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诈骗犯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3 06:01 编辑以“陈思成”身份证名和湖南美克贸易有限公司名誉,在网上招陌生人投资为由,陈永城卡号6217858000078345490(中国银行)、陈涛的微信,共骗取受害人:容志坚3万元人民币,而支付宝已经退还3千元人民币,诈骗余额款现是2.7万元人民币。已在Q上聊天和微信等证据如下,予以确认。
事发地点: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于2020年1月2号,容志坚已经向雒容镇派出所报警,交上相关材料。雒容镇派出所电话是07726511021。受害人:容志坚,电话:13129511055,现未得到相关部门回应,请公安部要高度重视,重拳打击各种违法诈骗行为,为受害者追回自已的财物。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3 05:28 编辑
一、受害人/容志坚身份证如下: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3 05:22 编辑
二、诈骗具体: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3 06:00 编辑
二、诈骗具体(续):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6 08:32 编辑
诈骗犯:
陈涛,工商银行帐号:6222031718000600597;陈永城,中国银行帐号:6217858000078345490。
综上所述,证据确凿。我建议:公安部根据线索及时侦查、通缉。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6 12:21 编辑
按司法解释,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涉嫌诈骗罪,应当立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发出通缉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已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月6日13:49时,我致电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派出所,电话:07726511021,催办2020年1月2日,容志坚被人诈骗,在此派出所已经报警,干嘛没有回复?
接听电话工作人员回应:我是值班人,不知道情况,到时才通知报警人。然后就挂了机。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6 14:36 编辑
4月6日13:46时,我致电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报警台,电话:0772110。问:容志坚已经在2020年1月2日,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派出所报警,被人家骗2.7万元人民币事,干嘛还没有回复?
工作人员回应:不知道,你去问雒容派出所。 本帖最后由 李锡新 于 2020-4-6 18:06 编辑
诈骗罪立案时限是没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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