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庭 发表于 2022-5-2 14:47:55

我的创业血路!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棉花滩水电站那里的宏伟工程项目吸引了我,1995年我承包了在棉花滩水电站工地旁、永定锦丰村的石材场,尽管我处处已很是小心、谨慎…我感觉到了自己当时在永定锦丰村受到了严厉的、令人窒息的阻绕和干涉。我才把石材场的路修好、即将投产,锦丰村当地人看到我的石材场妨碍了他们(为赶工期、芦下坝开公路而炸下的石头原本都是倒入河里的)顺路运出石头的收益,我不断地受到当地人的威胁。我石场的原承包人兰**等几位工人,才干了几天活也就无法立足了,只好一走了之…当地村民王*荣多次到我承包的石场上纠缠干涉,说石场的路是他们几人前年开的,现应赔偿他们每人1950元钱的开支。我与他协商了好几次都无见好,后经王*春(当地的村民)一使眼神(我在旁边无意中察觉),王*荣顿时呈现合作之意,迅速就把横截在石场出口处的拖拉机给开走了。王*春的2位亲戚在石场上才干半天的活就不干了……只见王*春给他俩叽咕了一下,他俩就去干活了……后来、我也只好把石场转包给了王*春。在我受难的前一天、1995年5月6日,我应老区办的赖经理之约、从龙岩家里赶到锦丰村,跟随赖经理到村里的王书记家协商石场的有关事宜,咋料到王书记已是大发雷霆的了…我本想通过赖经理的引荐、周旋来达到的效果成了泡影……王书记态度强硬、语气很是严厉,哪有招呼我这远客。来时满怀希望的我、已是心寒如冰地呆坐在他们旁边,我没说上一句话……当天下午,我急忙买来电饭煲、稳压器等炊具,我想尽量搞好石场上的生活条件,留住石场工人陈*发为我看守石场。当天晚上我找到福清工程队的林*福科长,我述说了在该地石场上的绝境,恳请给予帮助……宗族……同族之人也。在当时社会风气阴霾背景下,已有一些当地人打着氏族宗亲的幌子,借维护宗族、本村群众的利益之名,无视党纪国法,铲除异己。我记录的自己在永定锦丰村度过的那短暂的几个月、都是些冷酷的经历。当时在一些人的眼神、手势中难以形容地渗透着他们的盘算……永定锦丰村的某些人、他的正面形象都是良好的……义气、友善等。可在侧面即有他心中自明的个人行动指南:占外来创业者的便宜,道德上不算好、但己不为就错过机会也!在1995年时期能具备强悍气势便是一种抢先致富、发展的手段。某些人在缺乏其他合法途径搞钱的情况下、就凭借这种手段过上了轻松的日子。也正是因为这些思想、习惯占主导思潮,或者说受到默许,他们村内部助长了很多的一致行为,同时也助长了欲望强烈的暴力行为!当时的实地境况、地理环境及当时当地人强悍气势下所蘊含、承载的信息证明:当时已有多起的暴力事件没受到严肃处置…在工地上指挥大桥设备吊装的指挥员也本当地人袭击、正在医院抢救哩!工程队的几个领导议论道:“这里急需成立一个公安分局啊!”永定锦丰村确是隐含“地盘”的色彩、团结齐心是当地人的品质。1994年底的一天,我在锦丰村乡间公路上见一农民肩挑一担尿桶正要走下路边的农田、这时只听前面驶来的拖拉机上的一汉子喊叫了一声…就见那农民迅即抛下所挑之担、跃马般的跨上了还在行驶中的拖拉机。也就才一会儿、便叫满了一车的人…即往闹事的地点驶去。这一亲眼所见、才使我知晓:这里的人们如遇到同村人有了什么事,果真是一呼百应、一致对外…等这完事之后再回过头来理论邻里的纠纷!我记录的自己在永定锦丰村度过的那短暂的几个月、都是些冷酷的经历。当时在一些人的眼神、手势中难以形容地渗透着他们的盘算……在永定锦丰村,他们当地人为了能继续运出(为赶工期原本是倒入河里的)石头、为了这就在眼前的收益……当地人对我施加的一系列威胁已暴露出了犯罪心理。1995年5月7日早上8点左右王*春带我去芦下坝开公路的工地……当我刚坐上王*宏的拖拉机也想进去看看时,王*春已从里面工地急步走出、挥手叫我下车后喜悦的对我说:“你不用进去看了,是我的朋友在里面施工,我有办法叫他仍旧把石头倒入河里!”我俩回到半路,他把我带入水电站的引水渠里,隔着永定河观看对面开公路的工地(回想起引水渠那潺急的流水声、至今还是后怕)。中午吃饭前王*春把我带入后面山上废弃的烧瓦窑洞里,我见外面又来一人…也许是瓦窑里的阴森所吓、我急退出去。当天晚饭后王*春说送他到锦东村找他朋友,我载他到了锦东村入口,他即叫我返回工绷,过半个小时后再到此地来接他。21点钟左右我返回锦东接他、他从左边沙堆走过来说“我们料场的事谈好了,明天就有车来拉石头!”在回石场工棚的半路上他买了2瓶白酒…我们喝完酒,我骑车送他回家、返回工绷时,我的头部被人用铁棍猛击…(后经永定分局刑侦检字(95)128号法医鉴定为重伤)。第2天早上6点多钟王*春就上石材场了,在公路外侧陡坡下约20米处的树丛中找到了浑身是血的我。【疑点1:凶手为何要把我藏于树丛中呢?】永定办案人员第一次询问时我还在抢救之中,第二次时我还不大会说话,1995年8月8日第三次时根本也没什么询问,只听我的自述在做记录(那是当时我在受到几处假信息的影响下将案发前几晚我所经受的景象的陈述)。我把4月底某晚在工棚旁与王双、王*贵相遇的情景……向警方做了陈述。从这次简短的记录以后,就再也没人问起我的案子了。我于1996年5月26日就寄信給永定公安局长,请求让我了解(对王某春的)调查情况。因为本案发之前的几天里就已有几次明显的异常迹象,证明王*春多次促成做案的时机,明显已是一个共同致害者,依法应追究其连带责任。我这幸存者总想看看这一关键环节是否有遗漏、或需我补充什么的,可总遭到回避……。众所周知,共同犯罪是由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各不相同,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又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办案机关必须掌握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全貌,应查清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是如何进行分工的,各起了什么作用,每个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不可只看局部情况,否则无法了解整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事实,无法分清每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岂可仅因没亲自动手杀人就免于应负的连带责任!永定分局2009年4月1日回复单述:王*春在没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可能赶上骑摩托车的陈*庭。2009年11月19日回复:在案发时王*春在没电话的情况下不存在与他人事先商量好对陈*庭实施抢劫,可以排除王*春与他人勾结对陈*庭实施抢劫。尊敬的公安局长大人:难道我被王*春哄骗着带去芦下坝工地、水电厂的引水渠、废弃的窑洞里、频繁地来往于锦东村等的嫌疑果真次要于电话的作用吗?永定分局倾向于这是一起突发的图财的拦路抢劫案……本受害人认为这定性不准确!而是一起{由于我承包的石场与当地人(芦下坝开公路炸下的石头原本都是倒入河里)运出、卖掉石头存在着抢饭吃的局面}而引起的蓄意合谋砍杀案!从本案一系列的反常迹象、明了的案情特征和受害人的伤势、体态特征等本就可锁小范围的蓄意合谋砍杀案却被办案人员认定是突发的拦路抢劫案。众所周知,突发的拦路抢劫案可说是偶发事件。因它只为现成的眼前财物而动手施暴,相应的线索随机性强,侦破工作自然更是困难。我为了能致富而承包石场,他们当地人为眼前的收益而行凶-——剩下孤身一人的我寡不敌众、终难抗拒!锦丰睿人急需石,咋见沉石未人惜?得使烟雾遮去日,作贱他命谁能惜?孤人无力任哄遣,入人圈套被人擒。利者何人意者谁?案过河渠倒影来!共谋———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共谋而未亲自动手者也具备成立共同犯罪所需要的主客观要件。暴力砍杀者、工地方(下同)决意铲除陈*庭,知情的王*春暗中积极地参和着行动(把我带去工地、带入水渠、带入窑洞、频繁的来往于锦东村),多次促成做案的时机。虽然王*春没亲自动手,但他的行为强化、促进了工地方的暴力犯意,与工地方的暴力砍杀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王*春在工地方砍杀陈*庭之前把陈*庭哄骗着带来带去,客观上已使陈*庭几次都处于险境之中。王*春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多次促成做案时机,明显有帮助做成案的故意。主犯使用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时、已经着手实行不法行为,帮助法的行为的确促进了主犯的行为,这行为已经更具有不法的犯意! 本人在永定锦丰村、我自己承包的石场上被当地人砍杀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只要办案人员对案发当时、当地的治 安情况有个充分的了解,就会掌握本蓄意合谋砍杀案的全貌。 尽管此案是由多人参与的,他们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各自实施的 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但他们的犯罪行为又是密不可分、紧密相连的。共同犯罪比单个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讨论暴力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清行凶人“真实的”意图与动机。而意图本身并不能通过直接观察而得知,只能通过观察其某些行为并加以推理而得知。永定警方认定是突发的拦路抢劫案(并未抢走我的新摩托车)。抢劫案可说是偶发事件,因它只为现成的眼前财物而动手施暴,相应的线索随机性强,侦破工作自然更是困难。而蓄意的谋杀是因争端事态逐步发展而发生的有预谋的暴力行为、最显现之处便是案发前反常的事态特征。尽管本受害人对这一案发经过的分析还很粗浅,但已很足够说明、特别是在案件性质方面———岂只是(1999)永检民答复字第01号所述:“……至于你被欧打致伤一事、你可去找有关部门”(由于我的头部遭受重伤后身体很是虚弱,已不能从事劳动、且为治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尽管后来我的伤势恢复得很好,但这也否定不了当时行凶者已致我于死地的杀人动机!岂是一般的欧打)!众所周知,在杀人案件中直接证据几乎是搜集不到的。我在自己承包的石场上那短暂的日子里的实况经过,虽说不是直接证据,但都是客观事实、与本案情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中我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对证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办案机关也有义务在侦察阶段依被害人的申请去搜集这些有关证据。2001年12月5日永定警方回复单中说“…连续了15个通宵、清查外来人员近千人、询问证人百余人…”但这些工作永远也代替不了应对幸存者进行(在案发前几小时内有与何人接触、去了那些地方等)焦点问题的询问与调查工作……本案的侦查人员虽已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事实上的那些工作并不是刑法规范(关于蓄意合谋凶杀案)意义上的。1996年我到了永定刑警大队、当我说到案发当天的经过时,他们竟然都走掉了!1997年7月份的一个傍晚我在龙岩市煤炭公司大门口遇见了(我案发地开拖拉机的)王某宏。我俩在路旁坐谈,他回忆道:“当时你出事后、公安人员是有到村里面做调查。可当时我才说了句:‘嘿,那天早晨陈老板在桥头上不是在找什么人吗?’就有人在旁低喝一声:‘别人的事你不要讲!’不知咋的、公安局调查人员没再问了、也就走了。”……依法办案的实质(宗旨)应是在寻找直接证据时也保持灵活性,即考虑此类案件的普遍情况,也应考虑当时的实地境况。同时,询问证人不能只核对案发后的事宜,更要核对案发前的有关情节——这才是刑侦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工作的意义所在。从1995年5月8日永定警方对王*春的询问笔录上看,警方只询问案发后的事宜记录,对案发前……则没有问及。2009年11月19日永定警方在回复单中答复:在案发时通讯还很不发达,王*春在没电话的情况下不存在与他人事先商量好对你实施抢劫。尊敬的公安局长大人:难道案发当天我被王*春哄骗着带来带去的反常嫌疑就不如电话的作用吗?2009年4月13日永定警方在回复单答复:陈*庭在信访中多次提到王某春是凶手。我刑警队认为…有3分钟的车程,王*春在没交通工具的情况下、不可能赶上骑摩托车的陈*庭。(事实上我从未说过王*春亲自动手砍我)就凭王某春没亲自动手砍我、就免除了他应负的连带责任,这在二十多年的上访、控告中我就对这样的回复单强烈指明了其中的瑕疵。传统的刑侦办案方法已被刑警们实践使用了好几个年代了,当刑警们追随过去的脚步、只须不太偏离历年来形成的实事求是的办案规则,那么、此情此景中的案发当天我在被哄骗中带来带去的反常迹象难道就真如永定警方所说的不属凶手的做案痕迹?本案发的当时的实地境况、地理环境及当时当地人强悍气势下所蘊含、承载的信息证明:当时已有多起的暴力事件没受到严肃处置。当地办案机关已把本案当做类似的事件看待,下意识的将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案件混淆起来。在这重要环节上出此瑕疵,侦查僵局的出现已是不可避免。案件性质的认定出现人为的误差,侦查方向自然走向茫然…… 案发之后的办案人员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应依据办案程序与规范。刑法规范要求的是办案人员应严肃地、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办案人员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刑法追究的不是不正确履行特定职责本身(即不是不正确行为的做出,而是正确行为的未做出)。刑事办案人员一旦放任玩忽职守行为,即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使受害人在刑事血案中的法律程序保障受到了剥夺事实上,本人在自己承包的石场上被当地人蓄意合谋砍杀的事件,分明已是他们当地人在当时强悍气势下的惯性行为,哪是当地警方所认定的公路上突发的拦路抢劫案。我这受害人的亲属、朋友虽心知肚明,却也只能无奈地等待当地警方漫长的调查……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志变成客观行为,也就必然与周围的人或物发生各种客观的联系,从而在人们的头脑中留下映象,这些由犯罪行为留下的感知、映象、痕迹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办案机关就应发现、收集、固定这些映象、痕迹、异常情况等客观存在的事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5条: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法医鉴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但永定公安分局这份(95)永公刑技验字第128号鉴定书在案情摘要中述:1995年5月7日永定县峰市公路上发生一起抢劫案件,伤者陈*庭因乘坐二轮摩托车到峰市乡途中被人击伤头部,昏倒在公路边【法医鉴定书出事地点的偏差……从中说明了在出事现场勘查材料审查工作中的脱节】…我在永定锦丰村芦下坝石场上那短暂的日子里所经历的那些实况,是与案发事实有客观联系的,这对于查明案发原因、寻找犯罪者指出了方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有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并可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事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无论属于何方,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再加上王*春在本案的前前后后中共同参与、配合着行动,他已是一个共同致害者,依法应追究其连带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蓄意合谋杀人案中要取得直接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综合考察所有证据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间的相互关系,才能对整个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结论。对证据的判断不能只看它本身,更不能孤立地看,而要以其他事实及案情联系起来看、到底说明了什么?本血案事实的本身就已暴露了不少,案发现场的原始状态也已间接再现了案发过程、隐射出了案件的性质、类型【疑点 1:凶手为何还要花时间把我藏于公路下二十多米处的树丛中呢?】。其中被害人当时呈现的姿势或许已能使侦查人员看出事件的动态、行为的连续性以及当时作案人的心理感受、作案人当时处理作案现场的方式、方法等……只是由于案发当时执法机关以保护棉花滩水电站工程为重点工作,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并未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2002年7月16日龙岩市公安局领导的接访日,我强烈的控诉、并提交了《强烈要求追究同案人刑事责任》的报告,总算得到:“你到我局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我们已转交永定公安局查办,该局将在一个月内答复查办情况。请你耐心等候,不必再来催问结果。”的答复……但后来的答复…竟答非所问!我更加强烈的不断控告、上访,多次到龙岩市刑侦支队去控告!一领导回复我:“这个案子他们根本就没有去查!如果你现在执意要指向办案人员的失误,那就要叫纪检、监察的人来这里,就没我的事了。可就是把他们抓来判刑了、对你这案子也没什么用处,你这案子最终还是要靠他们去办。我看现在还是要叫他们去补充调查,至于工作中的失误以后还可以进行责任倒究。”我无奈的解释道:“如果我现在不指明他们在工作中的失误,那他们就会继续失误下去的,我现今真担心他们又再换种失误来处理此案。”……多年后、从永定公安局反馈给市公安局的材料上已可看出案发当地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上的诸多漏洞,足以说明刑事法规在本血案的侦查过程中显然已如一纸空文了!永定警方对于我在自己承包的石场上被当地人砍杀的血案如此的不作为,使得我遭受的经济损失、身体伤残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这种不作为的结果自然是稳定不了本幸存者的情绪。由于我头部遭受重伤后身体很是虚弱,已不能从事劳动,且为治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我这二十多年来都是依法控告、上访的,在2004年7月16日提起《申请重新立案调查》,在04年9月23日提起《本血案多年久侦不破责任确认申请书》……《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公民对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1.对属于该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受理后拖延不办的;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答复的;3.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他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控告应立即初步核查,控告事由基本成立、需要督促履行职责、纠正执法过错或追究被控告对象责任的,应立案查办。第十条: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后的三个月完成,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6条(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15):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2):刑事立案、实施侦查措施是否合法、适当。第七条:对疑难、有分歧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第13条: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做出纠正决定,或责成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纠正。2007年10月10日是龙岩市公安局长的接访日,可刚见面、局长就历声道:“十多年前的案子现在哪有条件来破!外面还有人要进来!你出去吧!”   天哪!我进去还没五分钟就被叫出去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比规定》第八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1.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第十条:办理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应达到以下标准。3.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错误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4.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3号 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已于2008年7月10日向永定县公安局提交了“申请赔偿报告”,却至今没有结果。 在如今现实社会中,徇私舞弊犯罪的主体大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违法手段隐蔽。与徇私舞弊相牵连的案件大多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严重刑事犯罪,可公安机关都已不予追究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必须从外围查办原案入手,要从违法办案、处理不公、制假造假等现象入手,才能突破案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即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窗口”,又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口”,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380条: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383条: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检察机关对侦查过程的监督的威严主要体现于敢于监督、敢于对办案人员侦查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说“不”,敢于用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讨个“解释”。要打破传统的“以人立案”方式,采用“以事立案”主动侦查方式,要适时的介入,对受害人反映强烈的控告问题背后去挖掘隐蔽着的渎职线索。本人在自己承包的石场上遭受当地人砍杀一案,确实是检察院立案管辖以外的案件。只是由于当时的办案人员存在恣意的不作为,任意的放过破案时机,存在着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应加强刑事血案侦查工作是否合理、到位进行必要的监督。鉴于本案的办案人员恣意不作为的情况,由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立案调查,更有利于发挥各部门办案的优势。因为检察机关查办与渎职犯罪相牵连的其他案件,是获取渎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是构成渎职犯罪中具体案件的要件或前提。鉴于本血案历经二十多年了还是问题重重,根据事实经过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早已经可以通过特殊程序直接立案调查。 《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群众举报后久拖不决的,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2008年7月1日永定分局沈副局长和饶大队长到我家走访,并慎重说明:“这次分局是带着诚意来协商这十多年来未结的问题,你可去找律师、列出由于此案而损失的清单。希望此次能有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我连忙找上了丘律师,向永定分局提交了《申请赔偿报告》。可谁知08年9月9日沈副局长回复说:“因我局已做了很多的工作,现不同意前两个月说的补偿你的损失。至于你说的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你应一条一条的指出来。”这出尔反尔的工作作风令我这幸存者寒心、绝望啊!最让我(受害人)揪心的是:信用危机已侵入刑事办案领域……以前的我信奉法理、法规,可如今连威严的刑警都已靠不住了————世道的变迁惊得我说不出话来! (一)多年申诉了无讯,黑发告累白已多。空有承诺来支走,压案不查说失误。残人沥血愁无奈,隔地正义气未逢。痛惜好人任远去,愤憾血案明沉凝!(二)刑事血案有程序,伤者自是把伤养。咋知本案伪程序,世上能无切齿人!(三)谋杀案久去、明案也沉凝,合计失误了。残者归田来、家贫难生计,眼馋罪人康。罪孽是他造!无病虚弱身,艰难讨说法。现临不了案、心智健全人,岂有罢休心! 我的愿望是想由此能促进办案机关切实解决我遭受的被砍杀、所造成的损失及遗留下来的生活问题。本人对于(公安局对我的)资助表示感谢!但我这血案毕竟是法律层面上的刑事案件,由于当时的办案人员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是明了的一起蓄意合谋砍杀案……变成了   2021年3月19日永定警方在四川抓获唐之富、同年4月23日批准逮捕。永定检察院以永检未刑诉【2021】1号起诉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永定法院起诉唐之富犯抢劫罪,于2021年9月8日视频开庭审理,9月29日我收到了(2021)闽0803刑初313号判决书。     当地村民王*荣多次到石场上纠理干涉、说石场的路是他们前年开的,应赔偿他们每人1950元。【附:我给石场老板的留言条(草稿)一张;1996年的起诉书一份;本案(2021)闽0803刑初313号庭审、质证时公诉人竟说石场没有纠纷了。】     1995.5.7日我…头部被人猛击……【(95)永定公刑侦检字128号法医鉴定为重伤。法医鉴定主要内容应有:①现场勘查:发生事故的场所,法医工作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借以发现与案件相关联的人、事、物,对判断案件性质,证实,揭露犯罪有重要意义。(2)活体检查:检查被害人、被告人的生理、病理状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案情摘要:摘录发案经过情形、有关的调查材料。分拆说明:根据检验结果,结合案情材料和现场勘验,对要求鉴定的问题,如案件性质、损份特证、成伤原因,以辩证的观点加以说明。鉴定书除客观地描述现场概况及受伤者的一般情况外,还应回答:损伤的形成特证、类型。要分析各个损伤的先后顺序,对活体损伤应指出是否危及生命,要鉴定损伤对劳动能力的影响,有何后遗症等。】但(95)永公刑侦检字128号鉴定书中却没有这些内容。    讨论暴力行为的关键在…永定警方对王*春的调查事项只局限于案发后的事宜记录(见警方1995.5.8.中午对王*春的调查笔录)。       永定警方两份告知单中述:“陈雨底在信访材料中多次提到王*春是凶手。我队认为…有3分钟的车程…他不可能赶上陈,雨庭。”“在没电话的情况下、王*春不存在与他人事先商量好对陈雨庭实施抢勃。 我从未说过王*春亲自动手砍我、是凶手。难道案发当天王*春哄骗着我、把我带来带去的反常举动就不如电话的作用吗?上诉人二十多年来强烈要求与办案人员【对1995.5.7日早上九点到晚上10点之间的调查情况】进行核对。当天早上9点左右上诉人被王*春哄骗着到了芦下坎开公路的工地里….水电厂的引水渠里.…中午12点左右到了烧瓦的窑洞里…晚上8~9点左右跟随王*春到锦东村去找他的朋友~~这几个重要环节的核实、比对工作却被永定警方回避了!     上诉人认识十多天的王*春在本案的前前后后中共同参与、配合了行动,已是一个共同致害者,依法应追究其连带责任,岂可仅因没亲自动手砍人就兔于应负的连带责任。我国刑诉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无论属于何方,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共谋…是共同犯罪预备行为,共谋而未亲自动手者也具备成立共同犯罪所需要的主客观要件。   众所周知、在杀人案件中【…尽管后来上诉人的伤势恢复得很好,但这也否定不了当时行凶者已致上诉人于死地的杀人动机!岂只是(199)永检民答复字第01号所述…至于你被欧打致伤一事、你可去找有关部门!”】直接证据几乎是收集不到的。我在自己承包的石场上那短暂的日子里的实况经过,虽说不是直接证据,但都是客观事实,与本案情有着内在的联系。    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办案机关也有义务在侦查阶段依被害人的申请去收集这些有关证据!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基本要求:④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上诉人早在头脑清醒一些后、就己口头提出做伤残等级鉴定,且于1999年11日和委托的陈律师一起到永定公安分局、龙岩市法医鉴定中心书面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附2000年2月14日岩风律师事务所委托函一份,但因1996年永定分局法医到上诉人家走访时带走了其医疗病历资料…后来丢失了),都无果。以致(2021)闽0803刑初313号判决书(第8页)中述:陈雨庭主张其构成+级伤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当年的受伤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条:办理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应达到以下标准。③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错误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④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上诉人头部遭受重伤后.已不能从事劳动,且为治伤而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上诉人这26年来都是依法控告、上访的。在2004年7月16日提起《申请重新立案调查》,并在2004年9月23日提起《本血案多年久侦不破责任确认申请书》无果! 《公安机关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2)在办案中弄虚作假,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5)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永定警方2001年12月5日《仙师沙坝坪“5.7“抢劫案侦查经过》中就锁定唐之富了,2021年3月19日将其抓获。(2021)闽0803刑初313号判决书(第二项)中述:“.…2人将陈雨庭推下路边的山沟,2人将陈雨庭的摩托车往锦丰村方向推了100余米,因2人都不会骑摩托车,便将车丢弃在路边…第二天陈雨庭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送医院。”【即摩托车已被推离案发现场100余米】。    而在《仙师乡沙坝坪"5.7”抢劫案侦查经过》中记录:“现场位于永定县仙师芦下坝沙坝坪老区石场往仙师约200米的公路转弯处,路外侧坡下是芦下坝电厂引水渠,现场公路外侧有一辆摩托车,电源钥匙还插在锁孔,油管脱开,已脱链,车傍地上有血迹,右车镜落在距车约15米处公路上,车镜旁有一只男式拖鞋,黄色头盔,在发现陈处有一根长50厘米、直径1.6厘米螺纹钢筋,外套外径25厘末的黑色胶水管…”    在2021年9月8日的(2021)闽0803刑初313号开庭时、我也已与唐之富质证过…与实际案情并不相符……并且唐之富毫无赔偿能力,致使我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酌,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释(2001)23号】自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380条;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383条;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主要体现于敢于监督、敢于对办案人员侦查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说“不”,敢于用宾法赋予的监督权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讨个“解释”,要适时的介入,对受害人反映强烈的控告问题背后去挖掘隐敝着的渎职线索。检察办案人员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     我于1998年10月在新罗区登高影院举行的全市检察长接访曰、找到永定区江副检察长,并递交了申请书、重申了诉求…到今天我拿到一审判决书,二十多年了啊!我这血案幸存者竟没见上检察办案人员!     本受害人强烈呼吁(2021)闽0803刑初313号庭审视频向全社会公开!         受害人:陈雨庭 .血书.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4-22 13:42:54

关注。

中国监督网总编 发表于 2023-4-22 13:46:13

事实必须真实。以法律为准绳。公开您是身份更好。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我的创业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