口头提出做伤残鉴定,且于1999年11月和委托的陈律师起到永定公安局、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书面申请做伤残鉴定,都无果。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的规定,对自身伤情做出公平、合理的伤残级别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颞叶脑挫伤、颅前窝骨折且左侧颞叶形成软化灶,同时经龙岩第医院诊断伴有神经性耳鸣,应认定为颅脑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伤残十级。 陈*松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父亲(2020年去世)、吴*香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母亲、连*蓉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配偶、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儿子、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女儿,陈*松、吴*香夫妇共生育二子一女。陈*松、吴*香、陈*、陈*四人没有劳动能力,主要生活来源依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时均需抚养,其中陈*松被抚养年限为12.5年,吴*香被抚养年限为20年,陈*被抚养年限为12.75年,陈*被抚养年限为10.66年。同时,1994年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龙岩市老区办经济开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一年。当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开发石头,投入了大量金钱,含向锦丰村支付的一年山场承包费3000元,向老区办支付的一年石场承包费12000元,为开路、清土方清场地支付了18000元,在石场搭建工棚、投入机器设备支付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伤严重在家治疗,造成石场闲置,没有任何的收入而且损失惨重,很快一年的承包期就到了,石场被老区办收回 截至目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未支付任何费用,且26年没有向警方投案自首,造成本案长久未破,浪费大量警力、物力,也影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大半辈子,应当予以严惩,建议从重处罚。请求赔偿:医疗费25000元(住院医疗费1108.59元+1689.40元+出院中药费22202.01元);营养费2500元(医疗费25000元×10%);伙食费1000元(住院20天50元/天);护理费29700元(180天×165元/天);误工费29700元(住院180天×165元/天);交通费1600元(住院20天×80元/天);残疾赔偿金94320元(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68712.62元其中[(1)陈*松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元/年×12.5年/3×10%=12702.92元;(2)吴*香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元/年×20年/3×10%=20324.67元;(3)陈*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元/年×12.75年/2×10%19435.6元;(4)陈*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87元/年×10.66年/2×10%=16249.5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至今仍头晕、头痛、耳鸣 需要长期吃中药治疗);财物损失74350元[(1)西铁城牌手表150元;(2)金霸牌BP机1900元;(3)现金1300元;(4)山场承包费(已交锦丰村)3000元;(5)石场承包费(已交老区办)12000元;(6)开路费、清土方、清场地费18000元;(7)搭工棚300平方米(含水管电线费)、开石场用机器费3800元共计376882.62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之富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应当赔偿的合理损失其愿意赔偿,但其现在没有能力赔偿,只有待其刑满释放出狱后打工赚钱赔偿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另案处理、身份待查)到福建省龙岩地区永定县仙师乡(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棉花滩前期工程修路工地务工。同年5月初,因工地老板未结算工资,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二人身上没钱用,便打算抢一笔钱后离开永定。同年5月7日晚,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用蛇皮袋装着一根铁棍到芦下坝水电站旁的录像厅看录像。看完录像后,二人携带铁棍到达锦丰村进现芦下坝水电站引水渠坝头石阶路口西侧200米处路段守候等待抢劫路过的行人。当晚23时30分许,被害人陈雨庭驾驶一辆红色大阳90型摩托车从锦丰村方向途经此处,由“重庆小胖”持铁棍敲击陈雨庭的头部,致陈雨庭失去知觉倒地,被告人唐之富、“重庆小胖”二人将陈雨庭身上的一块西铁城牌手表、一部金霸牌BP机和100元左右的现金抢走,后二人将陈雨庭推下路边的山沟。二人将陈雨庭的摩托车往锦丰村方向推行了100余米,因两人均不会驾驶摩托车,便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徒步离开现场到永定汽车站,第二天二人乘车离开永定。次日早上,陈雨庭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送往仙师乡卫生院简单处理后送往永定县医院住院至5月10日,花费医疗费110859元,后转院至龙岩地区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至5月26日,花费医疗费1689.40元,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左颞叶脑组织挫裂伤、颅前窝骨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称因住院期间治疗效果不明显,且住院费用高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姑丈汤*焕(原新罗东肖卫生院院长,老中医,现已过世)建议回家由其医治,出院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一直头晕,汤*焕买来中药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熬中药,治疗了5年,花费约23000元并提供了龙岩市皮肤病防治院、龙岩市妇幼所公费门诊专用发票、龙岩市第一医院诊间结算单据、龙岩市第一医院门诊处方笺等医疗费用单据共199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称还因为被敲晕导致脑震荡、记忆缺损、常有失语症状、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泪器损伤、神经性耳鸣、听觉损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当年的受伤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1995年12月30日,永定县公安局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人体伤害程度鉴定为重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主张其构成十级伤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另查明,陈*松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父亲(1927年11月11日生、2020年去世)、吴*香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母亲(1935年10月20日生)、连*蓉(1960年6月18日生)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配偶、陈*(1990年1月19日生)是原告人的儿子、陈*(1988年1月5日生)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女儿。陈*松、吴*香夫妇共生育二子一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主张1994年底与龙岩市老区办经济开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一年,投入了大量金钱,受伤后在家治疗,造成石场闲置,没有任何的收入而且损失惨重,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2021年3月19日,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在四川省中江县二环路北三段余氏东风物流公司楼下抓获被告人唐之富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媛媛、被告人唐之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唐之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雨庭的陈述,证人许志贵、王福春、王敬波、黄金平、林清湧、兰华玲、肖浪金、谢进财、林步元、王双曾献平、张纯富、王玉兴等人的证言,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现场(技术检验)照片,永定县公安局关于陈雨庭伤情检验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唐之富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雨庭向有关领导及单位信访的材料,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及其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明、住院治疗材料、医疗费用票据,被告人唐之富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之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唐之富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之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之富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主张护理费、误工费按180天计算、后续治疗费5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费酌情按40天每天165元计算,误工费根据其重伤的情况酌情按120天每天165元计算,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没有提供其构成十级伤残的证据,其主张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没有提供其山场损失、石场损失的证据,且这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因此其主张山场损失、石场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因被告人唐之富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795.9元、营养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600元、护理费6600元、误工费19800元,合计36295.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之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31年3月18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之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6295.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继续向被告人唐之富追缴西铁城牌手表一块、金霸牌BP机一个及100元,返还或者折价赔偿被害人陈雨庭。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雨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之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楠明 人民陪审员童竹梅 人民陪审员郑燕荣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孔晗悦 书记员吴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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